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碧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全球通通訊器材行」之位置為新北市○○區○○路89號。 二、核被告陳碧月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及被告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侵占金額非鉅,並已經將電腦返還被害人,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