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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煌基楊雅清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建名
被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松輝
被告
張碧蘭
被告
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 碧
被告
趙志彬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建名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抗告,不因該裁定正本誤繕得於5日內提起抗告而認得提出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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