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簡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ach, Germ. 代 表 人 Jochen Ze.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Germany 代 表 人 T.G.J. BE. 原 告 凝結集團有限公司(CLOT CO.LTD) Rd., Caus. 代 表 人 Kevin Poo. 原 告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Francoise. 原 告 史塔西公司(STUSSY INC) , U.S.A. 代 表 人 Frank Sin. 原 告 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鎮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複 代 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