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柯姿佐、林拔群、李文娟
- 被告黃照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照岡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號、第一八一三三號、一八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所偽造之「魏宏帆」署押壹枚、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卡片領取簽收表「領取人簽名」欄所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品及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背面之「持卡人」欄所偽造之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領款收據正本之「領款人:(簽名、蓋章)」欄內所偽造之「魏宏帆」署押壹枚及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之。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及代理人欄所偽造「張綠雲」、「魏宏帆」署押各壹枚;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所偽造之「魏宏帆」、「魏宏昕」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所偽造之「魏宏帆」署押壹枚與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3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客戶存查聯各壹張,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所偽造之「魏宏帆」署押壹枚、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背面之「持卡人」欄所偽造之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卡片領取簽收表「領取人簽名」欄所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領款收據正本之「領款人:(簽名、蓋章)」欄內所偽造之「聲請人」署押壹枚、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及代理人欄所偽造「張綠雲」、「魏宏帆」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所偽造之「魏宏帆」、「魏宏昕」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匯款人」欄所偽造之「魏宏帆」署押壹枚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3 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客戶存查聯各壹張,均沒收之。 被訴其餘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黃照岡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駕駛執照特種文書與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12月12日即其滿十八歲後至100年1月間某日,經由不詳管道取得國內知名企業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在我國境內不詳地點,以換貼個人照片之方式,變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復於100年1月間之某日,自網路擷取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之駕駛執照格式後,在我國境內不詳地點,以輸入姓名「WILSON WEI」、住址、性別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貼上其個人照片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我國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資料之管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政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魏宏帆本人。待上開證件備妥,黃照岡乃於100年2月底某日,撥打電話至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佯以魏應州之夫人張綠雲欲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董事長幫忙,並留下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即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備供聯絡,經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人員於同年3月9日回電後,黃照岡自稱係張綠雲之子魏宏帆,及欲申辦該公司運通卡云云,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即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以茲聯絡。適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確曾於99年12月間發函邀請頂新集團魏應州及其家族成員申請該公司運通卡,致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承辦人員信以為真,認確係魏宏帆本人欲申請美國運通卡,而與黃照岡相約於100年3月11日至臺北市○○路○段97號3樓見面,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人員即交付 空白之美國運通CENTURION 卡(俗稱黑卡,下稱美國運通卡)申請書予黃照岡,並約定於同年3月15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路38號收件。黃照岡乃於收受前述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後至前述約定收件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未經魏宏帆同意,竟冒用其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偽造「魏宏帆」署押一枚,復於前述約定之收件時、地,利用不知情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人員將前述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內容填載完成,連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變造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均交予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人員,以為行使,而用以申請美國運通卡正、副卡各乙張,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隨後於同年3 月17日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各乙張交予黃照岡,黃照岡乃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卡片領取簽收表之領取人簽名欄內,偽簽「WILSON WEI」署押一枚後,交還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魏宏帆本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關於核發、管理美國運通卡之正確性。 二、黃照岡於領得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在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美國運通卡背面之持卡人欄內,接續偽簽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一枚,對外足以作為信用卡名義人有權簽署該姓名表彰身分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後,旋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至各該特約商店,持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交予特約商店人員於電子端末機(即俗稱刷卡機,下同)上刷卡辨識而行使,並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特約商店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表示魏宏帆本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及相關服務,並均同意依據美國運通卡之約定事項,按簽帳單所示之金額付款之意思,而偽造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簽帳單私文書後,再將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還予特約商店人員收執、核對簽名而行使,致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均誤信黃照岡為魏宏帆本人,因而陷於錯誤,將黃照岡所消費之物品如數交付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因此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黃照岡所消費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魏宏帆、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對於核發、管理信用卡及付費之正確性。另黃照岡於如附表二編號82、110 所示之簽帳消費時地,除分於上述編號所示特約商店人員所交付之簽帳單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外,復分別接續於旅客住宿登記卡及餐飲保證金收據上偽造「WILSON WEI」署押各一枚,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82、110 之特約商店人員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魏宏帆及附表二編號82、110 之特約商店。而黃照岡復以同上方式,於如附表二編號117 所示之時地簽帳消費後,又因故於如附表二編號118 所示時地,取消如附表二編號117所示之交易,致其詐欺未遂。 三、黃照岡另基於行使偽造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使用電腦設備上網之方式,向各該特約商店,告知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卡號、有效期限及識別碼等資料,並透過網路傳送而行使之,向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訂購商品,致使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魏宏帆本人使用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在網路上刷卡,同意其以刷卡方式消費而將財物交付之,足生損害於魏宏帆、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黃照岡另借用不知情之莊明欽名義,於100年5月2 日設立巴黎杜霖精品企業社(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 205號13樓之6,下稱巴黎企業社)擔任該社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復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假冒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夫人張綠雲本人及其特別助理、魏宏帆等人之名義,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人員佯以:夫人的孩子想要申請刷卡機做生意,請協助辦理云云,並留下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以供聯絡,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資深經理王明德因誤信黃照岡所假冒之「魏宏帆」確為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故於同年5月5日晚間7 時許,前往黃照岡指定之臺北市○○區○○街21號8樓之8,完成刷卡機之裝機手續。黃照岡明知巴黎企業社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定特約商店約定書後,應以在巴黎企業社實際消費之簽帳單始得使用信用卡,否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即無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且亦明知業務上所製作之簽帳單各聯,分別屬於商業本身自行製作之內部憑證(即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係由特約商店製作、留存,再憑以製作記帳憑證登入帳冊,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內部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中之會計憑證)、以及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之對外憑證(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留存聯、持卡人存根聯),均應如實填載其內容,然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犯意,於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街21號8之8樓,以前述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安裝之刷卡機為工具,使用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將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不實簽帳消費記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由巴黎企業社留存作為內部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屬商業會計原始憑證之簽帳單上,並自行於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成功交易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一枚,而以刷卡機結帳,經確認後直接傳輸消費紀錄予發卡人即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而行使之,致該公司誤信魏宏帆確有在巴黎企業社為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消費事實,因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五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款項,即扣除手續費後,匯入巴黎企業社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金控總部分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黃照岡藉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簽帳款項,足生損害於魏宏帆、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及稅捐機關對稅務稽徵之正確性。 五、緣黃照岡因知悉宋麗鶯向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大營建事業公司)簽約購買「都廳苑」房屋,且於100年1月24日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銀)台北分行領取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現金(起訴書誤載為八百零六萬元)後,扣除當日支付予隆大營建事業公司之訂金等合計八百零六萬元,尚餘一百九十四萬元現金。黃照岡明知自己並無經濟能力及還款之意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宋麗鶯佯稱:伊是期貨操手,替人賺很多錢,但伊父親管教甚嚴,伊拿不到錢投資,欲向宋麗鶯借貸云云,宋麗鶯因誤信黃照岡係頂新集團魏家子弟,乃於當(24)日下午4 時許,搭乘黃照岡所指派之車輛至臺北市○○路與松江路口與黃照岡會合後,當場交付一百九十四萬元現金予黃照岡,並約定黃照岡應於同年4 月24日返還,黃照岡亦當場以偽造魏宏帆署押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領款收據後,交予宋麗鶯以為行使。嗣因黃照岡果真未如期還款,而宋麗鶯一再催討,黃照岡遂於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在巴黎企業社以事實欄四所示之方式,詐得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金額後,隨即於翌(100年5月19日)日自巴黎企業社在兆豐商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匯入之其中二百五十二萬元現金,再依序前往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70號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 銀)忠孝分行、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82號1 樓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忠孝分行與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3號之兆豐商銀營業部。且 黃照岡為營造係魏宏帆還款之假象,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一式二份之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及客戶存查聯上,分別在匯款人或代理人欄填載魏宏帆、魏宏昕、張綠雲等人姓名,將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宋麗鶯向永豐商銀台北分行申辦上述之帳戶,用以表示係魏宏帆、魏宏昕、張綠雲本人匯款及代理匯款之意,足生損害於魏宏帆、魏宏昕、張綠雲及台新商銀、兆豐商銀與萬泰商銀對匯款管理之正確性。 六、嗣因兆豐商銀人員將上開異常提領狀況通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並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知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緊急派員查證,始悉上情。經報警處理後,由警方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於100年5月2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63之2 號16樓將黃照岡拘提到案,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行動電話各一支(各含SIM卡一張)、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各一張、如附表二編號110所示之餐飲訂席保證金收據、如附表二編號112至126所示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客戶存根聯等物。 七、案經臺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請及宋麗鶯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黃照岡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及功能亦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等情,故均應認為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上開犯罪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魏宏帆、證人即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之全球安全部東北亞區安全官兼該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思源、證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助理專員林博謙、證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資深經理王明德、證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業務專員陳國信、證人即告訴人宋麗鶯於警詢;證人宋麗鶯於檢察事務官及證人魏宏帆、宋麗鶯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正面、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影本、「魏宏帆」名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100年4月至6 月之帳單、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交易一覽表、巴黎企業社特約商店資料查詢結果、巴黎企業社刷卡紀錄、兆豐商銀金控總部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兆豐商銀100 年6月1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00010377號函附巴黎企業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巴黎企業社之客戶消費明細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陳國信與巴黎企業社之電子郵件、100年5月3 日巴黎企業社與兆豐商銀之無摺存提款立約書、外匯存款約定、存款印鑑卡、莊明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臺北市商業處100年5月2日北市商一字第1000004828 號核准申請設立登記函、商業登記抄本、巴黎企業社申辦信用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資料(含說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審理彙辦、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契約】、美國運通卡特約商店申請書、特約商店簽約檢附證件影本黏貼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單動態貨幣轉換服務作業特別約定事項、禁售遞延性商品特別約定事項、分期付款作業特別約定事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紅利作業特別約定事項、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簽帳端末機特別約定事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內部簽文、巴黎企業社之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簽帳端末機安裝使用測試驗收單、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端末機服務作業單)、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0年9月30日聯卡商管字第1004000186號函及所附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簽帳端末機特別約定事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資料表、宋麗鶯之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台新商銀、兆豐商銀及萬泰商銀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1日調錢壹第00000000000號函附巴黎杜霖精品企業社之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結果、萬泰商銀100年6月20日忠孝字第10000205038 號函及兆豐商銀100年6月9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00010760 號函附之附匯款人影像光碟、台新商銀100年6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010841號函匯款監視錄影光碟、手機簡訊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票面金額各為四百零二萬元及四百零四萬元支票各乙紙、100年1月19日宋麗鶯交付訂金收據、100年8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腦鑑識報告(含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行動電話之簡訊內容)、100年7月7日便簽(含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之通訊錄)、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領款數據證明、隆大營建事業公司100年11月10日(100)隆大建設字第100248號函及所附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稽,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各一張、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行動電話各乙支、如附表二編號110、112 至116所示之簽帳單各乙張、如附表二編號110 所示之餐飲訂席保證金收據及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匯款申請書客戶存查聯等物扣案足佐,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被告以偽冒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魏宏帆名義,致使告訴人宋麗鶯誤信其有清償能力而同意貸予一百九十四萬元現金之部分,因被告當時並無任何固定之收入來源,且其所辯因媒介告訴人宋麗鶯購買「都廳苑」,已與證人李梓豪議定佣金乙節,業據證人李梓豪於本院審理作證時所否認,且隆大營建事業公司及璞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璞滿廣告公司)亦不承認曾與被告議妥佣金,有隆大營建事業公司100年10月18日(100)隆大建設字第100235號函、璞滿廣告公司100年10月20日函 文附卷可參,又被告於偵查中對所辯佣金之部分,先供稱:證人李梓豪與我約定成交後要給我二百萬元佣金云云,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則改稱:建商有說要給我一坪一萬元回扣,告訴人宋麗鶯買一百八十或一百九十坪左右云云,兩者顯不相符,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辯因預期有佣金收入可以清償向告訴人宋麗鶯之借貸云云,已難憑採。再由被告與告訴人宋麗鶯原係約定於100年4 月24日清償借款, 然被告遲遲未能依約履行,經告訴人宋麗鶯多次催討,有卷附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行動電話擷取之簡訊資料可參,被告始另行起意以如事實欄四所示在巴黎企業社偽冒魏宏帆名義簽帳消費,以獲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給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告訴人宋麗鶯之欠款,益徵被告自始即無清償之能力與意願,是被告所為有詐欺之犯意甚明。至被告事後曾代告訴人宋麗鶯給付永豐商銀貸款利息,以抵充本件詐欺借款之利息,且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時間返還所餘欠款等情,與被告行為時是否成立詐欺犯行分屬二事,自不能僅因被告事後有還款乙節,即認其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 (一)按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用,乃屬關於品行或相類之證書,而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範之特種文書。惟戶籍法業於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該法增訂第七十五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第二項)」。因上開規定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之特別規定,故於97年5 月30日以後所為行使偽(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自應以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變造進而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行為,係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又被告所為變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公訴人於補充理由書引用證人陳思源於100年5月31日第二次接受警方詢問時,證述被告係持變造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在申請美國運通卡云云,因認被告係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正本」。然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對照證人陳思源於同年月20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詢問時,兩度提及被告係持換貼個人照片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美國運通卡,是證人陳思源前後所述既然不符,自難憑此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公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難認為有理由,併此敘明。 (二)次按「上訴人既未進出菲律賓國境,亦未至菲國考領駕照,於其收受該紀姓女子交付之上開文件後,自知皆係偽造,竟仍執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公眾。…又其另持以行使偽造之菲國駕駛執照,菲國國際駕駛執照,菲國汽車會員卡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許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亦係成立變造特種文書罪。而被告變造後持交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冒用魏宏帆名義填寫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及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卡片領取簽收表之領取人簽名欄內偽簽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並提出於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之不知情行員而行使之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在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及卡片領取簽收表上偽造「魏宏帆」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則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因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共二張亦屬有價值之財物,故被告偽冒魏宏帆名義,向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申請前述之美國運通卡共二張,致使該公司陷於錯誤而予以核發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前述以一行使之行為,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行為: (一)再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九號判決亦同此旨)。是以,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背面持卡人欄,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復持以簽帳消費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美國運通卡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行為人為達同一之目的,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有價證券,因其法益之享有人各僅一個,應認其侵害之法益各為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件數或張數,計算其法益之數目(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背面持卡人欄,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因其係一次以偽造魏宏帆名義向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申請所得,且所欲達成之目的相同,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再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偽冒魏宏帆名義,在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在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持交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據以行使,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均誤以為被告係有權使用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簽帳消費之人,因而交付財物。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二、三各編號含如附表二編號82、110 所示之住宿登記卡與餐飲保證金收據之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7 所為之簽帳消費行為,因其嗣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18 所示時地取消交易,故此部分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四)又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3及14、27及28、32及33、40及41、47及48、49及50、51及52、63及64、67及68、73及74、76至80、85至88、92及93、94及95、102及103、104及105、115及116所示時地簽帳消費時,同時偽造如上開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又於如附表二編號82、110 所示之時地簽帳消費時,同時偽造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住宿登記卡、餐飲保證金收據,及於如附表二編號118 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17 所示之簽帳消費取消。因被告均係在密接時地或同時地,以偽造魏宏帆名義達成同一目的,是參酌前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之說明,被告此部分行為,應均僅各論以一罪。 (五)被告各次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而被告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7及118所為之行為,則係同時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七)另其所犯各次冒名簽帳消費之犯行,本質上屬數罪之行為,除數行為在時空密接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甚為薄弱之情況下,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外,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持卡消費完畢後,行為之目的即已滿足,行為之結果亦已完成,各行為間之獨立性甚為顯然,依前述說明,自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載之行為: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網路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網頁,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揆諸上開規定,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所規定之準文書。 (二)是核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在網路上刷卡消費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合,惟此部分基礎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指之事實既屬同一,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各次偽造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其均係以一行使偽造準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四所載之行為: (一)按依「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第二條第二項所載:「(乙方即特約商店)絕不接受非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亦決不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有前述契約附卷可稽。準此,信用卡及同性質之美國運通卡均係為信用憑證,持卡人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然揆諸前揭約定,特約商店並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否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收單機構(本件為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自得不許特約商店為前揭簽帳交易之行為。再依「信用卡」與預借現金之「現金卡」(或信用卡中預借現金)之功能觀之,兩者並不相同,持卡人固然均需在約定期限內繳款,然信用卡係以持卡人在特約商店購物或享受服務為一定之消費作為前提,而現金卡(或信用卡預借現金)則未有消費而僅為單純之借貸,且持卡人均須支付利息,因此,發卡銀行對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等均不相同,茍未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發卡銀行同意,而以信用卡簽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前述之約定,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是特約商店若違背前開約定書之約定,而接受非於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或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發卡銀行即無同意並支付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之可能。另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同此意旨)。故被告以偽造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消費記錄之簽帳單為方式,並在各該簽帳單上簽名,向發卡銀行佯以魏宏帆有為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不實消費行為,自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誤。且被告係因其無力清償向告訴人宋麗鶯以借貸為名所詐得之款項,故以使用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偽冒簽帳消費之行為,藉此取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給付如附表五各編號備註欄所載之實際入帳金額,並將無法清償之責任最終轉嫁予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承擔,足見被告應有使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觀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判決要旨亦同此認定)。至發卡銀行依其與特約商店之契約,通常約定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此乃被告為本件詐欺犯行之必要支出,核與被告兼以持卡人身分向發卡之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之詐欺所得無涉,併予敘明之。 (二)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依公司法(指第八條)、商業登記法(指第十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商業登記法第十條第一、二項復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第一項)。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第二項)」。經查,巴黎企業社為獨資商號,被告又為實際申請設立巴黎企業社之人,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疑。而巴黎企業社基於特約商店身分所製作之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於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時所製作,其內容由巴黎企業社記載商店代號及名稱、日期、明細、金額等,並由持卡人簽名確認,足以證明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當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之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原始憑證(按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可再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特約商店於業務上所製作之三聯式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信用卡中心存根聯及持卡人存根聯,即為證明持卡人曾經該特約商店進行消費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並依憑證性質,分別為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之內部憑證及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之對外憑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八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復依「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第一條第四項約定:「簽帳單:指依甲方(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指定之形式而製作,用於持卡人憑卡簽帳時,交付持卡人本人於指定欄位中簽認無訛之制式憑證單據」,故被告為遂行詐取如附表五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款項,自有依其前開約定製作如附表五各編號消費金額欄所示之簽帳單,並在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之持卡人欄簽署與所持用之美國運通卡相同簽名之必要。基此,本件雖未扣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然被告在其持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簽帳時,應有在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之行為,並將各該簽帳單傳送予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而行使之,始得請領如附表五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款項。 (四)是核被告製作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內容不實之簽帳單,縱未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前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五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四號與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而被告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論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部分,惟公訴人在本院審理時已補充說明,有補充理由書附卷可參,且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之。 五、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五所載之行為: (一)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被告以一行為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又在匯款單上之匯款人或其代理人姓名欄內偽簽他人姓名,係偽以該他人名義為匯款行為之一定意思表示,故與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僅在識別帳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之情形不同,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四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基此,核被告為清償對告訴人宋麗鶯之借款,而以偽造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匯款人兼或代理人名義之署押,偽造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匯款申請書之所為,應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七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以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侵害張綠雲、魏宏帆及魏宏昕之法益,因其各次行為之時、地緊相接,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六、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七、本院審酌被告甫滿十八歲,正值青春壯年之際,本應將其所學回饋社會,然被告非但未能以其個人之力,換取財富,竟反其道而行,將其聰明才智運用於非法之途,詐取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及宋麗鶯共計高達八百餘萬之金額,好逸惡勞之態度,要非可取,被告曾繳納四十二萬一千四百九十八元之簽帳消費款項予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及將部分自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詐騙所得之金額,以為清償宋麗鶯所用外,餘款做何使用、流向何處等情,均未交待,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宋麗鶯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手法、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警懲。復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同法條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文可資參照。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固有部分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而本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然因有部分宣告刑已逾六個月,依上開規定及解釋文意旨,因併合處罰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肆、沒收: 一、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同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參照)。次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同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同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四六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 (一)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10、附表二至四各編號與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所示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美國運通卡背面「持卡人」欄、美國運通卡卡片領取簽收表「領取人簽名」欄、領款收據「領款人:(簽名、蓋章)」欄、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旅客住宿登記卡與餐飲保證金收據除持卡人聯外之部分與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之「匯款人」、「代理人」欄等,分別偽造「魏宏帆」署押、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張綠雲」與「魏宏昕」之署押(數量詳如各該附表所示),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110至116與附表六編號1至3 所示之行動電話各一支(各含SIM卡一張)、簽帳單特約商店持卡人聯、餐飲保證金收據(持卡人聯)與匯款申請書客戶存查聯等,因均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沒收,且其上所偽造之署押,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如附表一編號1、2、5、8、10、附表二至四各編號及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民身分證影本、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卡片領取簽收表、領款收據、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暨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查聯,雖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因行使而交付予他人,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四)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各一張,依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與被告簽訂之美國運通卡注意事項第二條「簽帳上之使用方式」第二項前段約定:「持卡人之簽帳卡屬於美國運通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用簽帳卡」,可知前述之美國運通卡仍屬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所有,故此部分即不應沒收。 (五)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109、117 及118、附表三、五各編號及附表六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一支(含SIM 卡一張)、簽帳單特約商店持卡人聯及匯款人申請書客戶存查聯等,因警方於100年5月20日得被告同意而對其住處實施搜索,而未能查扣上述物品,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九十萬二千三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九十萬三千三百元)現金,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中十萬元為其所有,其餘款項則係自巴黎企業社內提領等語,則十萬元部分既非屬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非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自不能沒收。又其餘八十萬二千三百元現金,雖屬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然此部分性質應屬贓款,故亦不能沒收。 (七)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存摺,因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自不能諭知沒收。 (八)再被告以巴黎企業社名義請領之刷卡機,固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其所有權之歸屬,依巴黎企業社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簽訂之「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簽帳端末機特別約定事項」第肆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約定,所有權仍屬依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有該中心100年9月30日聯卡商管字第1004000186號函及所附前述約定書在卷可參,是刷卡機亦不得宣告沒收。 乙、無罪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後,於起訴書附表(即判決書附表七編號1、2,下同)所示各大精品店、百貨公司大肆刷卡消費,而於各該簽帳單上偽簽魏宏帆署名,用以表示係魏宏帆本人持卡消費,足生損害於魏宏帆及發卡銀行刷卡管理及付費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黃照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月間某日聽聞何麗玲提及購入高雄「都廳苑」建案之房屋一事,並有意南下看屋,旋即邀約宋麗鶯母子一同前往高雄看屋,看屋期間黃照岡向宋麗鶯母子表示:魏家已經買了十幾戶,我覺得很好,可以投資云云,宋麗鶯聽聞魏家在該處置產投資,且何麗玲係公眾人物,亦一同南下看屋,一時失察,而於折返臺北後在璞園建設簽約購入系爭房屋,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雖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質以就被告涉嫌基於詐欺之意圖,邀同告訴人宋麗鶯至高雄市購買「都廳苑」建案房屋此一事實,非屬起訴範圍,然觀之本件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內已明確記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且於適用法條欄內亦載明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足徵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確屬起訴範圍無訛,核先敘明之。三、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民事債務當事人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提出之美國運通卡冒用交易一覽表、告訴人宋麗鶯之指訴及證人何麗玲警詢之證述等證據為憑,及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亦不否認有偽造魏宏帆名義向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申請如附表一編號6、7所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及與告訴人宋麗鶯南下看屋等情為其論據。 五、訊之被告於本院最後審理時固坦承有上述檢察官指述之犯行,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尚難僅憑被告之自白即遽認被告確有上開犯行。本院經查: (一)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費用,為被告申請美國運通卡之年費及入會費,有卷附之美國運通卡冒用交易一覽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費用實係依據被告與告訴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之美國運通卡使用約定而生之費用,非屬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所得之財物或利益,自不應列入詐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範疇。 (二)被告於99年9月3日後,陸續以魏宏帆名義至證人何麗玲所經營之春天診所看診,適於100年1月9 日前某日聽聞證人何麗玲提及有意至高雄市查看隆大營建事業公司建造之「都廳苑」房屋並購買一事,旋即以其所偽冒之魏宏帆身分,邀約友人與其母即告訴人宋麗鶯於100年1月9 日一同前往。因被告在看屋期間,向告訴人宋麗鶯母子表示:魏家已經買了十幾戶,伊覺得很好,可以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宋麗鶯以為魏家在該處置產投資,且同行之證人何麗玲係公眾人物,亦一同南下看屋,遂於100年1月19日與隆大營建事業公司人員相約在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145巷12樓之1之璞滿廣告公司,以房屋與車位共一千零三十四萬元、基地二千九百九十二萬元,總計四千零二十六萬元之價格,簽約購入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路5 號21樓房屋(即D1-21F)與基地與B2F325號大停車位一位(下稱系爭房屋)。因宋麗鶯與隆大營建事業公司所簽訂之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宋麗鶯應先付訂金二百零一萬元、簽約金二百零一萬元與用印款四百零四萬元,合計八百零六萬元,故宋麗鶯即簽發總額八百零六萬元之支票共二紙予隆大營建事業公司人員等情,為被告所自認,並經告訴人宋麗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隆大營建事業公司提供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等資料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告訴人宋麗鶯於本院審理時,固對其為何前往高雄市購買系爭房屋一事,證述係因被告當時假冒魏宏帆身分,且與證人何麗玲一起前往高雄看屋,伊因此誤信該屋將來一定會賺錢,加以被告以偽冒魏宏帆身分向伊保證三個月一定賣掉賺錢,否則在六個月時會將房屋收回云云,致伊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購屋等語,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證人何麗玲雖有相當之知名度,惟其一同前往查看「都廳苑」房屋,尚難認為係被告實施詐術之行為。再觀諸卷附由告訴人宋麗鶯與隆大營建事業公司所簽訂之房屋與土地買賣契約,總價金達四千零二十六萬元,金額非微,且告訴人宋麗鶯又係為投資而購買,亦經告訴人宋麗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衡諸常情,告訴人宋麗鶯在決定購買前理應做過一定之風險評估,加以告訴人宋麗鶯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是一個企業主,有為自己及配偶經營事業,亦有從事不動產租賃等語,與告訴人宋麗鶯為購買系爭房屋而以其他房屋辦理抵押貸款時,因比較隆大營建事業公司所提供之貸款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八,高於被告為其向永豐商銀所談妥之百分之一點六六,故捨棄由隆大營建事業公司為其貸款乙節,亦經告訴人宋麗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綜合上情以觀,益徵告訴人宋麗鶯不可能在未經評估之情形下,率爾做出四千餘萬元之不動產投資決定,則被告縱有以偽冒魏宏帆名義向其佯稱魏家已購入十幾戶及保證購入三個月後可以獲利,否則六個月後收回云云,然此應僅屬於告訴人宋麗鶯是否願意購買系爭房屋之考量因素之一,但非絕對且唯一之因素。況且,參酌隆大營建事業公司100年11月10日(100)隆大建字第100248號函覆說明二之二點略以:告訴人宋麗鶯購屋時,最接近時間、格局坪數之鄰近戶即E1-20F,於100年1月14日之房地買賣總價(含車位及簡裝)為四千八百萬元,且另需繳納預付代收款五十一萬元,又D1-21F(即系爭房屋)預訂售價(含車位但不含簡裝)為五千二百八十九萬元等語,可知告訴人宋麗鶯以四千零二十六萬元向隆大營建事業公司購買系爭房屋,並無溢價購買之情。又告訴人宋麗鶯嗣後未再履行與隆大營建事業公司間之買賣契約,亦非因為「都廳苑」之房屋市價有減少之情形,均足證明告訴人宋麗鶯決定購買系爭房屋時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至被告是否可因介紹其購買系爭房屋而藉此獲得佣金之利益及其數額,因告訴人宋麗鶯在決定是否購買系爭房屋時,並不知有此情形,即無可能據此作為是否決定購買之考量因素,更無從認為此係被告所實施之詐術。另告訴人宋麗鶯有無與被告達成三個月保證獲利否則六個月收回之約定,及約定是否成就等情,亦屬告訴人宋麗鶯與被告間之民事糾葛,與被告是否就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無涉。 六、綜上,因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美國運通卡之年費與入會費,非屬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所得之財物或利益,又告訴人宋麗鶯購買系爭房屋,尚難認為有陷於錯誤之情,起訴書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自難僅憑被告單一之自白即遽為不利被告之利定,且此部分與被告所為本件其他犯行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fo 附表一: ┌──┬─────────────────────────────────────────┐ │編號│相關文書及證物名稱 │ ├──┼─────────────────────────────────────────┤ │1 │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 ├──┼─────────────────────────────────────────┤ │2 │「WILSON WEI」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一張 │ ├──┼─────────────────────────────────────────┤ │3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一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 │ ├──┼─────────────────────────────────────────┤ │4 │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一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 │ ├──┼─────────────────────────────────────────┤ │5 │美國運通卡申請書一份 │ ├──┼─────────────────────────────────────────┤ │6 │扣案之卡號000000000000000號美國運通卡一張 │ ├──┼─────────────────────────────────────────┤ │7 │扣案之卡號000000000000000號美國運通卡一張 │ ├──┼─────────────────────────────────────────┤ │8 │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美國運通卡卡片領取簽收表一張 │ ├──┼─────────────────────────────────────────┤ │9 │扣案之I-PHONE廠牌、型號4之行動電話一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 │ ├──┼─────────────────────────────────────────┤ │10 │卷附之領款收據正本壹紙 │ ├──┼─────────────────────────────────────────┤ │11 │扣案之九十萬二千三百元現金。 │ ├──┼─────────────────────────────────────────┤ │12 │扣案之兆豐商銀存摺正本二本。 │ └──┴─────────────────────────────────────────┘ 附表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罪名、刑度及沒收 │ ├──┼────┼────────────────┼────┼───────────────┤ │1 │100.3.25│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359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4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 │100.3.2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743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2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 │100.3.27│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1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 │100.3.27│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54,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5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 │100.3.27│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7,69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2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 │100.3.27│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漢中門市 │17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2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 │100.3.28│頂好Wellcome東光店 │52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2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8 │100.3.29│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門市 │32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3:2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 │100.3.30│BROWN SUGAR │2,00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5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 │100.3.31│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2,497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1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1 │100.3.31│BROWN SUGAR │74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3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2 │100.4.01│BROWN SUGAR │2,2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3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3 │100.4.01│美麗華百樂園 │1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4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14 │100.4.01│美麗華百樂園 │956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2:02 │ │ │,均沒收之。 │ ├──┼────┼────────────────┼────┼───────────────┤ │15 │100.4.02│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05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6 │100.4.03│BROWN SUGAR │2,387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4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7 │100.4.03│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3,029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0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8 │100.4.03│五星餐廳 │1,18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3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9 │100.4.0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馬偕門市 │1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9:3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0 │100.4.04│BROWN SUGAR │1,27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4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1 │100.4.05│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89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1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2 │100.4.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站 │1,3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0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3 │100.4.0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1,10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1:2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4 │100.4.08│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489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3:0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5 │100.4.0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7,6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0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6 │100.4.08│BROWN SUGAR │1,9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4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7 │100.4.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97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0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28 │100.4.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1:32 │ │ │,均沒收之。 │ ├──┼────┼────────────────┼────┼───────────────┤ │29 │100.4.09│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6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5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0 │100.4.09│eslite誠品信義店 │23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2:3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1 │100.4.10│BROWN SUGAR │2,574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1:1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2 │100.4.12│大葉高島屋 │264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1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33 │100.4.12│大葉高島屋 │8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7:23 │ │ │,均沒收之。 │ ├──┼────┼────────────────┼────┼───────────────┤ │34 │100.4.12│好市多內湖分公司 │10,19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5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5 │100.4.13│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30,17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5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6 │100.4.13│太平洋百貨忠孝店 │1,07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2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7 │100.4.14│BROWN SUGAR │1,71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1:2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8 │100.4.1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淡 │26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02 │水門市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9 │100.4.15│BROWN SUGAR │99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3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0 │100.4.15│新光三越 │2,74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1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41 │100.4.15│新光三越 │376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5:49 │ │ │,均沒收之。 │ ├──┼────┼────────────────┼────┼───────────────┤ │42 │100.4.15│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1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3 │100.4.20│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2,98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5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4 │100.4.20│頂好Wellcome東光店 │1,3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2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5 │100.4.21│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 │1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42 │領門市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6 │100.4.21│屈臣氏統領分公司 │79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1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47 │100.4.22│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9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6:2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48 │100.4.22│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75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6:26 │ │ │,均沒收之。 │ ├──┼────┼────────────────┼────┼───────────────┤ │49 │100.4.22│台北101 │8,03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4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50 │100.4.22│台北101 │6,636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9:49 │ │ │,均沒收之。 │ ├──┼────┼────────────────┼────┼───────────────┤ │51 │100.4.22│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1,51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3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52 │100.4.22│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8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0:48 │ │ │,均沒收之。 │ ├──┼────┼────────────────┼────┼───────────────┤ │53 │100.4.22│欣葉忠孝店 │1,161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2:1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4 │100.4.23│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0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5 │100.4.24│BROWN SUGAR │2,99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5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6 │100.4.24│eslite誠品敦南店 │4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2:2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7 │100.4.26│康是美 │31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4:0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8 │100.4.26│頂好Wellcome東光店 │317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4:0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59 │100.4.26│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領門市 │13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4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0 │100.4.27│今日數位影城 │5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1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1 │100.4.28│錢櫃敦南店 │2,50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2:3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2 │100.4.28│eslite誠品敦南店 │1,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3:5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3 │100.4.28│台北寒舍艾美酒店 │96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0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64 │100.4.28│台北寒舍艾美酒店 │2,858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6:28 │ │ │,均沒收之。 │ ├──┼────┼────────────────┼────┼───────────────┤ │65 │100.4.28│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95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4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6 │100.4.28│BELLAVITA │8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0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67 │100.4.2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3,2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4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68 │100.4.28│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20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7:52 │ │ │,均沒收之。 │ ├──┼────┼────────────────┼────┼───────────────┤ │69 │100.4.29│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677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3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0 │100.4.30│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3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6:45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1 │100.5.01│BROWN SUGAR │3,76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1:0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2 │100.5.01│FIFI茶酒沙龍 │3,883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2:45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3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5,2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6:4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74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7:53 │ │ │,均沒收之。 │ ├──┼────┼────────────────┼────┼───────────────┤ │75 │100.5.04│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南西門市 │13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1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76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2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77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30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9:52 │ │ │,均沒收之。 │ ├──┼────┼────────────────┼────┤ │ │78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700 │ │ │ │20:09 │ │ │ │ ├──┼────┼────────────────┼────┤ │ │79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 │ │20:39 │ │ │ │ ├──┼────┼────────────────┼────┤ │ │80 │100.5.04│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53 │ │ │ │21:19 │ │ │ │ ├──┼────┼────────────────┼────┼───────────────┤ │81 │100.5.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站 │2,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2:0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 │ │ │ │ │沒收之。 │ ├──┼────┼────────────────┼────┼───────────────┤ │82 │100.5.04│亞緻大飯店-PRM │3,3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24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旅客住宿登記卡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旅客住宿登記│ │ │ │ │ │卡上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 │ │ │ │WEI」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 │83 │100.5.05│亞緻大飯店-PRM │1,34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0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84 │100.5.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 │2,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02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85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21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4:5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86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6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5:43 │ │ │,均沒收之。 │ ├──┼────┼────────────────┼────┤ │ │87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 │ │ │ │15:44 │ │ │ │ ├──┼────┼────────────────┼────┤ │ │88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623 │ │ │ │16:00 │ │ │ │ ├──┼────┼────────────────┼────┼───────────────┤ │89 │100.5.07│BELLAVITA │2,77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2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0 │100.5.08│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5,691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3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1 │100.5.08│威秀京站 │829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00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2 │100.5.09│BELLAVITA │18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1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93 │100.5.09│BELLAVITA │1,94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0:31 │ │ │,均沒收之。 │ ├──┼────┼────────────────┼────┼───────────────┤ │94 │100.5.09│新光三越 │7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1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95 │100.5.09│新光三越 │1,08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1:26 │ │ │,均沒收之。 │ ├──┼────┼────────────────┼────┼───────────────┤ │96 │100.5.09│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5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5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7 │100.5.09│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1,2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2:4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8 │100.5.10│BROWN SUGAR │737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00:0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99 │100.5.11│BELLAVITA │2,92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2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0 │100.5.11│新光三越 │3,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5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1 │100.5.13│大葉高島屋 │693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1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2 │100.5.14│台北101 │25,522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1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103 │100.5.14│台北101 │16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19:25 │ │ │,均沒收之。 │ ├──┼────┼────────────────┼────┼───────────────┤ │104 │100.5.15│BELLAVITA │2,44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0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105 │100.5.15│BELLAVITA │54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0:12 │ │ │,均沒收之。 │ ├──┼────┼────────────────┼────┼───────────────┤ │106 │100.5.15│夏慕尼光復店 │2,94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4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7 │100.5.16│燦坤3C內湖旗艦店 │22,89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6:5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8 │100.5.17│騰普科技內湖門市 │126,63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5:47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09 │100.5.17│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858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19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110 │100.5.17│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34,38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09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餐飲保證金收據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餐飲保證金收│ │ │ │ │ │據(除第一聯外)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 │ │ │,及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與│ │ │ │ │ │餐飲保證金收據第一聯(付款人聯│ │ │ │ │ │)各壹張,均沒收之。 │ ├──┼────┼────────────────┼────┼───────────────┤ │111 │100.5.17│莎莎化妝品統領店 │3,4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7:3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及│ │ │ │ │ │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壹張,│ │ │ │ │ │均沒收之。 │ ├──┼────┼────────────────┼────┼───────────────┤ │112 │100.5.17│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19,88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2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及│ │ │ │ │ │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壹張,│ │ │ │ │ │均沒收之。 │ ├──┼────┼────────────────┼────┼───────────────┤ │113 │100.5.18│BROWN SUGAR │3,41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3:4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及│ │ │ │ │ │及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壹張│ │ │ │ │ │,均沒收之。 │ ├──┼────┼────────────────┼────┼───────────────┤ │114 │100.5.19│天外天麻辣(民權二店) │1,266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8:0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及│ │ │ │ │ │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壹張,│ │ │ │ │ │均沒收之。 │ ├──┼────┼────────────────┼────┼───────────────┤ │115 │100.5.19│新光三越 │35,34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44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116 │100.5.19│新光三越 │15,200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各壹枚│ │ │21:16 │ │ │及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各壹│ │ │ │ │ │張,均沒收之。 │ ├──┼────┼────────────────┼────┼───────────────┤ │117 │100.5.03│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323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0:33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簽帳│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118 │100.5.06│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323│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15:53 │ │ │收之。 │ ├──┴────┴────────────────┴────┴───────────────┤ │備註:黃照岡在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 │枚。 │ └─────────────────────────────────────────────┘ 附表三(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罪名、刑度及沒收 │ ├──┼────┼────────────────┼────┼───────────────┤ │1 │100.5.4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8,5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9:2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2 │100.5.6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4,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21:16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3 │100.5.17│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371,000 │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16:41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簽帳│ │ │ │ │ │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附件一│ │ │ │ │ │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 │備註:黃照岡係在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 │ └─────────────────────────────────────────────┘ 附表四(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罪名、刑度及沒收 │ ├──┼────┼────────────────┼────┼───────────────┤ │1 │100.4.03│PP*9449CODE(網路交易PAYPAL) │59 │黃照岡行使偽造準文書,足以生損│ │ │15:42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2 │100.4.07│PP*1078CODE(網路交易PAYPAL) │59 │黃照岡行使偽造準文書,足以生損│ │ │00:38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 │100.5.13│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168,000 │黃照岡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處有│ │ │04:42 │ │ │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五(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簽帳金額 │備註 │罪名、刑度及沒收 │ ├──┼────┼───────┼─────┼──────┼────────────────┤ │1 │100.5.05│DULIN de Paris│338,150 │實際入帳金額│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20:25 │即巴黎企業社 │ │327,668元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 │100.5.11│DULIN de Paris│1,568,700 │實際入帳金額│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22:25 │即巴黎企業社 │ │1,520,071元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3 │100.5.18│DULIN de Paris│2,660,000 │實際入帳金額│黃照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21:15 │即巴黎企業社 │ │2,577,540元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備註:黃照岡應在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上,各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WILSON WEI」署押一枚。 │ └─────────────────────────────────────────────┘ 附表六: ┌──┬──────┬────┬────┬───────┬────────┬────────┐ │編號│ 入帳日 │匯款銀行│ 金額 │偽造之文書 │匯款人欄應沒收之│代理人欄應沒收之│ │ │ │ │ │及數量 │署押及數量 │署押及數量 │ ├──┼──────┼────┼────┼───────┼────────┼────────┤ │ 1 │100年5月19日│萬泰商銀│490,000 │匯款申請書乙紙│張綠雲署押一枚 │魏宏帆署押一枚 │ ├──┼──────┼────┼────┼───────┼────────┼────────┤ │ 2 │100年5月19日│台新商銀│490,000 │匯款申請書乙紙│魏宏帆署押一枚 │無 │ ├──┼──────┼────┼────┼───────┼────────┼────────┤ │ 3 │100年5月19日│兆豐商銀│444,200 │匯款申請書乙紙│魏宏昕署押一枚 │無 │ ├──┼──────┼────┼────┼───────┼────────┼────────┤ │ 4 │100年5月19日│兆豐商銀│450,000 │匯款申請書乙紙│魏宏帆署押一枚 │無 │ └──┴──────┴────┴────┴───────┴────────┴────────┘ 附表七(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發生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1 │100.3.17│美國運通卡年會 │160,000 │ ├──┼────┼────────┼────┤ │2 │100.3.17│美國運通卡入會費│160,00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刑法第二百十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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