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沈慶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一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