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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劉煌基楊雅清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張碧

  • 原告
    陳建名
  • 被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碧蘭趙志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建名 被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松輝 被   告 張碧蘭 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 碧 被   告 趙志彬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 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建名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抗告,不因該裁定正本誤繕得於5日內提起抗告而認得 提出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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