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傑所犯如附表所示貳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29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4 至28所示25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判決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