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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3398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21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莊雅雯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莊雅雯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0月31日  │民國99年12月2 日  │民國99年12月2 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第261 號          │4207號            │4207號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易字第577 │100 年度訴字第164 │100 年度訴字第164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 年4 月18日│民國100年4 月18日 │民國100年4 月1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易字第577 │100 年度訴字第164 │100 年度訴字第164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 年5 月12日│民國100 年7 月21日│民國100 年7 月21日│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4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