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9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唐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輸入私煙,,處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富臨門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明輝已因同案經本院簡易庭以99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0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50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46 條第 4 項及前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