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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水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大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大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何大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水木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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