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聖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701 、29170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99年度偵字第20616 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而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聖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所載「王麗華」、「謝阿東」分別增補為「王麗華(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75號審理中)」、「謝阿東(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4714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聖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謝阿東、王麗華就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其等彼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 、3 、4 、5 、6 及8 之相同被害人之密切接近時間之多次詐欺行為,均係源於同一犯罪動機,且時間密接,行為方式與侵害法益均相同,堪認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乃各日單一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於法律評價上均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就不同被害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以假訂貨真詐財之手法,致使附表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甚鉅,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利益甚微,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貨物 │貨款金額 │宣告刑 │ ├──┼────────┼────┼────────────┼───────┼──────┤ │ 1 │薛氏有限公司 │98.06間 │塑膠袋、手壓封口機等 │5萬1,723元 │有期徒刑2 月│ ├──┼────────┼────┼────────────┼───────┼──────┤ │ 2 │鏵冠工程行 │98.06.17│日立分離式冷氣10台 │54萬1,000元 │有期徒刑3 月│ │ │ │ 至 ├────────────┼───────┤ │ │ │ │98.08.25│大金冷氣17台 │73萬元 │ │ │ │ │ ├────────────┼───────┤ │ │ │ │ │國淞公司辦公室冷氣及安裝│7萬5,000元 │ │ ├──┼────────┼────┼────────────┼───────┼──────┤ │ 3 │達鈜電纜有限公司│98.06.24│電線、電纜等器材 │95萬6,503元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98.07.09│電線、電纜等器材 │161萬202元 │ │ ├──┼────────┼────┼────────────┼───────┼──────┤ │ 4 │欣泰電器有限公司│98.07.24│SONY牌液晶電視1台 │8萬3,000元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98.07.25│SONY牌液晶電視1台 │27萬5,000元 │ │ ├──┼────────┼────┼────────────┼───────┼──────┤ │ 5 │美冠織造股份有限│98.07.27│毛巾200打 │3萬9,900元 │有期徒刑3 月│ │ │公司 ├────┼────────────┼───────┤ │ │ │ │98.08.03│毛巾235打 │5萬7,575元 │ │ │ │ ├────┼────────────┼───────┤ │ │ │ │98.08.05│毛巾448打 │10萬9,760元 │ │ │ │ ├────┼────────────┼───────┤ │ │ │ │98.08.10│毛巾4打、雪紡紗袋50個 │1,712元 │ │ │ │ ├────┼────────────┼───────┤ │ │ │ │98.08.11│毛巾4打 │1,932元 │ │ │ │ ├────┼────────────┼───────┤ │ │ │ │98.08.13│毛巾680打 │24萬4,800元 │ │ │ │ ├────┼────────────┼───────┤ │ │ │ │98.08.14│浴巾14條 │1,911元 │ │ ├──┼────────┼────┼────────────┼───────┼──────┤ │ 6 │晉城有限公司 │98.07.29│國際牌電漿電視5台 │31萬元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98.08.10│國際牌墊漿電視7台 │42萬7,000元 │ │ ├──┼────────┼────┼────────────┼───────┼──────┤ │ 7 │新剛工業股份有限│98.08.03│不銹鋼板50片 │11萬5,183元 │有期徒刑2 月│ │ │公司 │ │ │ │ │ ├──┼────────┼────┼────────────┼───────┼──────┤ │ 8 │闕詒方 │98.08.18│香皂禮盒20箱 │12萬7,500元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98.08.20│香皂禮盒20箱 │12萬7,500元 │ │ │ │ ├────┼────────────┼───────┤ │ │ │ │98.08.21│香皂禮盒10箱 │6萬3,750元 │ │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