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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簡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紀凱峰

  • 原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阿迪達斯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ach, Germ. 代 表 人 Jochen Ze.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Germany 代 表 人 T.G.J. BE. 原   告 凝結集團有限公司(CLOT CO.LTD) Rd., Caus. 代 表 人 Kevin Poo. 原   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Francoise. 原   告 史塔西公司(STUSSY INC) , U.S.A. 代 表 人 Frank Sin. 原   告 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鎮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複 代 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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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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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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