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品顯
具 保 人 蔡孟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孟樺因被告郭品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2月1日刑保字第9900016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於99年2月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52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6月9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3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2月1日刑保字第9900016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支查詢資料、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並通知具保人應於99年7月26日協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書經向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路664號住所送達,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99年7月8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惟是日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4日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