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陳建名
- 被告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代表人
- 張松輝
- 被告
- 張碧蘭
- 被告
- 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代表人
- 張 碧
- 被告
- 趙志彬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建名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抗告,不因該裁定正本誤繕得於5日內提起抗告而認得提出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