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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森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森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王森福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3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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