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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易字第6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 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優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宏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一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係優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12巷5 號2 樓,下稱優買公司)之負責人,明知「AQUATITAN 」(中譯「液化鈦」)商標,係日商法藤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吸收合併原告訴人日商法伊魯特股份有限公司(Phild Co. Ltd ,下稱法藤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貴金屬、項鍊、手鍊等產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且「微鈦球日文說明」係法藤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而「液化鈦說明」、「注意事項」則係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谷公司)為銷售法藤公司之液化鈦產品,創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詎陳俊宏竟於不詳時、地,重製法藤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微鈦球日文說明」、及台灣銀谷公司之「使用注意事項」、「液化鈦說明」等著作,並上傳存放於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雅虎奇摩購物中心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侵害法藤公司及台灣銀谷公司之著作權等情。因認被告陳宏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優買公司則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優買公司、陳宏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宏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優買公司則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法藤公司及台灣銀谷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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