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秉寬
- 選任辯護人
- 彭火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玉琳律師
- 被告
- 蕭正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智傑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謝智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附表(及說明)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