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1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計量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木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仕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文晃 被 告 陳志清 被 告 保帆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廖淅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承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1月6日」,顯係「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之誤寫,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