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32號
- 自訴人
- 莊榮兆
- 被告
- 房阿生等人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房阿生等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對被告房阿生等人提起之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佐,惟自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存卷足參,是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