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07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仁豪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示之偽造簽名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仁豪於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99年2月27日止,在址設臺北市○○區○○路3段58號之「長野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長 野公司,代表人賴逵貞)及址設臺北市○○區○○路477 號1樓之「廣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琦公司,代表人陳愛 國,長野公司與廣琦公司為關係企業,對外出貨以長野公司名義為之,而員工薪資則以廣琦公司名義支付)擔任銷售業務人員,負責長野公司之機車零配件銷售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自99年1月24日起至同年2月27日止,利用客戶下單及出貨等程序均由其經手辦理之機會,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時間,各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行使業務 登載不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477號1樓長野公司辦公室內,利用長野公司接受客戶以電話向業務人員訂貨,由業務人員製作送貨單,並由業務人員自取自送客戶訂購之機車零配件之機會,明知附表所示金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歐多百機車精品材料行、振順機車行、昇光企業社、千大租賃有限公司、敏傑車業有限公司等長野公司客戶,並未同意或授權其向長野公司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機車零配件,為詐使長野公司人員 將該等商品交付給其,於其業務上先後作成附表編號1至19 所示不實送貨單,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長野公司倉儲人員行使,使該等人員陷於錯誤,依其出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送貨單內容,分別交付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商品予張仁豪,張仁 豪因而先後自長野公司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價值共新 臺幣(下同)46萬9,918元之商品(聲請簡易判決書誤為49 萬1,838元),且張仁豪為免事跡敗露,於詐得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商品後,即在上址長野公司辦公室內,冒用金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歐多百機車精品材料行、振順機車行、昇光企業社、千大租賃有限公司、敏傑車業有限公司等長野公司客戶經辦人員之名義,在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示送貨單之客戶簽收欄或備註欄內,分別偽造「高」、「林」、「欣欣」、「葉名芳」、「洪鉅順」、「游」、「黃毓珊」等簽名署押各1枚(詳如附表所示),佯以表明該等機 車零配件已經其交付該等客戶之經辦人員簽收之意旨,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書,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長野公司人員行使,以掩飾其冒用該等客戶名義向長野公司詐得上開商品犯行,足以生損害於長野公司、金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高姓承辦人員、歐多百機車精品材料行及林姓承辦人員、振順機車行及承辦人員、昇光企業社及葉名芳、千大租賃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洪鉅順、敏傑車業有限公司、黃毓珊及游姓承辦人員。嗣長野公司向其附表所示遭冒用名義訂貨之客戶請求給付貨款遭拒,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長野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仁豪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賴逵貞、陳愛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送貨單及金永星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歐多百機車精品材料行、振順機車行、昇光企業社、千大租賃有限公司、敏傑車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憑,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又附表編號3所示送貨單上客戶簽收欄內,被告 並未偽造該客戶經辦人員之簽名署押;另就編號10所示編號0000000000000號送貨單與敏傑車業有限公司99年3月23日所出具證明書內容相互參照以觀(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他字第11797號偵查卷第29頁),堪認敏傑車業有限公司 於99年2月5日確有訂購價值220元之小包裝紙袋、價值600元之大包裝紙袋及價值450元之SMX-R/SMX-4 SOIDER等商品, 並由該公司承辦人黃毓珊親自簽收,僅價值1,300元之「 KNEE 2000黃」商品係被告冒名訂購,是上開編號0000000000000號送貨單客戶簽收欄位之「黃毓珊」簽名署押應係真正,並非被告所偽造,且小包裝紙袋、大包裝紙袋、SMX-R/SMX-4 SOIDER等商品亦非被告以不實送貨單所詐得。核被告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送貨單上偽造附表所示客戶經辦人員之簽名署押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為被告附表編號1至19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及附表編號3、10所為,亦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附表編號1之①、②、2之①②之犯行,雖送貨單編號不同,惟被告各係於同日冒用同一廠商名義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其行為時間、地點密接,且各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冒用客戶名義,於業務上登載不實送貨單持以行使並藉此詐得告訴人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機車零配件,並冒用客 戶承辦人員名義,並於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示送貨單上偽造客戶經辦人員之簽名署押,以佯裝其已將該等貨品交付給客戶之犯行,於每次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送貨單時,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即被告施用詐術之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達成各該犯行所為之各個舉動,均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就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示17次犯行,被告係各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附表編號3、10所示2次犯行,被告係各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間,分別係於不同時間, 冒用不同廠商名義,向告訴人詐取財物,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之。 ㈤又被告行使業務上不實登載文書送貨單以遂行其向告訴人詐取機車零配件之犯行,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未記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然已經告訴人具狀告訴,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已經敘及,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即以假訂貨真詐財之手段犯案,冒用客戶名義訂貨取貨,致告訴人受有損害非輕,所為非是,迄未返還所詐得財物,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約定分期給付賠償金50萬元給告訴人,然於第1期分期款應給付日屆至時即未給付,且逃匿無蹤,顯係 為求緩刑而對告訴人虛應故事,毫無賠償告訴人之真意,並經告訴人具狀向本院表明對被告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附表所示送貨單為告訴人長野公司所有,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沒收。惟附表編號1、2、4至9及11至19所示送貨單上客戶簽收欄或備註欄內,被告偽造之「高」、「林」、「欣欣」、「葉名芳」、「洪鉅順」、「游」、「黃毓珊」等簽名署押(詳如附表所示),既均係被告冒名偽造之簽名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上開各該 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號│行為時間(│冒用之客戶│偽造之送貨單│被告詐得之│詐得財物金額│所 犯 法 條│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民國) │名 義│號 碼│財 物│ (新臺幣) │ │ │ ├─┬─┼─────┼─────┼──────┼─────┼──────┼───────┼────────┤ │1 │①│99年1月24 │振順機車行│001918號(見│FULL METAL│ 1萬2,7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 │日 │ │99年度他字第│PRO 黑L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 │11797號偵查 ├─────┼──────┤第216條、第215│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卷第21頁) │DOUBLE │ 4,070元│條及同法第339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CARBON 黑S│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00│ │ │ │ │ │ │DOUBLE │ 4,070元│ │1918號、001919號│ │ │ │ │ │ │CARBON 黑L│ │ │送貨單上備註欄內│ │ │ │ │ │ ├─────┼──────┤ │偽造之「欣欣」簽│ │ │ │ │ │ │DAG │ 4,500元│ │名署押各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 │ │ │GD-X 黑/白│ 3,400元│ │ │ │ │ │ │ │ │XL │ │ │ │ │ │ │ │ │ ├─────┼──────┤ │ │ │ │ │ │ │ │GD PRO 黑L│ 5,680元│ │ │ │ │ │ │ │ ├─────┼──────┤ │ │ │ │ │ │ │ │GD PRO黑XL│ 5,680元│ │ │ │ │ │ │ │ ├─────┼──────┤ │ │ │ │ │ │ │ │SD-5 黑XL │ 2,850元│ │ │ │ ├─┼─────┼─────┼──────┼─────┼──────┤ │ │ │ │②│99年1月24 │振順機車行│001919號(見│SD-5 黑XXL│ 2,850元│ │ │ │ │ │日 │ │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21頁) │ │ │ │ │ │ ├─┴─────┴─────┴──────┴─────┼──────┤ │ │ │ │ 小 計 │ 4萬5,800元│ │ │ ├─┼─┬─────┬─────┬──────┬─────┼──────┼───────┼────────┤ │2 │①│99年1月26 │歐多百機車│000000000000│WEBBER TEX│ 1萬0,5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 │日 │精品材料行│1號(見同上 │ │ │第210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 │偵查卷第15頁│ │ │第216條、第215│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 │ │②│ 99年1月 │歐多百機 │000000000000│S-1 GLOVE │ 3,800元│ │元折算壹日。編號│ │ │ │ 26日 │車精品材 │3號(見同上 │ │ │ │0000000000001號 │ │ │ │ │料行 │偵查卷第16頁│ │ │ │、0000000000003 │ │ │ │ │ │) │ │ │ │號送貨單上客戶簽│ │ │ │ │ │ │ │ │ │收欄內之偽造「林│ │ ├─┴─────┴─────┴──────┴─────┼──────┤ │」簽名署押各壹枚│ │ │ 小 計 │ 1萬4,300元│ │,均沒收。 │ ├─┴─┬─────┬─────┬──────┬─────┼──────┼───────┼────────┤ │3 │99年1月26 │振順機車行│000000000000│BIONIC MX │ 4,8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意圖為自己│ │ │日 │ │2號(見同上 │KNEE PROT │ │第215條及同法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偵查卷第22頁│ │ │第339條第1項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4 │99年1月26 │昇光企業社│000000000000│G.JACK │ 1萬7,400元│第216條、第215│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 │8號(見同上 │BLACK │ │條、同法第216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23頁│PELLE │ │條、第210條及 │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同法第339條第1│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G. FREEDIE│ 1萬6,000元│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PELLE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G.NEWSAN │ 1萬7,900元│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PELLE NEW │ │ │內偽造之「葉名芳│ │ │ │ │ │ESTIVO │ │ │」簽名署押壹枚,│ │ │ │ │ ├─────┼──────┤ │沒收。 │ │ │ │ │ │*SHIELD │ 2,000元│ │ │ │ │ │ │ │AIR 02 │ │ │ │ │ ├─────┴─────┴──────┴─────┼──────┤ │ │ │ │ 小 計 │ 5萬3,300元│ │ │ ├───┼─────┬─────┬──────┬─────┼──────┼───────┼────────┤ │5 │99年1月26 │千大租賃有│000000000000│G. DARMA │ 2萬8,0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限公司 │0號(見同上 │GORE-TEX │ │第215、同法第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24頁│LADY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339條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洪鉅順│ │ │ │ │ │ │ │ │」簽名署押壹枚,│ │ │ │ │ │ │ │ │沒收。 │ ├───┼─────┼─────┼──────┼─────┼──────┼───────┼────────┤ │6 │99年1月27 │金永星國際│000000000000│*STIVALE │ 3萬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貿易有限公│3號(見同上 │TORQUE OUT│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司 │偵查卷第9頁 │ AIR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STIVALE │ 1萬5,000元│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TORQUE OUT│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AIR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STIVALE │ 1萬5,000元│ │內偽造之「高」簽│ │ │ │ │ │TORQUE OUT│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AIR │ │ │。 │ │ │ │ │ ├─────┼──────┤ │ │ │ │ │ │ │*STIVALE │ 7,500元│ │ │ │ │ │ │ │TORQUE OUT│ │ │ │ │ │ │ │ │ AIR │ │ │ │ │ │ │ │ ├─────┼──────┤ │ │ │ │ │ │ │銷貨折讓 │ -2,700元│ │ │ │ │ │ │ ├─────┼──────┤ │ │ │ │ │ │ │*STIVALE │ 7,500元│ │ │ │ │ │ │ │TORQUE OUT│ │ │ │ │ │ │ │ ├─────┼──────┤ │ │ │ │ │ │ │銷貨折讓 │ -300元│ │ │ │ ├─────┴─────┴──────┴─────┼──────┤ │ │ │ │ 小 計 │ 7萬2,000元│ │ │ ├───┼─────┬─────┬──────┬─────┼──────┼───────┼────────┤ │7 │99年1月28 │歐多百機車│000000000000│G AIR-2 │ 5,9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精品材料行│8號(見同上 │TEX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17頁│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林」簽│ │ │ │ │ │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8 │99年1月30 │歐多百機車│000000000000│WEBBER TEX│ 1萬0,5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精品材料行│0號(見同上 │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14頁│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林」簽│ │ │ │ │ │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9 │99年2月1日│金永星國際│000000000000│*KNEE V │ 5,4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 │貿易有限公│9號(見同上 │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司 │偵查卷第10頁│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高」簽│ │ │ │ │ │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10 │99年2月5日│敏傑車業公│000000000000│KNEE 2000 │ 1,3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意圖為自己│ │ │ │司 │9號(見同上 │黃 │ │第215條及同法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偵查卷第26、│ │ │第339條第1項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29頁)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11 │99年2月11 │歐多百機車│001943號(即│龜甲VL XXL│ 1萬1,9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精品材料行│000000000000├─────┼──────┤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號,見同上偵│RACING │ 1,500元│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查卷第18頁)│SEAMLESS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PANR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00│ │ │ │ │ │ │ │ │1943號送貨單上備│ │ │ │ │ │ │ │ │註欄內偽造之「林│ │ ├─────┴─────┴──────┴─────┼──────┤ │」簽名署押壹枚,│ │ │ 小 計 │ 1萬3,400元│ │沒收。 │ ├───┼─────┬─────┬──────┬─────┼──────┼───────┼────────┤ │12 │99年2月11 │敏傑車業有│000000000000│GUANTO │ 1萬2,700元│第216條、第210│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限公司 │4號(見同上 │NELL PRO │ │條、第339條第1│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27頁│ │ │項 │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游」簽│ │ │ │ │ │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13 │99年2月12 │敏傑車業有│000000000000│GUANTO │ 5,9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限公司 │5號(見同上 │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28頁│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黃毓珊│ │ │ │ │ │ │ │ │」簽名署押壹枚,│ │ │ │ │ │ │ │ │沒收。 │ ├───┼─────┼─────┼──────┼─────┼──────┼───────┼────────┤ │14 │99年2月22 │金永星國際│000000000000│GUANTO │ 6,3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貿易有限公│8號(見同上 │PISTON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司 │偵查卷第11頁├─────┼──────┤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GUANTO │ 1,450元│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COIMBRA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PELLE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STIVALE │ 7,500元│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TORQUE OUT│ │ │內偽造之「高」簽│ │ │ │ │ │ AIR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小 計 │ 1萬5,250元│ │ │ ├───┼─────┬─────┬──────┬─────┼──────┼───────┼────────┤ │15 │99年2月22 │千大租賃有│000000000000│S-1 GLOVE │ 3,8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限公司 │1號(見同上 │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偵查卷第25頁├─────┼──────┤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S-1 GLOVE │ 3,800元│條及同法第339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S-1 GLOVE │ 3,800元│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OP PRO │ 5,680元│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GLOVES │ │ │內偽造之「洪鉅順│ │ │ │ │ ├─────┼──────┤ │」簽名署押壹枚,│ │ │ │ │ │SP-2 GLOVE│ 3,000元│ │沒收。 │ │ │ │ │ ├─────┼──────┤ │ │ │ │ │ │ │SPX GLOVE │ 2,450元│ │ │ │ │ │ │ ├─────┼──────┤ │ │ │ │ │ │ │G. NEWSAN │ 1萬7,900元│ │ │ │ │ │ │ │PELLE NEW │ │ │ │ │ │ │ │ │ESTIVO │ │ │ │ │ │ │ │ ├─────┼──────┤ │ │ │ │ │ │ │G. NEWSAN │ 1萬7,900元│ │ │ │ │ │ │ │PELLE NEW │ │ │ │ │ │ │ │ │ESTIVO │ │ │ │ │ │ │ │ ├─────┼──────┤ │ │ │ │ │ │ │*P. DELTA │ 1萬2,700元│ │ │ │ │ │ │ │PELLE │ │ │ │ │ ├─────┴─────┴──────┴─────┼──────┤ │ │ │ │ 小 計 │ 7萬1,030元│ │ │ ├───┼─────┬─────┬──────┬─────┼──────┼───────┼────────┤ │16 │99年2月24 │金永星國際│002001號(見│M-23 DRY │ 6,7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貿易有限公│同上偵查卷第├─────┼──────┤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司 │12頁) │GRACE │ 6,300元│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00│ │ │ │ │ │ │ │ │2001號送貨單上備│ │ │ │ │ │ │ │ │註欄內偽造之「高│ │ ├─────┴─────┴──────┴─────┼──────┤ │」簽名署押,壹枚│ │ │ 小 計 │ 1萬3,000元│ │沒收。 │ ├───┼─────┬─────┬──────┬─────┼──────┼───────┼────────┤ │17 │99年2月25 │歐多百機車│000000000000│GUANTO │ 3,5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精品材料行│3(見同上偵 │BLASTER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查卷第19頁)├─────┼──────┤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GUANTO │ 3,500元│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BLASTER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GUANTO │ 3,500元│ │00000000000號送 │ │ │ │ │ │BLASTER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內偽造之「林」簽│ │ │ │ │ │P. │ 5,750元│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AMSTERDAM │ │ │。 │ │ │ │ │ ├─────┼──────┤ │ │ │ │ │ │ │P. │ 5,750元│ │ │ │ │ │ │ │AMSTERDAM │ │ │ │ │ ├─────┴─────┴──────┴─────┼──────┤ │ │ │ │ 小 計 │ 2萬2,000元│ │ │ ├───┼─────┬─────┬──────┬─────┼──────┼───────┼────────┤ │18 │99年2月26 │歐多百機車│000000000000│T. LAGUNA │ 3萬8,3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精品材料行│8號(即編號 │SECA DIV.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 │002004號,見│NEW ESTIVA│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同上偵查卷第├─────┼──────┤條及同法第339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20 頁) │T. LAGUNA │ 3萬8,300元│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SECA DIV. │ │ │元折算壹日。編號│ │ │ │ │ │NEW ESTIVA│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即002004號)送│ │ │ │ │ │銷貨折讓 │ -5,362元│ │貨單上備註欄內偽│ ├───┼─────┴─────┴──────┴─────┼──────┤ │造之「林」簽名署│ │ │ 小 計 │ 7萬1,238元│ │押壹枚,沒收。 │ ├───┼─────┬─────┬──────┬─────┼──────┼───────┼────────┤ │19 │99年2月27 │金永星國際│000000000000│GUANTO │ 4,100元│刑法第216條、 │張仁豪行使偽造私│ │ │日 │貿易有 │6號(見同上 │HELLCAT │ │第215條、同法 │文書,足以生損害│ │ │ │限公司 │偵查卷第13頁│ │ │第216條、第210│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 │ │ │條及同法第339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條第1項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編號20│ │ │ │ │ │ │ │ │00000000000號送 │ │ │ │ │ │ │ │ │貨單上客戶簽收欄│ │ │ │ │ │ │ │ │內偽造之「高」簽│ │ │ │ │ │ │ │ │名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