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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00四三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

偵字第三七五二、六七六三至六七七二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文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文宏可預見個人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作為犯罪集團之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在臺北縣新莊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路,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第八二二–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泰山分行第八0八–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局第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出面收購帳戶之徐天富(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九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徐天富、張偉峻(此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徐天富出面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揭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段,致附表所列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陳文宏之上開帳戶內而詐欺得逞,嗣因附表所列被害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蕙娟、莊銘甫、仲維祥、劉佳璋、洪英碩、林怡君、曾淑琳、蔡慧瑩、朱冠陵、胡正瑩、李尹、劉韻慈、許瑜恩、黃盈婕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林芝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鄭丁元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江佳倫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張心盈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文宏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五第五十頁反面至第五十一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蕙娟、莊銘甫、仲維祥、劉佳璋、洪英碩、林怡君、曾淑琳、蔡慧瑩、朱冠陵、胡正瑩、李尹、劉韻慈、許瑜恩、黃盈婕、林芝媛、鄭丁元、江佳倫、張心盈之證詞(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游健生詐欺集團案卷第二冊,第B三二三至B三七六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0一號卷第五至六頁、同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一九號卷第二至三頁、同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一0三號卷第十四至十六頁、同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二號卷第三頁)、同案被告徐天富(見本院卷一第一一九面反面)、張偉峻之自白(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游健生詐欺集團案卷第一冊,第A三九七至A四一二頁)互核相符,復有扣案之委託書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00六號卷一第四十四頁編號二十六、同卷第四十九頁編號第六十四),被告之前揭金融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游健生詐欺集團案卷第三冊,第C一五九至C一六六頁、本院卷五第一五五至一六四頁)各一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十七號判例參照)。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其施用詐術,已如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使被害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有關被害人吳蕙娟、莊銘甫、仲維祥、劉佳璋、洪英碩、林怡君、曾淑琳、蔡慧瑩、朱冠陵、胡正瑩、李尹、劉韻慈、許瑜恩、黃盈婕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有關被害人林芝媛、鄭丁元、江佳倫、張心盈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予以審究,併此敘明。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不同人行騙,正犯之罪數並不影響被告行為之罪數,被告之行為仍應僅認構成一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差,惟於詐騙集團猖獗橫行,報章雜誌一再報導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情形下,仍執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提供帳戶作為他人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詐  騙  時  間  及  手  法         │備        註│
├──┼──────────────────────┼──────┤
│ 一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四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華碩牌  │            │
│    │EC-01型掃地機器人之訊息,吸引吳蕙涓於99年3月│            │
│    │8日10時下標購買,致吳蕙涓陷於錯誤,於99年3月│            │
│    │9日15時4分匯款95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            │
│    │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二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五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東元牌小│            │
│    │冰箱之訊息,吸引莊銘甫於99年3月11日15時38分 │            │
│    │下標購買,致莊銘甫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4000元│            │
│    │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三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六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柏麗廳平│            │
│    │日享食優惠券之訊息,吸引仲維祥於99年3月11日 │            │
│    │14時許下標購買,致仲維祥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            │
│    │匯款2200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而詐欺得逞。                                │            │
├──┼──────────────────────┼──────┤
│ 四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七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硬碟之訊│            │
│    │息,吸引劉佳璋於99年3月11日某時許下標購買, │            │
│    │致劉佳璋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6分匯款2350元至│            │
│    │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五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八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汽水製造│            │
│    │機之訊息,吸引洪英碩於99年3月11日某時許下標 │            │
│    │購買,致洪英碩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匯款2700元│            │
│    │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六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九九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Philips │            │
│    │Avent新安怡(PES材質)IQ智慧型兩用電動吸乳器│            │
│    │之訊息,吸引林怡君於99年3月8日22時許下標購買│            │
│    │,致林怡君陷於錯誤,於99年3月9日16時52分匯款│            │
│    │45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            │
│    │得逞。                                      │            │
├──┼──────────────────────┼──────┤
│ 七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0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philips │            │
│    │音波按摩除毛冰刀之訊息,吸引曾淑琳於99年3月 │            │
│    │11日10時56分下標購買,致曾淑琳陷於錯誤,於同│            │
│    │日13時35分匯款295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            │
│    │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八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一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資生堂百│            │
│    │優精純乳霜之訊息,吸引蔡慧瑩於99年3月11日某 │            │
│    │時許下標購買,致蔡慧瑩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9 │            │
│    │分匯款200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內而詐欺得逞。                              │            │
├──┼──────────────────────┼──────┤
│ 九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二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玉山銀行泰山分行第八0八–│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
│    │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            │
│    │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富士通│            │
│    │拍立得相機之訊息,吸引朱冠陵於99年3月10日19 │            │
│    │時許下標購買,致朱冠陵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6│            │
│    │分匯款2999元至陳文宏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而詐│            │
│    │欺得逞。                                    │            │
├──┼──────────────────────┼──────┤
│ 十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三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玉山銀行泰山分行第八0八–│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
│    │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            │
│    │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飛利浦│            │
│    │第六代音波按摩冰刀HP-6517之訊息,吸引胡正瑩 │            │
│    │於99年3月8日12時許下標購買,致胡正瑩陷於錯誤│            │
│    │,於同日匯款30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            │
│    │內,嗣後胡正瑩向奇摩申訴,詐欺集團再假冒奇摩│            │
│    │人員,向胡正瑩佯稱可退款,但須開通帳戶云云,│            │
│    │致胡正瑩再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網路ATM於99 │            │
│    │年3月27日某時匯款99876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
│    │8帳戶內而詐欺得逞。(匯款金額一共102876元, │            │
│    │起訴書僅記載30000元)                       │            │
├──┼──────────────────────┼──────┤
│十一│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四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玉山銀行泰山分行第八0八–│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
│    │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            │
│    │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電腦  │            │
│    │ATI顯示卡之訊息,吸引李尹於99年3月9日10時10 │            │
│    │分下標購買,致李尹陷於錯誤,於99年3月10日7時│            │
│    │59分匯款27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而│            │
│    │詐欺得逞。                                  │            │
├──┼──────────────────────┼──────┤
│十二│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六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            │
│    │局第七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            │
│    │,再由張偉峻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            │
│    │以收取詐騙所得,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則於99 年3│            │
│    │月11日18時許,以電話向劉韻慈佯稱劉韻慈上次於│            │
│    │奇摩購物,因匯款匯錯帳戶,要求劉韻慈持提款卡│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利退款云云,致劉韻慈陷於錯│            │
│    │誤,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匯款29987 │            │
│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十三│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七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            │
│    │局第七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            │
│    │,再由張偉峻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            │
│    │以收取詐騙所得,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則於99 年3│            │
│    │月11日20時50分,假冒賣家以電話向許瑜恩佯稱許│            │
│    │瑜恩於奇摩購物得標,將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許瑜│            │
│    │恩遂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許│            │
│    │瑜恩陷於錯誤,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21時25分│            │
│    │匯款9057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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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原起訴書附表│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編號一0八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郵│            │
│    │局第七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            │
│    │,再由張偉峻將前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            │
│    │以收取詐騙所得,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則於99 年3│            │
│    │月11日16時57分,假冒賣家以電話向黃盈婕佯稱黃│            │
│    │盈婕之前於奇摩購物,因誤簽成分期付款,須至自│            │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盈婕陷於錯誤,依其│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於同日17時40分匯款29987 │            │
│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再於同日18時21分│            │
│    │匯款29987元至陳文宏之前揭郵局帳戶內而詐欺得 │            │
│    │逞。(起訴書記載為29987元,經公訴人以補充理 │            │
│    │由書更正為5997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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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板橋地檢署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100年度偵字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第3752號併辦│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意旨書犯罪事│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實一㈣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除濕機之│            │
│    │訊息,吸引林芝媛於99年3月8日18時許下標購買,│            │
│    │致林芝媛陷於錯誤,於99年3月9日匯款1850元至陳│            │
│    │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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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板橋地檢署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100年度偵字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第3752號併辦│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意旨書犯罪事│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實一㈥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手機之訊│            │
│    │息,吸引鄭丁元於99年3月8日23時30分下標購買,│            │
│    │致鄭丁元陷於錯誤,於99年3月9日1時許匯款9000 │            │
│    │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得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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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板橋地檢署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100年度偵字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第3752號併辦│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意旨書犯罪事│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實一㈦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刊登販賣晶采生活│            │
│    │洗衣機之訊息,吸引江佳倫於99年3月11日上午11 │            │
│    │時17分下標購買,致江佳倫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            │
│    │3000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欺│            │
│    │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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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板橋地檢署  │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徐天│100年度偵字 │
│    │富出面向陳文宏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八二二–│第3752號併辦│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意旨書犯罪事│
│    │、密碼後,再交予其老闆張偉峻,再由張偉峻將前│實一      │
│    │揭帳戶資料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收取詐騙所得,│            │
│    │而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11日18時許,以電 │            │
│    │話向張心盈佯稱張心盈先前網購之分期付款設定錯│            │
│    │誤,需至自動櫃員機轉帳云云,致張心盈陷於錯誤│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下午7時8分許匯款│            │
│    │29987元至陳文宏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而詐 │            │
│    │欺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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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7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