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崇連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63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崇連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崇連因其孫女遭告訴人沈珊瑩開啟車門撞擊而受傷,基於氣憤出面與告訴人理論,固屬人之常情,惟不思以平和方式處理,竟持木棍追逐告訴人及出言恫嚇,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