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建名 被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松輝 被 告 張碧蘭 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 碧 被 告 趙志彬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 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建名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抗告,不因該裁定正本誤繕得於5日內提起抗告而認得 提出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