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楷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蕭楷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等情,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6 個、商標權人即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證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1 個)、查扣物品商標侵權鑑定書、扣案物採證照片、「KMC 」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公證書、統一發票等件附卷可佐,揆諸首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附表: 一、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黃金鍊條陸個。 二、仿冒「KMC 」商標之腳踏車鍊條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