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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益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九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蔣益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本件被告蔣益丞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增加被告係以玻璃球(未扣案)點燃加熱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起訴書贅載安非他命);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見本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第二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及被告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十日內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
    被      告  蔣益丞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286巷1
                          弄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益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6月13日
    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竟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0年5月18日經本署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日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嗣於100年5月18日,至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送驗發
    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蔣益丞矢口否認有施用毒品犯嫌。惟查,被告於本
    署觀護人室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6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本署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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