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2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作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證據欄並所犯法條欄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54 公克、驗餘淨重0.1441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 只,淨重0.1540公克,因鑑驗時耗損0.0099公克,驗餘淨重0.1441公克)」。

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8 行關於被告陳柏廷前科紀錄之記載均應刪除,並更正為「陳柏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6年8 月7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7號、99年度簡字第3781號,以及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6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4 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540號、98年度簡字第3469號判處4 月、3 月,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各案接續執行,甫於100 年3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陳柏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甫於100 年3 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多次經法院判刑確定,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 只,淨重0.1540公克,因鑑驗時耗損0.0099公克,驗餘淨重0.1441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之0.0099公克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甲基安非他命1 包部分(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144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2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