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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柯姿佐李文娟林鈺琅

原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玉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被告
江東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被告江東霖被訴背信部分,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因事證不足,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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