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新海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新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海科技有限公司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新海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科以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萬元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24日 │98年12月間至99年1 │ │ │ │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20338號 │第25053號 │ ├───┬────┼─────────┼─────────┤ │ │法 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後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8161號│99年度簡字第4758號│ │實審 ├────┼─────────┼─────────┤ │ │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 │100年3月30日 │ ├───┼────┼─────────┼─────────┤ │ │法 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 │確定判├────┼─────────┼─────────┤ │決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8161號│99年度簡字第4758號│ │ ├────┼─────────┼─────────┤ │ │判決確定│99年12月27日 │100年5月1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0年度執 │臺北地檢100年度罰 │ │ │字第5836號 │執字第63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