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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

上訴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秉寬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律師
被告
蕭正偉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智傑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附表(及說明)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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