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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4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4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906 號),本院受理後(100 年度簡字第4067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100 年度易字第2835號),因被告於本院通常訴訟程序之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建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MDMA成分之藥錠貳顆(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壹柒壹、零點壹陸柒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包覆MDMA藥錠之夾鍊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建豪明知悉俗稱為「搖頭丸」之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路某處之85度C 咖啡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新」無償受讓屬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2 顆(驗前淨重分別為0.2915、0.3074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2171、0.1676公克,並裝於透明夾鍊袋內),而隨身持有之。嗣其於100 年7 月18日下午11時50分許,將上開毒品持往臺北市中山區○○○路401 號前為警查獲。

二、訊據被告邱建豪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扣案之疑似MDMA藥錠2 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可在卷佐,又扣案之藥錠2 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MDMA成分一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7 月27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業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之數量,並未達加重刑度之數量,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多,持有時間不長,所生危害非鉅,以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雖爭執犯罪事實,惟至本院通常訴訟程序之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念及其犯案時年約20歲,因思慮不周而犯案等情,另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含有MDMA成分之藥錠2 顆(驗餘淨重分別為0.2171公克、0.1676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覆上開MDMA之夾鍊袋1 個,則為便利被告持有上開MDMA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49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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