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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紀凱峰

原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ach, Germ.
代表人
Jochen Ze.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原告
Germany
代表人
T.G.J. BE.
原告
凝結集團有限公司(CLOT CO.LTD)
原告
Rd., Caus.
代表人
Kevin Poo.
原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Francoise.
原告
史塔西公司(STUSSY INC)
原告
, U.S.A.
代表人
Frank Sin.
原告
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鎮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告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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