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9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昇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律師 連雲呈律師 陳盈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賴俊昇(自稱賴天發)係順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易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2)及鴻閩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月23日設立,原名順興 事業有限公司,嗣於同年10月20日更名,下稱鴻閩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渭騰係順易公司出資股東兼副總經理,及順誠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誠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柏森(原名王志文,自稱王志明)、廖家慶(自稱廖龍豪)、黃錦銓(鴻閩公司掛名負責人,自稱黃柏文)等均係順易公司業務經理;陳飛雄(順易公司掛名負責人,自稱陳天福)、陳威震(自稱陳昱典)、姜治平(另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李振明(自稱李全德,另行通緝中)等均為順易公司業務員。詎渠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之94年6月間及95年2月間 、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時間,由附表所示之行為人,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黃春喜等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或青潭靈骨塔位權狀之人接洽,誆稱:「順易公司可以高價將客戶手中之靈骨塔位代為售出,惟需先向順易公司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1萬元憑證,作為周轉費用及擔保,待順易公司將所委賣之靈骨塔塔位售出後,客戶得依憑證向順易公司領回所委賣之靈骨塔塔位款項及事前所繳憑證費用」云云,致客戶黃春喜等人陷於錯誤,為求能將持有之慈恩園、青潭等靈骨塔塔位以高價售出,遂依指示將購買之憑證款項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東湖分行順易公司00000000000000號或順誠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由被告賴俊昇等人將萬代福紀念特區之骨灰塔使用權狀(下稱萬代福塔位)充作憑證交給客戶持有。惟被告賴俊昇等人所稱之憑證,實為順易公司替弘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福公司)代銷之萬代福塔位,每個塔位實際價格僅1萬6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且被告賴俊昇等人並未實際替客戶進行委賣仲介事宜,若遇客戶追問委賣進度,則更換業務員出面,或以變更地址等方式拖延,更於95年3月間將順易公司辦理解散。被告賴俊 昇等人以此詐術騙取如附表所示之客戶,金額共計2239萬元。 (二)被告賴俊昇、王柏森、陳威震、姜治平(另移請板橋地院併案審理)、李政皇(另行通緝中)均明知日誠國際禮儀有限公司(下稱日誠公司)及鼎鑫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於97年2月12日更名為全心事業有限公司,並於99年5月30日解散,下稱鼎鑫公司)依法不得銷售生前契約,且渠等所販售之生前契約於市場上並無財產價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前述順易公司客戶亟欲出脫手中靈骨塔位之心理,由自稱鴻閩公司處長之姜治平與王柏森等人出面與客戶接洽,並由日誠公司負責人李政皇提供日誠公司之生前契約(日誠真誠卡),陳威震(自稱鼎盛服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盛公司》經理)提供鼎鑫公司會員手冊(內含部分蓬萊園詳雲觀塔位)作為擔保,於附表編號5、6、8至10號所示時間,遊說順易公司如附表 所示編號5、6、8至10之人,將手中持有之慈恩園靈骨塔 位交由陳威震、姜治平辦理過戶與順易公司,以搭配生前契約販售,或轉換為日誠公司之生前契約較易出售,致如附表所示編號5、6、8至10之人陷於錯誤,而將手中持有 之慈恩園靈骨塔位交由陳威震、姜治平等人辦理過戶與順易公司,惟陳威震、姜治平等人實際並未與日誠公司、鼎鑫公司進行搭配生前契約及代銷靈骨塔等行為,而逕行將如附表所示之慈恩園靈骨塔位過戶給不知情之吳秋珠(另為不起訴處分),隨即以吳秋珠名義轉售他人牟利,日誠公司旋結束營業,人去樓空,如附表所示編號5、6、8至 10之人始知受騙。被告賴俊昇等人總計騙取201座慈恩園 靈骨塔位及20張慈恩園慈愛卡,因認被告賴俊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至被告賴俊昇於附表編號1之95年7月31日,與王柏森、陳威震共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 三、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訴訟法上所謂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此亦有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被告賴俊昇被訴本件連續詐欺取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8日以98年度偵字第27238號 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惟被告賴俊昇另於95年4月間起,與 姜治平、李政皇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郭勇誠、附表編號5之姚月賞、編號6之鄭紗敏、編號9之薛淑惠等人, 連續施用詐術,致上開被害人誤以為日誠公司真誠卡生前契約於市場上有很高之財產價值,並較慈恩園靈骨塔位易於轉售獲利,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其等持有之慈恩園靈骨塔位權狀,辦理轉讓與姜治平指定之吳秋珠,被告賴俊昇、姜治平則將李政皇所提供實際上難以買賣流通之日誠公司真誠卡生前契約交與上開被害人,而共同連續詐欺等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6日、99年12月14日, 以98年度偵字第22486號、99年度偵字第28238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 年8月3日以99年度易字第796號、100年度易字第27號判決被告賴俊昇有罪在案,嗣被告賴俊昇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03號繫屬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與另案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之犯罪事實間,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堪認本件與該案有連續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本案對於被告賴俊昇所為附表編號1之94年6月間及95年2月 間、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同一案件自不得再為審判,爰應 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行 為 人│ 被 騙 時 間 、 地 點 及 方 法 │損失財物 │ ├──┼────┼────┼──────────────────────┼─────┤ │ 1 │黃春喜 │王柏森 │1.94年6月間,王柏森(自稱王志明)主動至黃春 │1.110萬元 │ │ │ │姜治平 │ 喜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住處│ 。 │ │ │ │陳威震 │ ,向黃春喜佯稱順易公司在外承包拆遷違規靈骨│2.30個慈恩│ │ │ │ │ 塔業務,須大量塔位,可以每個塔位15萬元之高│ 園靈骨塔│ │ │ │ │ 價代售慈恩園靈骨塔位,惟每3個塔位需先向順 │ 位。 │ │ │ │ │ 易公司購買1張憑證(每張11萬元),作為週轉 │ │ │ │ │ │ 費用及擔保,待塔位出售後,可持憑證退還款項│ │ │ │ │ │ ,致黃春喜陷於錯誤,分別於94年6月10日、15 │ │ │ │ │ │ 日各匯款11萬元及44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並於│ │ │ │ │ │ 同年月17日與順易公司簽立塔位委託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 │ │2.95年2月間,姜治平向黃春喜謊稱其塔位已全數 │ │ │ │ │ │ 出售,欲將515萬元(15×30-45服務費+110萬憑│ │ │ │ │ │ 證費)支票交付黃春喜,惟黃春喜尚欠55萬元憑│ │ │ │ │ │ 證費用,黃春喜因而於95年2月20日再匯款55萬 │ │ │ │ │ │ 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 │3.95年7月31日王柏森與陳威震(自稱陳昱典)向 │ │ │ │ │ │ 黃春喜表示陳威震係鼎盛公司經理,從事生前契│ │ │ │ │ │ 約之銷售,該生前契約有搭配塔位出售安養院或│ │ │ │ │ │ 養護所人員及家屬,需求量大,極易銷售,每個│ │ │ │ │ │ 塔位黃春喜可實得13萬元,並可提供30份鼎鑫公│ │ │ │ │ │ 司會員服務手冊及6個蓬萊陵園祥雲觀之塔位做 │ │ │ │ │ │ 為擔保,惟黃春喜須將所有30個慈恩園靈骨塔位│ │ │ │ │ │ 過戶予陳威震搭配生前契約出售,致黃春喜陷於│ │ │ │ │ │ 錯誤,於同年8月1日與王柏森、陳威震前往臺北│ │ │ │ │ │ 市○○區○○○路0段000號3樓慈恩園寶塔誠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領得慈恩園寶塔權狀/禮儀履約憑 │ │ │ │ │ │ 證,並於該空白之憑證上簽名後,交與陳威震出│ │ │ │ │ │ 售,惟陳威震並未代為銷售,卻將之全數過戶至│ │ │ │ │ │ 吳秋珠名下轉售與第三人,而分文未交付黃春喜│ │ │ │ │ │ ,黃春喜始知受騙。 │ │ ├──┼────┼────┼──────────────────────┼─────┤ │ 2 │羅軍勇 │賴俊昇 │1.93年10月4日,陳明輝(另為不起訴處分)主動 │308萬元。 │ │ │周典康 │李振明 │ 至羅軍勇臺北市大安區住處,向羅軍勇佯稱有某│ │ │ │ │ │ 一公司可代售慈恩園塔位,因羅軍勇夫妻擁有慈│ │ │ │ │ │ 恩園塔位60座及慈緣禮儀卡40張,透過陳明輝之│ │ │ │ │ │ 介紹,93年10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自稱順易公│ │ │ │ │ │ 司處長賴天發(即賴俊昇)在陳明輝陪同下,親│ │ │ │ │ │ 自到羅軍勇夫妻住處,向羅軍勇佯稱可替羅軍勇│ │ │ │ │ │ 夫妻代為銷售她2人之慈恩園塔位60座及慈緣禮 │ │ │ │ │ │ 儀卡40張,每個塔位可賣18萬元,禮儀卡可賣8 │ │ │ │ │ │ 萬5000元,公司抽1成,但每3個塔位要付11萬元│ │ │ │ │ │ ,每5張禮儀卡要付11萬元保證金,售完後保證 │ │ │ │ │ │ 金會全數退還,致羅軍勇夫妻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 │ 93年10月12日、29日各匯款33萬元、143萬元至 │ │ │ │ │ │ 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 │2.93年12月29日順易公司財務副理李全德(即李振│ │ │ │ │ │ 明)以電話向羅軍勇表示由他接手處理塔位委賣│ │ │ │ │ │ 事宜,約定於94年1月7日前往辦理,並於當日至│ │ │ │ │ │ 羅軍勇住處佯稱欲替羅軍勇辦理塔位、禮儀卡確│ │ │ │ │ │ 認及退款,但羅軍勇夫妻憑證不足,須補足12張│ │ │ │ │ │ 憑證才能完成作業,致羅軍勇夫妻再次陷於錯誤│ │ │ │ │ │ ,於同日再匯款132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3 │田陳美蘭│陳飛雄 │1.93年3月間,陳天福(即陳飛雄)於田陳美蘭臺 │154萬元。 │ │ │ │廖家慶 │ 北市北投區住處留下名片,經田陳美蘭致電與其│ │ │ │ │王柏森 │ 聯絡後,即向田陳美蘭佯稱順易公司前幾日有舉│ │ │ │ │李振明 │ 行關於青潭靈骨塔販賣協調會,塔位已快賣完,│ │ │ │ │ │ 隔數日,改由廖龍豪(即廖家慶)前往田陳美蘭│ │ │ │ │ │ 住處向田陳美蘭佯稱,只有順易公司能處理靈骨│ │ │ │ │ │ 塔販賣之事,並抄錄田陳美蘭所有青潭靈骨塔24│ │ │ │ │ │ 個之資料回去處理,隔數日另由自稱計程車司機│ │ │ │ │ │ 之宋子強(另為不起訴處分)前來拜訪田陳美蘭│ │ │ │ │ │ ,並佯稱其有參加協調會,自己的靈骨塔已委託│ │ │ │ │ │ 順易公司售出,包了1萬2000元紅包給順易公司 │ │ │ │ │ │ ,田陳美蘭因而致電陳天福表示將委售所擁有之│ │ │ │ │ │ 青潭靈骨塔,陳天福告知可找王柏森處理,田陳│ │ │ │ │ │ 美蘭再致電王柏森,王柏森旋於93年4月8日至田│ │ │ │ │ │ 陳美蘭住處抄錄田陳美蘭所有靈骨塔資料,並表│ │ │ │ │ │ 示代售靈骨塔位需先購買憑證,每張11萬元,致│ │ │ │ │ │ 田陳美蘭陷於錯誤,依王柏森指示,於93年4月9│ │ │ │ │ │ 日匯款55萬元至順易公司,用以委賣一部分之青│ │ │ │ │ │ 潭靈骨塔。 │ │ │ │ │ │2.93年10月間,陳天福向田陳美蘭表示順易公司會│ │ │ │ │ │ 派李全德(即李振明)處理田陳美蘭委賣事宜,│ │ │ │ │ │ 李全德於10月底前往田陳美蘭住處,向田陳美蘭│ │ │ │ │ │ 佯稱所委賣之青潭靈骨塔數量不夠,最近「大船│ │ │ │ │ │ 要入港」,時機難得,要田陳美蘭將所有靈骨塔│ │ │ │ │ │ 均委託其出售,並拿出紙筆計算後稱田陳美蘭所│ │ │ │ │ │ 有靈骨塔總共可賣700餘萬元,公司抽1成,還可│ │ │ │ │ │ 拿回600餘萬元,致田陳美蘭再次陷於錯誤,依 │ │ │ │ │ │ 李全德指示,再補買9張憑證,並分別於93年10 │ │ │ │ │ │ 月29日、11月5日匯款44萬元、55萬元至順易公 │ │ │ │ │ │ 司帳戶內。 │ │ ├──┼────┼────┼──────────────────────┼─────┤ │ 4 │曾秋月 │廖家慶 │1.92年底,宋子強主動前往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165萬元。 │ │ │ │王柏森 │ 為新北市新莊區)曾秋月住處,向曾秋月表示其│ │ │ │ │陳飛雄 │ 所有靈骨塔位委託順易公司後,很快就順利賣掉│ │ │ │ │ │ 了,建議曾秋月將手上青潭靈骨塔23個委託順易│ │ │ │ │ │ 公司銷售,並留下順易公司傳單,曾秋月乃致電│ │ │ │ │ │ 順易公司詢問,嗣於93年2月間,自稱順易公司 │ │ │ │ │ │ 廖龍豪(即廖家慶)前往曾秋月住處抄錄曾秋月│ │ │ │ │ │ 所有青潭靈骨塔23個之資料回去處理,隔數日廖│ │ │ │ │ │ 龍豪再次拜訪曾秋月,表示曾秋月可委託順易公│ │ │ │ │ │ 司代售青潭靈骨塔位,但每賣一定數量就需1張 │ │ │ │ │ │ 憑證,每張憑證11萬元,並計算曾秋月有23座青│ │ │ │ │ │ 潭靈骨塔必需要有10張憑證,待塔位出售後,憑│ │ │ │ │ │ 證即可退還順易公司,致曾秋月陷於錯誤,於93│ │ │ │ │ │ 年2月11日匯款110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 │2.93年4月間,曾秋月打電話到順易公司找廖龍豪 │ │ │ │ │ │ ,接電話者自稱王志明(即王柏森)表示廖龍豪│ │ │ │ │ │ 已捲款潛逃,順易公司也在找他,並親自前往曾│ │ │ │ │ │ 秋月住處拜訪,佯稱曾秋月所匯110萬元全被廖 │ │ │ │ │ │ 龍豪侵吞了,但曾秋月的案子他還是會幫忙處理│ │ │ │ │ │ ,經他計算後表示曾秋月青潭靈骨塔共需15張憑│ │ │ │ │ │ 證,要再湊足5張,曾秋月表示已無金錢,王志 │ │ │ │ │ │ 明則不斷慫恿,說湊幾張算幾張,致曾秋月再次│ │ │ │ │ │ 陷於錯誤,於93年5月17日匯款33萬元至順易公 │ │ │ │ │ │ 司帳戶內。 │ │ │ │ │ │3.95年2月間,陳天福(即陳飛雄)親自至曾秋月 │ │ │ │ │ │ 住處拜訪,向曾秋月佯稱若要賣出所有青潭靈骨│ │ │ │ │ │ 塔共需15張憑證,還欠2張,所以案子一直沒辦 │ │ │ │ │ │ 法處理,致曾秋月又再陷於錯誤,於95年3月2日│ │ │ │ │ │ 匯款22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5 │姚月賞 │蕭渭騰 │1.姚月賞因於90年間經由大地生活集團業務蕭渭騰│1.220萬元 │ │ │ │賴俊昇 │ 推銷購買了104座慈恩園靈骨塔位,於93年底想 │ 。 │ │ │ │李振明 │ 將塔位轉售而主動聯繫蕭渭騰,蕭渭騰即表示他│2.104個慈 │ │ │ │姜治平 │ 自己的靈骨塔委託順易公司賴天發(即賴俊昇)│ 恩園靈骨│ │ │ │ │ 轉售,並帶賴天發至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 塔位。 │ │ │ │ │ 北市三重區)姚月賞公司拜訪,由賴天發向姚月│ │ │ │ │ │ 賞佯稱:可代售其所有慈慈恩園靈骨塔位,惟需│ │ │ │ │ │ 向順易公司購買每張11萬元之憑證,順易公司依│ │ │ │ │ │ 憑證數量處理委賣塔位事宜,致姚月賞陷於錯誤│ │ │ │ │ │ ,同意購買10張憑證,並於93年10月27日匯款 │ │ │ │ │ │ 110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 │2.94年中,賴天發又帶1位自稱順易公司財務長李 │ │ │ │ │ │ 全德(即李振明)至姚月賞公司拜訪,表示塔位│ │ │ │ │ │ 委賣順序已排到她,可開支票給她,並當場拿出│ │ │ │ │ │ 已填上2,000多萬元數字之支票表示姚月賞憑證 │ │ │ │ │ │ 不足,必需補買憑證才能將支票交給她,但因姚│ │ │ │ │ │ 月賞並未匯款購買憑證,不久,李全德又主動聯│ │ │ │ │ │ 絡,向姚月賞表示只要匯款60萬元,就可幫忙打│ │ │ │ │ │ 點公司高層優先處理她的塔位,姚月賞即詢問賴│ │ │ │ │ │ 天發是否有此事,賴天發表示李全德挪用公司公│ │ │ │ │ │ 款,已遭公司開除,另介紹1名順易公司財務長 │ │ │ │ │ │ 姜治平與她認識,嗣姜治平即向姚月賞表示塔位│ │ │ │ │ │ 已可過戶,需她的身分證、印章辦理過戶,姚月│ │ │ │ │ │ 賞乃詢問賴天發是否有此事,經賴天發表示沒錯│ │ │ │ │ │ 後,即將身分證、印章交給姜治平,未幾,姜治│ │ │ │ │ │ 平又向姚月賞佯稱其塔位將與生前契約一併販售│ │ │ │ │ │ ,並交付100多份日誠公司生前契約與姚月賞, │ │ │ │ │ │ 且表示姚月賞憑證不夠,必需再加買,始能出售│ │ │ │ │ │ 塔位,致姚月賞再次陷於錯誤,於94年11月18日│ │ │ │ │ │ 再匯款110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 │3.94年11月18日後不久,姜治平又以代為辦理塔位│ │ │ │ │ │ 過戶手續為由,向姚月賞取走慈恩園靈骨塔位 │ │ │ │ │ │ 104座之所有權狀,並於95年5月間,向姚月賞表│ │ │ │ │ │ 示已代為售出日誠公司生前契約3份,並分2次交│ │ │ │ │ │ 付共計36萬元現金給姚月賞以資安撫,旋即避不│ │ │ │ │ │ 見面,姚月賞始知受騙。 │ │ ├──┼────┼────┼──────────────────────┼─────┤ │ 6 │鄭紗敏 │賴俊昇 │鄭紗敏因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10個,經順易公司賴│1.209萬元 │ │ │ │姜治平 │天發(即賴俊昇)於94年1月24日前之某日,至臺 │ 。 │ │ │ │ │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鄭紗敏住處│2.10個慈恩│ │ │ │ │遊說其委賣,致鄭紗敏陷於錯誤,分別於94年1月 │ 園靈骨塔│ │ │ │ │24日、94年3月7日、94年11月10日各匯款99萬元、│ 位。 │ │ │ │ │55萬元、55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購買萬代福憑證,│ │ │ │ │ │嗣於95年5月間,改由姜治平向鄭紗敏表示其手中 │ │ │ │ │ │慈恩園靈骨塔位要和他的生前契約交換比較好賣,│ │ │ │ │ │致鄭紗敏再次陷於錯誤,將其所有10個慈恩園靈骨│ │ │ │ │ │塔位權狀交給姜治平,姜治平則交付10份日誠生前│ │ │ │ │ │契約,惟姜治平並未代鄭紗敏銷售生前契約,又避│ │ │ │ │ │不見面,鄭紗敏始知受騙。 │ │ ├──┼────┼────┼──────────────────────┼─────┤ │ 7 │邱秀鳳 │王柏森 │邱秀鳳因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嗣由順易公司王志│ 561萬元。│ │ │ │黃錦銓 │明(即王柏森)、黃柏文(即黃錦銓)、李全德(│ │ │ │ │李振明 │即李振明)等人於93年8月12日前之某日,至臺北 │ │ │ │ │ │市文山區邱秀鳳住處,遊說邱秀鳳向順易公司購買│ │ │ │ │ │一定數量之11萬元憑證,順易公司即可代為出售其│ │ │ │ │ │所有慈恩園塔位,致邱秀鳳陷於錯誤,分別於93年│ │ │ │ │ │8月12日、93年8月19日、93年9月10日、94年1月6 │ │ │ │ │ │日、94年1月10日、94年4月8日各匯款66萬元、132│ │ │ │ │ │萬元、22萬元、88萬元、66萬元、187萬元至順易 │ │ │ │ │ │公司帳戶內,待發覺被騙,順易公司亦已倒閉。 │ │ ├──┼────┼────┼──────────────────────┼─────┤ │ 8 │許淑媛 │王柏森 │1.許淑媛因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慈恩園慈愛卡各│1.220萬元 │ │ │ │黃錦銓 │ 20個,王志明(即王柏森)乃於93年間主動至臺│ 。 │ │ │ │陳飛雄 │ 北縣淡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許淑媛住│2.慈恩園靈│ │ │ │姜治平 │ 處,表示可代為販售,惟每個塔位需先向順易公│ 骨塔位、│ │ │ │ │ 司購買1張憑證(每張11萬元),作為抵押,待 │ 慈恩園慈│ │ │ │ │ 塔位出售後,可持憑證退還款項,致許淑媛陷於│ 愛卡各20│ │ │ │ │ 錯誤,於93年12月8日匯款154萬元至順易公司帳│ 張。 │ │ │ │ │ 戶。 │ │ │ │ │ │2.94年間改由黃柏文(即黃錦銓)出面表示因許淑│ │ │ │ │ │ 媛所購買之憑證不足,致無法代售慈恩園靈骨塔│ │ │ │ │ │ 位,致許淑媛又於94年6月15日匯款66萬元至順 │ │ │ │ │ │ 易公司帳戶。 │ │ │ │ │ │3.94年下半年,改由陳天福(即陳飛雄)出面佯裝│ │ │ │ │ │確認許淑媛之慈恩園靈骨塔位是否真正。 │ │ │ │ │ │4.95年間,則由姜治平向許淑媛佯稱:慈恩園靈骨│ │ │ │ │ │ 塔位要先過戶給順易公司才好代為出售,1個塔 │ │ │ │ │ │ 位會給1份日誠生前契約作擔保,賣出1個塔位,│ │ │ │ │ │ 即可還其1份生前契約云云,致許淑媛再次陷於 │ │ │ │ │ │ 錯誤,於95年5月2日前一兩天,將其所有塔位權│ │ │ │ │ │ 狀、身分證、印章交與姜治平,姜治平則於95年│ │ │ │ │ │ 5月2日交付許淑媛20份日誠生前契約。嗣經許淑│ │ │ │ │ │ 媛多次追問辦理情形,姜治平指使之業務蔡宗育│ │ │ │ │ │ (另為不起訴處分)於95年6月15日佯稱已代為 │ │ │ │ │ │ 出售1份生前契約,並交付12萬元與許淑媛作為 │ │ │ │ │ │ 安撫,並告知幕後老闆姓賴及日誠生前契約部分│ │ │ │ │ │ 由姜治平負責,惟經許淑媛聯繫姜治平均無所獲│ │ │ │ │ │ ,始知受騙。 │ │ ├──┼────┼────┼──────────────────────┼─────┤ │ 9 │薛淑惠 │賴俊昇 │1.薛淑惠因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35個,賴天發(即│1.259萬元 │ │ │ │王柏森 │ 賴俊昇)、王志明(即王柏森)、黃柏文(即黃│ 。 │ │ │ │黃錦銓 │ 錦銓)乃於93年11月間主動至臺北縣新莊市(現│2.30個慈恩│ │ │ │姜治平 │ 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薛淑惠住處,表示可代為│ 園靈骨塔│ │ │ │ │ 販售,惟每個塔位需先向順易公司購買1張憑證 │ 位。 │ │ │ │ │ (每張11萬元),作為抵押,待塔位出售後,可│ │ │ │ │ │ 持憑證退還款項,致薛淑惠陷於錯誤,於93年11│ │ │ │ │ │ 月8日分2次,各匯款54萬元及100萬元至順易公 │ │ │ │ │ │ 司帳戶內,另於94年5月13日、17日各匯款30萬 │ │ │ │ │ │ 元、75萬元至順誠公司帳戶內。 │ │ │ │ │ │2.95年6月6日前某日,賴天發與姜治平另向薛淑惠│ │ │ │ │ │ 佯稱:慈恩園靈骨塔位要先過戶給順易公司才好│ │ │ │ │ │ 代為出售,塔位出售前,會交付日誠生前契約作│ │ │ │ │ │ 擔保云云,致薛淑惠再次陷於錯誤,於95年6月5│ │ │ │ │ │ 日或6日,將其所有30個慈恩園塔位權狀、身分 │ │ │ │ │ │ 證、印章交與姜治平辦理過戶與順易公司,姜治│ │ │ │ │ │ 平則交付薛淑惠14份日誠生前契約,惟賴俊昇等│ │ │ │ │ │ 並未代薛淑惠銷售上揭塔位,又避不見面,薛淑│ │ │ │ │ │ 惠始知受騙。 │ │ ├──┼────┼────┼──────────────────────┼─────┤ │ 10 │徐國雄 │賴俊昇 │1.徐國雄因擁有慈恩園靈骨塔位7個,賴天發(即 │1.33萬元。│ │ │ │姜治平 │ 賴俊昇)乃於93年5月間主動至臺北市內湖區徐 │2.7個慈恩 │ │ │ │ │ 國雄住處,表示可代為販售,每個塔位可賣到18│ 園靈骨塔│ │ │ │ │ 萬元,惟每3個塔位需先支付順易公司11萬元, │ 位。 │ │ │ │ │ 作為週轉用,徐國雄有7個塔位,需繳33萬元, │ │ │ │ │ │ 並交付3個寶塔權狀(即萬代福塔位)作為擔保 │ │ │ │ │ │ ,待塔位出售後,可持寶塔權狀退還款項,致徐│ │ │ │ │ │ 國雄陷於錯誤,分別於93年5月31日、93年12月 │ │ │ │ │ │ 10日各匯款22萬元、11萬元至順易公司帳戶內。│ │ │ │ │ │2.95年5月間,賴天發又向徐國雄佯稱:姜治平專 │ │ │ │ │ │ 門跑殯儀館賣塔位,如將慈恩園靈骨塔位交給姜│ │ │ │ │ │ 治平出售比較快,故改由姜治平向徐國雄謊稱要│ │ │ │ │ │ 先將塔位所有權過戶給他,較易出售,徐國雄要│ │ │ │ │ │ 求過戶前要有憑證,姜治平乃交付日誠生前契約│ │ │ │ │ │ 7份與徐國雄作為擔保,致徐國雄再次陷於錯誤 │ │ │ │ │ │ ,於95年5月10日,與姜治平至慈恩園公司,將 │ │ │ │ │ │ 其所有慈恩園靈骨塔位7個全數辦理過戶至吳秋 │ │ │ │ │ │ 珠名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