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予更正補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