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華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4208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235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