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碩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777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簡字第243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訴字第8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碩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叁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壹枚沒收;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未扣案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叁枚、未扣案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壹枚、及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共肆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碩民與方麗玉之姊姊係朋友關係,於民國95年間,利用為方麗玉代辦信用卡之機會,取得方麗玉之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存摺,㈠嗣於97年1 月16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方麗玉之同意,冒用方麗玉之名義,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內,偽造「方麗玉」署押3 枚後,連同上開取得之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存摺影本,交付永豐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不知情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方麗玉本人申請,而以普通掛號方式寄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 張,足以生損害於方麗玉及永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持卡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㈡王碩民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基於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之犯意,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方麗玉」之署押1 枚,並啟用各該信用卡,表示信用卡申辦人「方麗玉」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方麗玉及永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㈢嗣另各基於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該信用卡及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私文書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佯以方麗玉名義購買財物並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方麗玉」署押44枚(信用卡簽帳單為1式2份,屬感熱紙式簽帳單,計有商店存根與持卡人存根2 聯,僅商店存根聯有簽名,且不具自動複寫功能),並交予上開商店之服務人員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誤認王碩民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交付財物後,足以生損害於方麗玉、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嗣因王碩民無力清償信用卡卡費,經永豐銀行於99年8 月間向方麗玉寄發催繳信用卡卡費之通知單,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碩民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即永豐銀行行員李學成於警詢之指訴。 ㈢告訴人方麗玉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㈣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份。 ㈤永豐銀行99年10月15日刑事起訴狀暨檢附之刷卡明細表。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含有收據性質,當然屬於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事實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方麗玉」署押,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方麗玉」署押,及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方麗玉」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則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本案行使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較為適當,故被告此部分各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僅因自身缺錢花用,便以利用機會取得之告訴人方麗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郵局存摺,冒用告訴人方麗玉名義申請上開信用卡並盜刷財物,使告訴人方麗玉金融信譽有受負面影響之虞,酌以信用卡為通用塑膠貨幣,有促進社會經濟、市場之效用,首重交易信賴,被告冒用告訴人方麗玉名義盜刷,致社會交易信賴關係受相當程度之破壞,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告訴人方麗玉、永豐銀行權益甚鉅,犯罪所生之危害嚴重,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所取得財物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經修正公布,於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月1日生效之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則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以修正後規定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同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主動向永豐銀行表示願意償還盜刷之款項,並已於100年6月3 日全數清償完畢等情,有永豐銀行100年6 月7日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偵緝卷第31頁),復據告訴代理人李學成於本院準備程序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足見其犯後頗具悔意,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諒經此偵審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附此敘明。 七、末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著有43年臺上字第74 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偽造之上開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既已因行使而交付於永豐銀行及特約商店,均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而上開信用卡未經扣案,被告亦未表示現放置於何處,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3 枚、永豐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1 枚及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方麗玉」署押44枚,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G2X0H12L12T30 ┌─┬──────┬─────┬────────┬──────┬───────┐ │編│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特約商店 │商店存根聯上│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新臺幣) │ │偽造之署押 │ │ │ │ │ │ │ │ │ ├─┼──────┼─────┼────────┼──────┼───────┤ │1 │97年1月24日 │9,382元 │ING安泰人壽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Z000000000-00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97/01/15 N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 │97年1月28日 │300元 │台亞湖口南下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 │97年1月28日 │9,000元 │金其華銀樓有限公│「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司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 │97年1月28日 │1,000元 │臺灣中油府前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5 │97年1月30日 │1,239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6 │97年1月30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7 │97年2月1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8 │97年2月2日 │330元 │爭鮮迴轉壽司莊敬│「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店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9 │97年2月2日 │6,000元 │合泰汽車修護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0│97年2月3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1│97年2月3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2│97年2月5日 │986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3│97年2月5日 │1,523元 │HANG TEN永春門市│「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部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4│97年2月5日 │3,515元 │BEST PALS百事特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5│97年2月6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6│97年2月6日 │6,800元 │合泰汽車修護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7│97年2月7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8│97年2月10日 │627元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份有限公司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19│97年2月10日 │1,837元 │七條龍日式燒肉-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三重店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0│97年2月12日 │500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1│97年2月13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2│97年2月14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3│97年2月14日 │1,000元 │臺灣中油信義路店│「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4│97年2月15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5│97年2月15日 │1,034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6│97年2月16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7│97年2月17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8│97年2月21日 │4,000元 │新光產險板橋責任│「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險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29│97年3月4日 │1,016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0│97年3月6日 │847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1│97年3月25日 │1,187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2│97年3月26日 │935元 │瑞爾鼎股份有限公│「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司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3│97年3月27日 │1,025元 │中油-林口加油站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自助加油機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4│97年3月29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5│97年4月26日 │999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6│97年5月1日 │168元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戲谷分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7│97年7月25日 │258元 │怡客咖啡-敦信店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8│97年7月26日 │580元 │頂好WELLCOME吳興│「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店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39│97年7月31日 │398元 │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涮屋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0│97年8月3日 │280元 │統一星巴克股份有│「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限公司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1│97年10月17日│2,100元 │聯旗財產保險代理│「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人股份有限公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2│97年11月7日 │460元 │博揚藥局-吳興店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3│97年11月7日 │487元 │熊威超市莊敬店 │「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44│97年11月10日│787元 │頂好WELLCOME吳興│「方麗玉」署│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店 │押1枚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他人,處有期徒│ │ │ │ │ │ │刑叁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偽造之「方麗│ │ │ │ │ │ │玉」署押壹枚沒│ │ │ │ │ │ │收 │ ├─┴──────┼─────┼────────┼──────┼───────┤ │合 計│62,616元 │ │「方麗玉」署│ │ │ │ │ │押44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