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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鄭富城

  • 當事人
    林佳靜林俊延王帟成廖子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靜 蔡淑姿 顏子景 沈嘉玲 陳柔妙 修丕富 邱義輝 沈朝根 廖永智 馮伊敏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林俊延 3樓 楊智彰 羅江品香 許金花 劉文權 陳美玉 王慧敏 張綺庭 吳景華 吳秀蓮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扶助律師 被   告 王帟成 李奇峰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廖子健 詹舒惠 陳柏仁 黃錫陽 5樓 卓念旻 葉香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第五七六二號、第五七六三號、第五七六四號、第七八○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淑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顏子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沈嘉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柔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修丕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邱義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沈朝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廖永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馮伊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俊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智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羅江品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許金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文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美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慧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綺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景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秀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帟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奇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廖子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詹舒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柏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錫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卓念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葉香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馮伊敏(原名馮珊碧)、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陳美玉、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王帟成、李奇峰、廖子健、詹舒惠(下稱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均明知渠等向如附表一至二十四「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表一至二十四「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僅能用於簽帳消費,不得無消費行為,而持信用卡向商家簽帳融資,惟渠等因需錢孔急,得知松源田有限公司(以松源殿小火鍋店之名對外營業,址設臺北市○○區○○路三號一樓,下稱松源田公司)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借款,林佳靜等二十四人遂分別與松源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坤松(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林佳靜等二十四人於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並無在松源田公司消費之事實,竟於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地點」欄所示之地點,由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分別交付如附表一至二十四「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予簡坤松,再由簡坤松持如附表一至二十四「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刷用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填製不實之簽帳單完成後,再由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分別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表示已消費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簡坤松再交付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乘以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取現成數」欄所示比率所得之現金予林佳靜等二十四人,供渠等花用或抵償委託債務整合公司代辦債務整合之委辦費用,簡坤松再以前揭不實之簽帳單向松源田公司所簽約合作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單公司請領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致上開收單公司及如附表一至二十四「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林佳靜等二十四人確有在松源田公司真實消費,而依約墊付如附表一至二十四「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松源田公司。 二、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均明知渠等向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僅能用於簽帳消費,不得無消費行為,而持信用卡向商家簽帳融資,惟因渠等欲委託新亞聯合法律區問許詠翔(未據起訴)為渠等整合債務,然渠等無力支付委辦費用,而許詠翔得知松源田公司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借款,許詠翔遂要求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以信用卡簽帳融資方式向松源田公司刷卡換取現金,用以支付債務整合之委辦費用,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遂分別與許詠翔、松源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坤松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於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並無在松源田公司消費之事實,竟於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地點」欄所示之地點,由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交付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予簡坤松,再由簡坤松持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刷用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填製不實之簽帳單完成後,再由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表示已消費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簡坤松再交付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乘以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取現成數」欄所示比率所得之現金予許詠翔,用以支付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應付之委託債務整合之費用,簡坤松再以前揭不實之簽帳單向松源田公司所簽約合作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單公司請領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致上開收單公司及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確有在松源田公司真實消費,而依約墊付如附表二十五至二十七「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松源田公司。 三、葉香秀明知其向附表二十八「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表二十八「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僅能用於簽帳消費,不得無消費行為,而持信用卡向商家簽帳融資,惟因其欲委託新世紀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偉婷(未據起訴)為其整合債務,然其無力支付委辦費用,而林偉婷得知松源田公司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借款,林偉婷遂要求葉香秀以信用卡簽帳融資方式向松源田公司刷卡換取現金,用以支付債務整合之委辦費用,葉香秀、林偉婷遂與松源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坤松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葉香秀於附表二十八「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並無在松源田公司消費之事實,竟於附表二十八「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十八「刷卡地點」欄所示之地點,由葉香秀交付如附表二十八「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予簡坤松,再由簡坤松持如附表二十八「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刷用如附表二十八「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填製不實之簽帳單完成後,再由葉香秀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表示已消費如附表二十八「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簡坤松再交付如附表二十八「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乘以如附表二十八「取現成數」欄所示比率所得之現金予林偉婷,用以支付葉香秀應付之委託債務整合之費用,簡坤松再以前揭不實之簽帳單向松源田公司所簽約合作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單公司請領如附表二十八「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致上開收單公司及如附表二十八「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葉香秀確有在松源田公司真實消費,而依約墊付如附表二十八「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松源田公司。嗣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三號一、二樓等地搜索,並扣得刷卡機等物,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一均業據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馮伊敏、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陳美玉、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王帟成、李奇峰、廖子健、詹舒惠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二四四頁至二四七頁、第二六四至二六六頁、第二八○至二八五參照),核與共同被告簡坤松之供述【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下稱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六十八至七十一頁、本院卷一第一二一、一二二頁、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參照】相符,復有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之刷卡記錄【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下稱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一二五、一三○、一三九、一四四、一六二、一七○、一七七、一八一、一八六、一九一、二一四、二一九、二三二、二三八、二四九頁及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下稱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第二五八、二五九頁及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三十一頁及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六三號卷(下稱偵字第五七六三號卷)第二十三頁及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四號卷第二十三頁及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五號卷第十八頁參照】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上揭事實二均業據被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二六四頁、第二六六頁反面、第二八二、二八五頁參照),核與共同被告簡坤松之供述(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六十八至七十一頁、本院卷一第一二一、一二二頁、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參照)相符,復有被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之刷卡記錄(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一五○頁及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第一二三頁及偵字第五七六三號卷第二十二頁參照)、新亞聯合法律顧問許詠翔名片影本二張(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一四九頁、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第一二二頁參照)、許詠翔身分證影本二份(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第一二一頁、偵字第五七六三號卷第二十五頁參照)、被告黃錫陽之國泰世華銀行九十八年七月份信用卡帳號(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一二三頁參照)、被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之前置性債務協商委託契約書各一份(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一五一至一五二頁、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二第一二○頁、偵字第五七六三號卷第二十四頁參照)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上揭事實三業據被告葉香秀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二八二頁反面至二八四頁參照),核與共同被告簡坤松之供述(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六十八至七十一頁、本院卷一第一二一、一二二頁、本院卷二第一九六頁參照)相符,復有被告葉香秀之刷卡記錄(偵字第一四五七號卷一第二五○頁及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三十頁參照)、信用卡消費明細(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六十三、六十四頁參照)、簽帳單二張(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四十八頁參照)、新世紀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偉婷名片影本二張(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五十一頁參照)、新世紀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收款簽收單(偵字第五七六二號卷第五十一頁參照)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葉香秀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如附表一至二十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分別與簡坤松間,就詐欺取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分別與簡坤松、許詠翔間,就詐欺取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葉香秀與簡坤松、林偉婷間,就詐欺取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起訴書認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與簡坤松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亦屬共同正犯,惟公訴人業於本院一○○年六月九日準備程序時,更正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僅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卷一第二二一頁參照),且簡坤松填製簽帳單之內容係其獨立完成,故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部分,自無與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此敘明。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陳美玉、廖子健、詹舒惠、葉香秀分別如附表一至三、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所犯數次詐欺取財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王慧敏前因公共危險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五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交聲減字第九三二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馮伊敏、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陳美玉、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王帟成、李奇峰、廖子健、詹舒惠、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十七份在卷可佐,被告王慧敏前犯公共危險案,亦非暴力型犯罪,渠等素行均尚佳,惟渠等因經濟困難,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向松源田公司獲取融資借款,致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受有損失,危害社會金融秩序,暨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尚可,及被告林佳靜等二十四人及及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刷卡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陳美玉、廖子健、詹舒惠、葉香秀部分並定應執行刑。另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馮伊敏、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陳美玉、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王帟成、李奇峰、廖子健、詹舒惠、陳柏仁、黃錫陽、卓念旻、葉香秀等二十七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十七份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已知所悔悟,本院認渠等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均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林佳靜 │98.6.25 │松源田公│98,880元│聯邦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25 │同上 │97,220元│台新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蔡淑姿 │98.6.18 │松源田公│49,20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92%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18 │同上 │17,000元│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同上 │98.6.18 │同上 │28,692元│萬泰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三: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顏子景 │98.6.8 │松源田公│114,786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8 │同上 │52,480元│荷蘭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同上 │98.6.16 │同上 │45,192元│第一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四: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沈嘉玲 │98.6.10 │松源田公│29,00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五: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陳柔妙 │98.6.13 │松源田公│35,512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76%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六: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修丕富 │98.6.12 │松源田公│30,500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85%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4563│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七: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邱義輝 │98.6.16 │松源田公│46,227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4311│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八: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沈朝根 │98.6.12 │松源田公│29,120元│渣打銀行信用卡 │86%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九: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廖永智 │98.6.24 │松源田公│112,454 │花旗銀行信用卡 │89% │ │ │ │ │司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馮伊敏 │98.6.19 │松源田公│39,264元│永豐銀行信用卡 │90% │ │ │(原名馮│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珊碧) │ │ │ │ │ │ └──┴────┴────┴────┴────┴─────────┴──┘ 附表十一: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林俊延 │98.6.17 │松源田公│71,421元│荷蘭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二: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楊智彰 │98.6.27 │松源田公│49,420元│台新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三: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羅江品香│98.6.3 │松源田公│76,680元│台新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四: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許金花 │98.6.29 │松源田公│23,120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87%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五: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劉文權 │98.6.10 │松源田公│49,923元│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六: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陳美玉 │98.6.26 │松源田公│148,200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26 │同上 │150,000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同上│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七: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王慧敏 │98.6.24 │松源田公│21,420元│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八: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張綺庭 │98.6.23 │松源田公│21,653元│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九: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吳景華 │98.6.26 │松源田公│39,890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十: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吳秀蓮 │98.6.20 │台中烏日│168,200 │匯豐銀行信用卡 │92% │ │ │ │ │高鐵站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十一: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王帟成 │98.6.09 │松源田公│27,112元│國泰世華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十二: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李奇峰 │98.6.11 │台北市基│19,228元│玉山銀行信用卡 │90% │ │ │ │ │隆路與和│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平東路附│ │ │ │ │ │ │ │近之康士│ │ │ │ │ │ │ │美 │ │ │ │ └──┴────┴────┴────┴────┴─────────┴──┘ 附表二十三: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廖子健 │98.6.30 │松源田公│53,82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87%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30 │同上 │71,92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同上 │98.6.30 │同上 │140,286 │花旗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元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十四: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詹舒惠 │98.6.4 │松源田公│65,822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90% │ │ │ │ │司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同上 │98.6.4 │同上 │84,680元│渣打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同上 │98.6.4 │同上 │48,200元│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十五: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陳柏仁 │98.6.30 │新北市新│47,900元│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90% │ │ │ │ │店區民權│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路星巴克│ │ │ │ │ │ │ │咖啡 │ │ │ │ └──┴────┴────┴────┴────┴─────────┴──┘ 附表二十六: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黃錫陽 │98.6.27 │台北市承│48,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90% │ │ │ │ │德路某處│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5521│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十七: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卓念旻 │98.6.29 │新北市板│57,600元│花旗銀行信用卡 │90% │ │ │ │ │橋區雙十│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路摩斯漢│ │ │ │ │ │ │ │堡 │ │ │ │ └──┴────┴────┴────┴────┴─────────┴──┘ 附表二十八: ┌──┬────┬────┬────┬────┬─────────┬──┐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 │取現│ │ │有人 │ │ │(新臺幣)│ │成數│ ├──┼────┼────┼────┼────┼─────────┼──┤ │ 1 │葉香秀 │98.7.2 │基隆市信│20,000元│兆豐銀行信用卡 │90% │ │ │ │ │一路與義│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二路附近│ │ │ │ │ │ │ │之咖啡店│ │ │ │ ├──┼────┼────┼────┼────┼─────────┼──┤ │ 2 │同上 │98.7.2 │同上 │5,000元 │日盛銀行信用卡 │同上│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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