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徐千惠、古瑞君、湯千慧
- 被告林熊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熊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2月16日100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熊威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因被告為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認罪答辯,經本院以100 年2 月16日100 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與邱岦宏、詹吉忠、黃位山以品誼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虛偽製作以「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為買受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該等公司內尚有虛設行號部分,因是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尚屬有疑,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湯千慧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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