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3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簡字第33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振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1307、1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振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1.交付SIM 卡之時間、地點補充為:於民國99年1 月間見報紙廣告後聯絡「王先生」,其後相約於99年2 月3 日,在臺北市○○路、莒光路口交付SIM卡3張。
2.附表編號1聯絡電話更正為:0000000000。
㈡證據部分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
㈢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為核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307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1308號
被 告 高振育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9號
居臺北市○○區○○路283巷15之2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振育可預見提供自身之行動電話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人用以充作從事各種詐騙行為之工具,
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2 月3 日前某日
,透過報紙上刊登收購預付卡廣告之電話,聯絡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並依「王先生」指示
,於99年2 月3 日,將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以每卡新臺幣(下同
)300 元之代價出售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
於:
㈠99年5 月11日,以陳英美(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之名義,在PCHOME(shoppi
ng.pchome.com.tw)之網站上,表示願以1 萬1,200 元之代
價購買吳沂芳所有之Intel Q8400 2.66Gn4 核心FSB1333L2
快取4M奈米電腦(下稱Intel 奈米電腦)2 台,並輸入陳美
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匯豐商業銀行(下稱匯豐銀行)信用
卡卡號及訂購資料,表示已完成購買Intel 奈米電腦之交易
,致吳沂芳陷於錯誤,於翌(12)日依訂單指示地點寄送商
品,嗣吳沂芳於同年月13日經PCHOME網站人員通知為盜刷交
易,而撥打0000000000電話無人接聽,始知受騙,而報警處
理。
㈡99年5 月12日,分別以「黃翠容」、「陳姿宇」等名義,在
P CHOME 之網站上,以7,780 元、8,580 元之代價向告訴人
張先旨所經營之山屋生活通信行訂購三星S7070 立體菱紋背
蓋顏色典雅金(原廠簡配,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
下稱三星手機)、諾基雅6700潮流機(原廠簡配,手機序號
0000 00000000000號,下稱諾基雅手機),並輸入「黃翠容
」、「陳姿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匯豐銀行信用卡卡
號及訂購資料,表示已完成購買三星手機、諾基雅手機之交
易,致張先旨陷於錯誤,依訂單指示地點寄送商品,嗣於張
先旨於同年月13日經PCHOME網站人員通知為盜刷交易,而撥
打0000 000000 電話遭掛斷、0000000000電話遭掛斷後並關
機,始知受騙,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先旨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及吳沂芳
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再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高振育於警詢及│坦承其於99年2月3日,分別申請安│
│ │偵查中之供述 │源通訊門號0000000000、威寶電信│
│ │ │門號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門號│
│ │ │0000000000之SIM卡後,以每張SIM│
│ │ │卡300元之代價,將上開SIM卡交付│
│ │ │「王先生」使用之事實。 │
├──┼─────────┼───────────────┤
│ 2 │告訴人吳沂芳、張先│告訴人吳沂芳、張先旨上開遭詐騙│
│ │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之事實。 │
│ │指述 │ │
├──┼─────────┼───────────────┤
│ 3 │另案被告陳英美之PC│佐證告訴人吳沂芳販賣Intel奈米 │
│ │HOME開店訂單明細表│電腦與另案被告陳英美之訂單明細│
│ │及日通欣運股份有限│表網頁上,留有0000000000電話,│
│ │公司快遞託運單各乙│及告訴人吳沂芳確實有寄交Intel │
│ │份 │奈米電腦之事實。 │
├──┼─────────┼───────────────┤
│ 4 │「黃翠容」、「陳姿│佐證告訴人張先旨販賣三星手機、│
│ │宇」之PCHOME開店訂│諾基雅手機與「黃翠容」、「陳姿│
│ │單明細表及宅配單號│宇」之訂單明細表網頁上,留有09│
│ │000000000000、977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及告│
│ │00000000之收執各乙│訴人張先旨確實有出貨三星手機、│
│ │份 │諾基雅手機之事實。 │
├──┼─────────┼───────────────┤
│ 5 │匯豐銀行信用卡爭議│佐證告訴人吳沂芳及張先旨依「王│
│ │帳申訴聲明書3紙 │先生」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
│ │ │寄交Intel奈米電腦及三星手機、 │
│ │ │諾基雅手機等商品後,方知係盜刷│
│ │ │交易之事實。 │
├──┼─────────┼───────────────┤
│ 6 │安源通訊代統一超商│佐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9│
│ │回覆之行動電話基本│00000000、0000000000均由被告申│
│ │資料 │辦之事實。 │
├──┼─────────┤ │
│ 7 │威寶電信台北忠孝直│ │
│ │營服務中心之行動電│ │
│ │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 │
├──┼─────────┤ │
│ 8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
│ │公司台北頂好門市之│ │
│ │預付卡申請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 秋 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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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遭盜刷人│遭盜刷卡號│ 訂 購 資 料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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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英美 │0000000000│收貨人陳志賢 │0000000000│
│ │ │919257 │收貨地址臺南市○區○○路88│ │
│ │ │ │巷13號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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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翠容 │0000000000│收貨人黃自成 │0000000000│
│ │ │478309 │收貨地址臺南市○○路38巷13│ │
│ │ │ │號 │ │
├──┼────┼─────┼─────────────┼─────┤
│ 3 │陳姿宇 │0000000000│收貨人陳獻華 │0000000000│
│ │ │444202 │收貨地址臺南市○○路2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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