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