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崔玲琦、黃志中、湯千慧
- 當事人廖明俊、邱立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俊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邱立仁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明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章各壹枚、附表「沒收之印文」欄內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文各貳拾玖枚、偽造「Andy」署押拾伍枚、偽造「Jin 」署押柒枚,沒收之;又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章各壹枚、附表「沒收之印文」欄內偽造「邱立仁」、「蔡福源」印文各柒枚、偽造「楊豐吉」、「顏中村」印文各拾枚、偽造「Jin 」署押叁枚、偽造「Chry」署押柒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章各壹枚、附表「沒收之印文」欄內偽造「邱立仁」、「蔡福源」印文各叁拾陸枚、偽造「楊豐吉」、「顏中村」印文各叁拾玖枚、偽造「Andy」署押拾伍枚、偽造「Jin 」署押拾枚、偽造「Chry」署押柒枚,沒收之。 邱立仁幫助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廖明俊(原名廖榮燊)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3 日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研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於民國95年10月間,因日研公司承攬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消防水電器系統工程」(下稱PRP 廠工程)、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電子公司)「消防火警設備工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中央研究院天文數學館新建工程」、宗陽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宗陽公司)「消防設備工程」等工程合約,分別向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及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下稱華南銀行)辦理工程應收帳款融資、工程融資授信貸款,嗣因日研公司資金週轉不靈,廖明俊需錢孔急,即意圖為第三人(日研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銀行之犯意,為下列詐領融資貸款行為: ㈠、板信銀行部分: ⒈廖明俊於96年4 月4 日以日研公司承攬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合約,向板信銀行營業部辦理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額度之工程應收帳款融資,又佯以日研公司所承攬之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有追加14期工程情形,向板信銀行申請展期及增貸,板信銀行嗣於97年1 月28日,核准日研公司追加承攬工程部分展期暨增貸契約,廖明俊接續自96年7 月起至97年1 月間,影印空白日研公司統一發票後,在發票上填載不實之工程項目、金額,再次複印方式,虛開附表編號A1至A14 號所示發票(統一發票於複印送交銀行後,即銷號作廢),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邱立仁」、「楊豐吉」、「顏中村」、「蔡福源」等人印章,蓋印於附表編號A1至A14 所示工程審驗申請單上,彰顯「邱立仁」等人核可確認而偽造之,及以奇美實業公司「Andy」、「Jin 」名義偽造訂購單,進而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等文件,持以向板信銀行申請動撥上開額度貸款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奇美實業公司、板信銀行、邱立仁、楊豐吉、顏中村、蔡福源,且致板信銀行陷於錯誤,自96年7 月至97年2 月間,陸續核撥貸款共計7,235 萬4,000 元(詳細持向板信銀行動撥貸款之時間、持以行使之偽造文件,及板信銀行撥貸匯款日期,均如附表所示)。 ⒉邱立仁時任奇美實業公司相關企業保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仁公司)監工人員,負責監驗日研公司施作工程部分,廖明俊在向板信銀行申請上揭貸款時,即表示日研公司施作奇美實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工程之對口單位為邱立仁,若欲確認日研公司施作奇美實業公司工程進度、撥款事宜,板信銀行可洽詢邱立仁,邱立仁為方便廖明俊、日研公司向板信銀行請款,明知廖明俊所施作之「PRP廠 工程」並無追加增設14期工程情形,且可預見在板信銀行徵信人員徵信時為不實陳述,可幫助廖明俊、日研公司向板信銀行動撥上開額度款項,竟意圖為廖明俊、日研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下列幫助行為: ⑴、於板信銀行質疑奇美實業公司匯入之工程款,並非依往例由華南銀行臺南分行向日研公司匯入工程款,日研公司分別於96年11月15日所收受以奇美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之工程款457 萬2,284 元,是自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匯入,板信銀行於96年11月19日向邱立仁確認上揭匯款是否為奇美實業公司匯出,邱立仁表示該帳號確屬奇美實業公司所有,該金額分別為348 萬1,000 元、109 萬2,000 元(即分別為附表A6之348 萬620 元、A5之109 萬1,664 元部分),是奇美實業公司支付日研公司之追加工程款,款項是奇美實業公司以向華僑銀行申請聯貸案所得款項支付。 ⑵、板信銀行營業部業務經辦何岳晉於97年1月9日,以電話照會邱立仁徵信確認上開工程審驗申請單及工程估驗計價彙整明細表時,邱立仁再次向板信銀行表示日研公司確有各該筆追加工程。 ⑶、板信銀行於97年1 月29日派業務經辦何岳晉及業務經辦助理林怡君,至臺南奇美材料、奇美電子及奇美光電等3 家公司徵信訪廠實地考察時,邱立仁代表奇美相關企業陪同考察,並向上開銀行人員告知追加工程有確實進行,詳實介紹追加項目各別為何,分別在廠房內何處,後續仍有追加等情,致板信銀行更加相信日研公司確實有奇美實業公司所施作之上開工程,邱立仁於96年11月19日至97年1 月間所為提供幫助之幫助詐欺行為,亦致板信銀行於該段期間(即附表A5至A14 部分)對日研公司核貸上揭核貸總額中5,650 萬9,000 元部分。 ⒊是以,廖明俊以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向板信銀行詐領貸款金額共計7,235 萬4,000 元;邱立仁以上開方式,幫助廖明俊及日研公司順利向板信銀行詐領上開7,235 萬4,000 元中之5,650 萬9,000 元。 ㈡、華南銀行部分: 廖明俊前與華南銀行交易時,發現華南銀行僅查核發票影本,並未實際徵信,遂隱瞞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應收帳款債權已轉讓板信銀行,持日研公司與奇美實業公司相同合約,及日研公司96年4 月10日承攬宗陽公司「消防設備工程合約」,於96年4 月26日向華南銀行辦理7,000 萬元額度之工程融資授信(契約名稱為「授信契約書(週轉金支出專用)」,華南銀行初期僅核准2,000 萬元,後來,於同年10月16日擴增核准額度為6,000 萬元);同日,復持日研公司承攬奇美電子公司之「消防火警設備工程契約」、東元公司之「中央研究院天文數學館新建工程契約」,向華南銀行辦理3,000 萬元額度工程應收帳款融資(契約名稱為「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俟華南銀行核准後,又以偽開發票、偽造或製作不實文件方式,接續向華南銀行辦理動撥貸款: ⒈7,000萬元額度之工程融資授信部分: ⑴、以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詐貸部分:廖明俊向華南銀行訛稱奇美實業公司之「PRP 廠工程」有後續追加工程,且由日研公司承作,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邱立仁」、「蔡福源」等人印章,蓋印於附表編號D5、D6、D8所示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上,彰顯「邱立仁」等人核可確認而偽造之,及以奇美實業公司「Chry」名義偽造訂購單等文件,於96年5 月至97年1 月間,接續以附表編號D1至D8所示虛開發票、偽造訂購單、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等文件為行使,向華南銀行申請撥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奇美實業公司、華南銀行、邱立仁、蔡福源,且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計共撥6,286 萬元款項(詳細持向華南銀行動撥貸款之時間、持以行使之虛開發票、偽造文件,及華南銀行撥貸匯款日期,均如附表編號D1至D8所示)。 ⑵、以宗陽公司「消防設備工程」詐貸部分:於96年5 月至同年10月間,接續持附表E1至E3共計6 張以上揭同一方式虛開發票,持向華南銀行申請撥貸,以為行使,且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計共撥2,109 萬元(詳細持向華南銀行動撥貸款之時間、持以行使之虛開發票,及華南銀行撥貸匯款日期,均如附表編號E1至E3所示)。 ⒉3,000萬元工程應收帳款部分: ⑴、以奇美電子公司「消防火警設備工程」詐貸部分:於96年5 月至同年10月間,以偽刻「楊豐吉」、「顏中村」等人印章,蓋印於附表編號B1至B5所示工程估驗款明細表上,彰顯「楊豐吉」等人核可確認而偽造之,及以奇美電子公司「Jin 」名義偽造訂購單等文件,接續持附表B0至B5所示11張以前揭同一方式虛開發票、偽造訂購單、工程估驗款明細表等文件為行使,向華南銀行申請撥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奇美電子公司、華南銀行、楊豐吉、顏中村,且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計共撥4,144 萬8,584 元款項(詳細持向華南銀行動撥貸款之時間、持以行使之虛開發票、偽造文件,及華南銀行撥貸匯款日期,均如附表編號B0至B5所示)。 ⑵、以東元公司「中研院天文數學館工程」詐貸部分:於96年4 月至同年10月間,接續持附表編號C1至C5共計7 張以上揭同一方式虛開發票、不實工程計價單等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請撥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東元公司、華南銀行,且致華南銀行陷於錯誤,計就附表編號C1至C4部分,共撥2,507 萬1,416 元款項,至廖明俊雖持附表編號C5之虛開發票申請撥貸,然華南銀行並未就附表編號C5核貸,而未遂(詳細持向華南銀行動撥貸款之時間、持以行使之虛開發票、不實文件,及華南銀行撥貸匯款日期,均如附表編號C1至C5所示)。 ⒊以上揭2 契約,向華南銀行詐領之動撥貸款共計1 億5,047 萬元。 ㈢、板信銀行、華南銀行於97年4 月間,發現日研公司之上址辦公室業已無人辦公,均無法與廖明俊取得聯繫,板信銀行復向奇美實業公司確認上開「PRP廠工程」追加部分, 始悉奇美實業公司已因日研公司報價過高無法配合,故無追加工程部分,且上開奇美實業公司名義所為96年11月15日、96年12月28日所為匯款,均非奇美實業公司所為;華南銀行亦向奇美實業公司確認日研公司所出具之訂購單、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等文件,均知受騙,查悉上情。二、案經板信銀行、華南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被告廖明俊、邱立仁及辯護人等就本案所引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53頁背面、108 頁),本院審酌該等筆錄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廖明俊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詐欺金額部分,均據被告廖明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板信銀行告訴代理人藍偉中、華南銀行告訴代理人李桂芳、張育仁指訴情節一致(見本院卷一第133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72至77頁背面、99至103 頁),且有證人何岳晉、林怡君、黃華州、林炳宏、劉懷立、郭正勳、范承宗、尤仁孝、李家綰、焦雲武之證述在卷(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A 〈下稱證據卷A 〉第61至64頁背面、131 、134 至136 、147 至149 、189 至190 頁背面、274 至277 、342 至343 頁背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6361號卷〈下稱6361號他卷〉第213 至215 、262 至26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531 號卷〈下稱偵卷〉第6 至10、79至83頁),並有日研公司與板信銀行間之上開契約(見6361號他卷第10至23、169 至182 頁)、日研公司與奇美實業公司間之工程契約(見6361號他卷第24至35頁)、日研公司與宗陽公司間之工程契約(見證據卷A 第320 至333 頁)、板信銀行核撥予日研公司關於奇美實業公司之融資款項明細表(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B 〈下稱證據卷B 〉第6 至10頁)、被告廖明俊持以向板信銀行詐貸偽造之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及14期追加工程所虛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及偽造文件(見證據卷B 第12至84頁反面)、被告廖明俊持以向華南銀行詐貸偽造之奇美電子公司「消防火警設備工程」、東元公司「中研院天文數學館工程」、奇美實業公司「PRP 廠工程」及14 期追加工程虛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及偽造文件(見證據卷B 第96至185 頁)、華南銀行核撥日研公司關於奇美電子公司、東元公司、奇美實業公司、宗陽公司融資款項明細表(見證據卷B 第86至94、136 至139 頁背面),足認被告廖明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 二、至被告廖明俊、辯護人辯稱:因被告廖明俊向銀行之貸款有「借新還舊」情形(即以向銀行貸得款項,返還先前向同一銀行申貸債務),實際詐騙金額非向銀行申貸款項總額云云。然查,被告廖明俊自承所稱「借新還舊」情形,實無任何證據輔證,被告廖明俊、辯護人所提出之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38 至312 頁),亦僅係被告廖明俊依照歷次申貸金額,參以向銀行借貸循環4 個月週期,前後拼湊而為,顯見被告廖明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並非本諸本案發生之確實情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廖明俊之認定,而被告廖明俊詐騙板信銀行、華南銀行之金額,應以被告廖明俊實際貸得金額為斷,故認定如事實欄一所載。 三、從而,被告廖明俊及其辯護人「借新還舊」之辯詞,並無可取,被告廖明俊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可資認定。 貳、被告邱立仁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立仁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當時日研公司承包之消防工程在施工中,要到最後才會結算追加部分,所以我在電話中沒有辦法確認有無追加,但當時應該有追加,只是還沒有正式文件簽核,但我沒有跟板信銀行說正式追加工程文件還沒出來,至於板信銀行員工何岳晉、林怡君來參觀工廠施作部分,我沒有指追加的部分給他們看,因為工程還在進行中,不知道哪部分追加,至於板信銀行向我確認奇美實業公司不是以通常使用帳戶匯款部分,是日研公司工地主任焦雲武告訴我發票之金額、時間,我把它抄下來回覆給板信銀行,我以為這些只是例行性查詢,所以並不在意,如果板信銀行認為有必要,應該要向會計部門查詢,所以我也沒有去確認云云。被告邱立仁辯護人辯護略以:銀行為高度專業機構,應該本於專業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落實徵信業務,被告邱立仁係因日研公司工地主任焦雲武告知,銀行會有相關人員在撥款前做例行性照會動作,請被告邱立仁在銀行人員查證時,予以協助,被告邱立仁只是抱著與人方便心態,不知道該等款項為被告廖明俊偽造,被告邱立仁只是基於人情壓力,不知曉有詐欺情事,況被告邱立仁僅是工地主任,並非財會人員,發票是否為真,理應與會計部門確認,板信銀行卻對工程人員做確認,實有不該,被告邱立仁並不知曉款項有虛偽情形,與廖明俊自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非共犯云云。然查: ㈠、被告邱立仁自承係奇美實業公司關係企業保仁公司之主辦工程師,為奇美實業公司對日研公司之對口單位,負責日研公司「PRP 廠工程」消防水電氣系統工程部分之監造,日研公司欲向奇美實業公司請領款項時,須由其核章,再往上呈核,有時其須照會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確認是否達到施工需求,再經採購、會計等單位核准才算完成請款程序,負責確認及審核工程進度,但不負責撥款事宜,會計單位同意撥款,亦不會通知其付款額度、付款方式、匯款帳戶及日期等節(見證據卷A 第43至45頁背面),所稱為「PRP廠工程」現場監工負責人乙節,亦與證人即共同 被告廖明俊在本院結稱:我向板信銀行申請應收帳款融資時,即向板信銀行表示奇美實業公司部分之聯絡人為被告邱立仁,因為他是「PRP廠工程」之工地負責人,日研公 司完工後製作之請款單,都只送被告邱立仁核對,經被告邱立仁往上會簽完畢,會回報一個數字給日研公司,日研公司再依該回報數字開統一發票給奇美實業公司,奇美實業公司在收受統一發票後2個月內,會撥款到日研公司在 板信銀行之戶頭,就我的立場,被告邱立仁既然負責核對現場工程有無進行,且負責向上呈核請款文件,而倘無上簽呈,奇美實業公司就不會付款,日研公司請款並非向奇美實業公司財會部門請款,自然不需要與奇美實業公司或保仁公司財會部門聯繫,且板信銀行是需要確認日研公司與奇美實業公司間工程合約真偽及施作情形,我當然是留邱立仁作為聯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0至265背面)、證人何岳晉(即板信銀行業務經辦,負責日研公司向板信銀行之金融貸款)在本院結證:日研公司向板信銀行申請應收帳款融資,核准之後,日研公司之請款是依照工程進度分次持工程審驗申請單、工程估驗彙整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向板信銀行請款,板信銀行都會以電話照會奇美實業公司對口單位被告邱立仁確認,之所以向被告邱立仁電話照會工程進行、工程進度,是因為日研公司在申貸時就以擔任工程驗收之被告邱立仁為聯絡人,板信銀行總行在審核日研公司申貸案時,本以為可以透過奇美實業公司財會系統查詢工程款撥款程序,但實際向奇美實業公司確認後,發現工程應收帳款部分是沒有辦法由公司財會系統作查詢,因此我們每次都還是照會被告邱立仁確認等語一致(見本院卷一第219至227頁背面),並有板信銀行97年1月9日電話照會日誌卡1紙在卷可查(見6361號他卷第240頁)。而綜依上開證述及電話照會日誌卡,可知日研公司在工程完工請款時,均是由被告邱立仁審查、確認施工情形,再以工程審驗申請單往上呈核請款,日研公司始可能收到奇美實業公司發放之工程款,日研公司之實際施工情形,確實屬被告邱立仁最瞭解,板信銀行因無法由奇美實業公司財會系統查詢應收帳款部分,故倘欲確認工程進行之進度,亦係照會被告邱立仁,最為精準。 ㈡、次查,板信銀行因發現日研公司有藉追加工程部分名義,請領融資撥款,又察覺奇美實業公司於96年11月15日匯入日研公司板信銀行帳戶之工程款457 萬2,284 元,非依先前往例自奇美實業公司華南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匯出,反而是以「奇美實業公司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匯出,故板信銀行業務經辦何岳晉於96年11月19日向被告邱立仁電話照會確認上開款項真實性,被告邱立仁向板信銀行表示,該筆帳款確實為奇美實業公司之匯款,奇美實業公司是以向華僑銀行承作聯貸案之款項付款,由華僑銀行營業部撥款通知華僑銀行敦化分行代為匯出款項至日研公司板信銀行帳戶,用以支付日研公司追加工程款。板信銀行業務經辦何岳晉、林怡君又分別於97年1 月9 日、2 月4 日、2 月12日,向被告邱立仁電話照會奇美實業公司「PRP廠工程」 追加情形,被告邱立仁於97年1月9日,向板信銀行告知奇美實業公司之「PRP廠工程」追加部分,已追加到11期, 而奇美實業公司之貨款查詢系統,僅供查詢奇美實業公司對外訂購生產原料使用,並無法查詢工程款項;於97年2 月4日,向板信銀行表示「PRP廠工程」追加部分之冷凍庫追加工程一期工程款(64E8553-12)之請款單,日研公司於同年1月15日開立計價表送鑑審驗,奇美實業公司於同 年月24日審驗通過,日研公司已開立發票,進入請款程序;於97年2月12日向板信銀行表示,日研公司之部分款項 也已向奇美實業公司進入請款流程,但是無法確認奇美實業公司對日研公司確切付款日期及金額等節,為證人何岳晉在本院證稱:我在日研公司貸款徵信過程中,都有向被告邱立仁電話照會過,增加融資貸款後,亦有向被告邱立仁電話徵信過,有向被告邱立仁確認96年11月19日奇美實業公司由華僑銀行敦化匯款部分,被告邱立仁表示款項確實為奇美實業公司對日研公司追加工程之匯款,2筆金額 各為348萬1,000元、109萬2,000元,該2筆金額剛好與我 們收受之匯款總額457萬2,284元一致,所以我們確認這個帳戶是奇美實業公司透過華僑銀行匯入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1頁至222頁背面)、證人林怡君(板信銀行法人金融帳戶助理員,協助法人金融管理員作客戶作帳、撥款維護)在本院結證稱:板信銀行在撥款時都會以電話向被告邱立仁照會,詢問工程進度及日研公司是否有請款情形,97 年2月4日向被告邱立仁是動撥、撥款前之照會,我以 日研公司提供給我們之請款單、請款計價單、工程審驗單詢問被告邱立仁工程進度,有與被告邱立仁確認發票中之品項CO2冷凍工程、金額8,391,600元,被告邱立仁稱97年1月15日開立計價單送審驗,業已開立發票,已經進入請 款程序,有與被告邱立仁核對發票上之品項、請款金額是否屬實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32至233頁背面),且有板信銀行為上開電話徵信之96年11月19日、97年1月9日、97 年2月4日、97年2月12日電話照會日誌卡各1紙(見 6361號他卷第239至242頁)、板信銀行日研公司營業部帳戶交易紀錄1份在卷可查(見6361號他卷第183至189頁) 。 ㈢、板信銀行於96年11月15日所收受奇美實業公司名義由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匯入之款項,實為被告廖明俊持上開金額現金,至華僑銀行敦南分行臨櫃表示以「奇美實業公司」名義匯出至板信銀行日研公司帳戶,再將發票號碼與金額跟焦雲武說,請焦雲武拿資料給被告邱立仁跟銀行回報等節,亦為證人廖明俊結證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63 頁背面至265 、285 頁),且有本院職權調閱上揭匯款相關傳票資料,花旗(臺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101 年1 月4 日(101 )政查字第50677 號函覆檢具之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各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47 至250 頁,華僑銀行於2007年被花旗銀行併購,花旗銀行新設子行花旗(台灣)銀行與華僑銀行進行合併,華僑銀行為消滅銀行)。 ㈣、是綜合上開證言、電話照會日誌卡及花旗(臺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101 年1 月4 日函覆資料,可知被告邱立仁在板信銀行多次電話徵信過程中,除向板信銀行確認日研公司追加工程進度,並表明日研公司向奇美實業公司請領追加工程款項情形,與板信銀行承辦人員確認日研公司開立予奇美實業公司各該追加工程之品名細項、金額(即上開CO2 追加工程部分),甚且陳述奇美實業公司係以何帳戶(即上開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哪種款項(奇美實業公司向華僑銀行申請聯貸款項)支付日研公司哪部分追加工程款(匯款總額實為2 筆追加工程款加總)等節,除強化板信銀行對於日研公司確有施作追加工程之確信,亦令板信銀行誤認歷次向被告邱立仁所為徵信,均足以掌握日研公司追加工程情形。 ㈤、再查,板信銀行除上揭電話徵信外,尚於同年月29日派員工何岳晉、林怡君、黃華洲到奇美實業公司「PRP廠工程 」廠房作實業訪查,彼時,被告邱立仁身為現場監工之工地主任,在現場就「PRP廠工程」追加部分,對板信銀行 員工詳實指明且介紹等節,亦有證人何岳晉在本院結證:板信銀行派我和林怡君、蔡明州、詹宜佩到臺南的奇美實業公司、奇美材料、奇美電子、奇美光電等公司實際訪查廠房,向被告邱立仁確認「PRP工程」增加部分,被告邱 立仁有帶我們看主合約施作哪些消防設備,增加哪個區塊做追加設備,還說日研公司施工品質不錯,現在在做哪些東西;未來要做哪些東西,有介紹某個廠是做儀器裡面的液體,不能見光,要防爆,因為是高危險液體,所以要擴廠,也要追加做防爆消防器材,我有詢問被告邱立仁增貸追加工程是哪個部分,被告邱立仁有比一個冷凍庫廠房,我們還有下去看,他還比一個閒置空間,說那邊是要擴廠的地點,要增加消防設施,他說確實有增加工程,日研公司在施作工程時,有時候會先施作,合約後補,所以工程其實實際上已經進行,但合約還沒有正式簽立,我們看現場時,被告邱立仁有說工程已經施作了,我有問他合約什麼時候簽立?被告邱立仁說合約正在簽立中,確定追加部分為消防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至223頁背面)、證人黃華洲(板信銀行總行之產品經理,負責日研公司應收帳款融資單據業務)在本院結證:當時到奇美實業公司實地拜訪時,被告邱立仁帶我們參觀日研公司施作之消防設備,被告邱立仁有提到工程追加的部分,也有提到追加的款項,但是沒有說追加多少錢,被告邱立仁有比給我們看追加工程的地點在哪裡,並作說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28 頁背面至229頁背面)、證人林怡君在本院結稱:我 有到奇美實業公司之工廠,當時有與被告邱立仁碰面,被告邱立仁告訴我們日研公司有作什麼工程,也分別指明追加工程第一期、第二期之部分給我們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 4頁背面至235頁),衡以上開3位證人與被告邱立仁並無仇隙,無偏頗疑慮,均證及其等親至奇美實業公司現場考察,被告邱立仁向其等表示且確認日研公司追加工程進行中,所言互核相符,具有相當可信性,應屬真實。 ㈥、被告邱立仁於板信銀行電話徵信過程、派員至工廠考察情形,屢次表明並確認日研公司追加工程屬實,致板信銀行深信各該次徵信結果,誤認日研公司確實有施作追加工程部分,復依融資契約多次撥款與日研公司,被告邱立仁在客觀上確有幫助被告廖明俊向板信銀行詐貸領款行為明確。至被告邱立仁、辯護人辯以上詞,否認其主觀上有與被告廖明俊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非詐欺之共同正犯云云。惟查,被告邱立仁自承曾因日研公司工地主任焦雲武所託,將焦雲武告知之發票金額、時間抄記下來,回覆給板信銀行乙節,與證人焦雲武在警詢及偵查時結稱:我是日研公司被告廖明俊派駐「PRP 工程」之工地主任,與奇美實業公司接洽時,對口單位是被告邱立仁,被告廖明俊之前有打電話給我,要我拿紙筆抄一些數字號碼,跟被告邱立仁說,倘若板信銀行來電,要以我交給他紙條上之數字號碼,回覆板信銀行,與板信銀行人員核對,我有跟他說這是被告廖明俊交代的,這些都是為了日研公司向板信銀行融資貸款順利,至於板信銀行96年11月19日電話照會日誌卡中所稱奇美實業公司於96年11月15日以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匯款給日研公司之部分,應該也是我向被告邱立仁多次請託之其中1 件等語(見證據卷A 第131 至132 頁、6361號他卷第262 至264 頁),相互一致,再徵以共同被告廖明俊以證人身分在本院證稱:我知道板信銀行每次動撥款項時,都要照會邱立仁,照會速度快的話,撥款就會快,所以我都自己或請焦雲武聯絡被告邱立仁,請他在銀行照會時,儘快回覆,有請他跟銀行說日研公司開立之發票金額多少。被告邱立仁當時有問我說這些會不會有問題,我跟他說沒有問題,他可能是直接反應,害怕擔責任,而96年11月15日以奇美實業公司名義匯款至日研公司帳戶部分,我有打電話給焦雲武,叫他抄發票金額、號碼,轉知被告邱立仁幫忙,要被告邱立仁在銀行打電話過來時,與銀行核對上開數字,其實,我報給被告邱立仁這些發票金額時,被告邱立仁內心知道應該知道這些是假的,但是他也沒有問,只有問:這有沒有問題?我也有請焦雲武跟被告邱立仁說,為了讓融資順利,希望銀行來詢問的時候,請被告邱立仁向銀行表示確實有這些工程及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3 至265 頁背面),益證被告邱立仁不論被告廖明俊、證人焦雲武所託內容,是否為真,且縱令自身已對被告廖明俊所稱之發票品項、金額是否實在,產生質疑,甚有詢問被告廖明俊有無問題,惟為了使被告廖明俊、日研公司順利取得板信銀行融資撥款,不顧心中疑慮,以不實資訊回覆板信銀行詢問,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至為灼然。是以,被告邱立仁在客觀上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被告廖明俊詐貸領款提供助力,主觀上有幫助故意,縱未與被告廖明俊成立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仍屬幫助他人詐欺取財行為明確。又被告邱立仁並未明瞭被告廖明俊係以何種方式、文件向銀行詐領動撥款項,亦未就附表偽造文件部分提供幫助,故其所為應僅屬幫助詐欺取財之共犯,不及偽造私文書部分,併予陳明。 ㈦、至被告邱立仁辯護人另辯稱:銀行為高度專業機構,自本諸專業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落實徵信,被告邱立仁只是抱著與人方便心態、人情壓力,不知道款項有遭被告廖明俊偽造情形,故不成立共犯云云。但查,板信銀行僅向被告邱立仁徵信,未再向奇美實業公司財務會計部門反覆確認,致自身受有上開風險及損害,確實失之謹慎、精確,恐有徵信上缺失漏洞,然此情並無解被告邱立仁明知板信銀行來電詢問、現場查訪,均與日研公司申請動撥款項相關,且對受託內容,產生懷疑,仍執意在電話中、現場考察時,向板信銀行回報不實資訊,致板信銀行誤信,多次動撥核貸與日研公司之幫助他人詐欺犯行,被告邱立仁辯護人欲以他人之缺失置辯,豁免被告邱立仁所為犯行,自乏所據,無從採認。 二、是以,被告邱立仁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詞,均非可採,被告邱立仁此部分之幫助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廖明俊部分: ㈠、按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固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文書,惟所謂他人名義,即非自己名義之意,非謂名義人必須實有其人,苟其所偽造之文書,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雖該名義係出虛捏,亦無妨於偽造罪成立;又偽造私文書罪,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文書,始足當之。所謂他人之名義,雖不必實有其人,苟出於虛構亦無妨於偽造罪之成立,然是否出於虛構,並非以該名義有無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唯一之依據。如該名義確係行為人所取而為其日常生活所用,並足為其人格之表彰者,縱未經申報或登記,仍不得遽謂為係虛構他人之名義,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113 號判例、84年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廖明俊供承自身於附表中偽造之訂購單上,偽簽之「Andy」、「Jin 」、「Chry」等名字,為隨手亂簽之姓名(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背面),然縱令該等名字為虛構,無礙於此部分偽造私文書犯行之該當,併予陳明。 ㈡、次按,於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除有特別規定外,原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之罪,惟自己之賬簿所記物品數額,經利害關係人蓋章,以為表示其承認無誤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之規定,應以他人名義作成之文書論,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486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經查,被告廖明俊製作之奇美實業公司工程審驗申請單、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奇美電子公司工程估驗款明細表,雖均係日研公司出具予奇美實業公司、奇美電子公司,然其上又蓋印偽刻之「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等印文,表彰該等人員業已核可確認意思,是此等文書應論以他人名義作成之文書,此部分該當偽造私文書犯行,附此敘明。 ㈢、又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之詐欺銀行罪,以被害人係銀行,且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為犯罪構成要件,係一般詐欺罪之特別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為嚴懲對銀行施詐且犯罪所得龐大之重大詐欺行為,以維金融秩序。如其詐欺行為之刑罰權係屬單一(如接續犯或舊法之連續犯),對金融秩序所生危害,與以一詐欺行為取得者,並無二致,其犯罪所得金額自應合併各次施用詐術所得計算。另該條項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係犯罪構成要件之一,作為判斷詐欺犯行是否重大之客觀標準,自以其詐欺犯罪影響金融秩序之範圍為準,非指行為人實際所得之利潤,並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始符合立法之本旨。原判決已認定上訴人詐欺日盛銀行之犯行,係屬一行為,則其刑罰權既屬單一,則以其歷次詐欺所得達1 億元以上,未扣除成本,適用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詐欺銀行罪,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本案被告廖明俊,雖抗辯有「借新還舊」情形,詐騙金額應扣除「借新還舊」部分,然被告廖明俊、辯護人未提出積極證據輔證,揆以上開說明,亦可見被告廖明俊之詐欺犯罪所得金額,應合併各次施用詐術所得計算,被告廖明俊分別詐騙板信銀行、華南銀行之金額,為歷次詐欺金額加總之7,235 萬4,000 元、1 億5,047 萬元。 ㈣、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偶然文書),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第66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然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係為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而設,其處罰雖分別偽造與登載不實而異其規定,但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與本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並無此項規定之情形並不相同,自應優先適用本條。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修正前第19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不實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追溯以解免其罪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可資參佐。被告廖明俊影印空白日研公司統一發票後,填載不實之工程項目、金額,再持複印之虛開發票送銀行申請核撥貸款,嗣銷號作廢發票,雖未持以作為會計或申報稅務使用,未生實際損害,然揆以上開說明,被告廖明俊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 計憑證,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銷號、未持以申報稅務行使而解免罪責。 ㈤、核被告廖明俊所為,就板信銀行部分,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華南銀行部分,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銀行法第125 條之3 第1 項、同條第3 項之詐欺銀行罪、詐欺銀行未遂罪(即附表編號C5部分)、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於起訴書論罪法條中未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認被告廖明俊詐騙告訴人華南銀行部分,僅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未察此部分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 億元以上金額,且附表編號C5部分,被告廖明俊雖虛開統一發票、申請動撥貸款,然華南銀行就此部分並未核撥款項,被告廖明俊未取得此部分財物,應論為未遂,均有未合,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虛開發票部分事實,為起訴書詳實記載,本院已當庭諭知上揭法條,故無礙被告廖明俊及其辯護人之防禦權,自應由本院逕予適用法條、變更起訴法條。 ㈥、被告廖明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以遂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㈦、被告廖明俊偽造附表所示之訂購單、工程審驗申請單、工程估驗計價彙總明細表、工程估驗款明細表等私文書,持之分別向板信銀行、華南銀行以使用,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印章、署名、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 ㈧、被告廖明俊持附表編號A1至A14 虛開統一發票、偽造或不實文件,向板信銀行申請動撥貸款,前後行為均在密接時間所實施,均係為請求先前其等之間之應收帳款融資契約,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板信銀行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持附表編號B1至B5、C1至C5、D1至D8、E1至E3虛開統一發票、偽造或不實文件,向華南銀行申請動撥貸款,所為亦於密接時間實施,本諸先前與華南銀行間之工程融資授信、應收帳款融資契約,侵害同一告訴人華南銀行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亦應視為接續施行予以評價,亦屬接續犯。 ㈨、又被告廖明俊就板信銀行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3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就華南銀行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銀行罪、詐欺銀行未遂罪,亦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4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銀行罪論處。 ㈩、被告廖明俊所犯上開2 罪(板信銀行、華南銀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邱立仁部分: 被告邱立仁明知板信銀行來電詢問、現場查訪,均與日研公司申請動撥款項相關,客觀上對被告廖明俊向銀行詐領動撥款項乙節,提供幫助,加以助力,主觀上亦有幫助故意,使板信銀行深信被告廖明俊提供之文件、追加工程為真,復為撥款,核其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為被告邱立仁應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被告邱立仁本諸幫助被告廖明俊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並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廖明俊身為公司負責人,理應謹慎評估經營風險,量力而為,竟因財務槓桿失準,資金週轉不靈,分別利用板信、華南銀行徵信上缺失,偽造附表不實文件,持以申請動撥款項,致板信銀行、華南銀行分別撥款7,235 萬4,000 元;1 億5,047 萬元,金額甚鉅,嚴重影響該2 家銀行財務狀況,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被告邱立仁身為板信銀行對奇美實業公司徵信對口,明知被告廖明俊所託內容有疑,仍欲幫助被告廖明俊、日研公司順利向板信銀行取得動撥款項,向板信銀行回報不實資訊,所為均屬不該。惟念其等2 人,前均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存卷,素行良好,被告廖明俊犯罪後坦承犯行,就詐騙板信銀行部分,業已達成償還協議,以3,500 萬元達成和解,板信銀行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償還協議書1 份在卷可查(見6361號他卷第256 至258 頁),但迄今未與華南銀行達成和解,犯罪後態度尚可,被告邱立仁犯罪後否認犯行,又以上開情詞置辯,難認具有悔意,犯罪後態度不佳,被告邱立仁係幫助犯之附從地位,實無犯罪所得,被告廖明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被告邱立仁教育程度亦為專科畢業,被告廖明俊前以商為業,被告邱立仁則於保仁公司擔任工程師,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所致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廖明俊部分,定應執行刑,就被告邱立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廖明俊向板信銀行申請動撥貸款所偽造附表A1至A14 所示之文件上,未扣案之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章各1 枚及如附表A1至A14 沒收之印文欄所示文件上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各29枚;偽造「Andy」署押15枚、「Jin 」署押7 枚,及向華南銀行申請動撥貸款所偽造附表B1至B5、D5、D6、D8所示文件上,未扣案之偽造「邱立仁」、「蔡福源」、「楊豐吉」、「顏中村」印章各1 枚及如附表B1至B5、D5、D6、D8沒收之印文欄所示文件上偽造「邱立仁」、「蔡福源」各7 枚;「楊豐吉」、「顏中村」各10枚;偽造「Jin 」署押3 枚、「Chry」署押7 枚,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項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 發票號碼 │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申請貸款名目 │撥款銀行│撥貸金額 │ 撥貸日期 │ 匯款帳戶 │ 卷頁出處 │ 沒收之印文 │ │ │ │ │ │ │ │ │ │ │(見調查處證據卷B │(見調查處證據卷B │ │ │ │ │ │ │ │ │ │ │) │) │ ├──┼─────┼──────┼─────┼───────┼────┼─────┼──────┼────────┼─────────┼─────────┤ │A1 │UU00000000│96年7月10日 │6,729,551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5,383,000 │96年7月17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1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工程第二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 │ │ │ │ │ 單(第13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13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面) │ │ │ │ │ │ │ │ │ │ │ 期)(第14頁) │ │ │ │ │ │ │ │ │ │ │ │④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6 頁│ │ │ │ │ │ │ │ │ │ │ │ ) │ │ ├──┼─────┼──────┼─────┼───────┼────┼─────┼──────┼────────┼─────────┼─────────┤ │A2 │UU00000000│96年8月1日 │4,713,601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770,000 │96年8月3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16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工程第三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 │ │ │ │ │ 單(第16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16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三│面) │ │ │ │ │ │ │ │ │ │ │ 期)(第17頁) │ │ │ │ │ │ │ │ │ │ │ │④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6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3 │VU00000000│96年9月5日 │2,340,547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1,872,000 │96年9月21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19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工程第四期、第│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五期(64E8553 │ │ │ │ │ 單(第19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 20頁、20頁背面、│文各3 枚(第19頁背│ │ │ │ │ │ │ │ │ │ │ 21頁背面) │面、第20頁、第20頁│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背面)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五│ │ │ │ │ │ │ │ │ │ │ │ 期)(第21頁) │ │ │ │ │ │ │ │ │ │ │ │④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A4 │VU00000000│96年10月4日 │6,025,551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4,820,000 │96年10月5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2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增設工程,第一│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期、第二期 │ │ │ │ │ 單(第24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64E8553-1 )│ │ │ │ │ 第25頁背面) │文各2 枚(第24頁背│ │ │ │ │ │ │ │ │ │ │③偽造訂購單(第24│面、第25頁背面) │ │ │ │ │ │ │ │ │ │ │ 頁)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不實工程估驗計價│Andy 」 署名1 枚(│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第24頁) │ │ │ │ │ │ │ │ │ │ │ 、二期)(第25、│ │ │ │ │ │ │ │ │ │ │ │ 26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 │ │ ├──┼─────┼──────┼─────┼───────┼────┼─────┼──────┼────────┼─────────┼─────────┤ │A5 │VU00000000│96年10月5日 │2,852,483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282,000 │96年10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消防排煙│ │ │ │ │ 28頁上方)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系統保溫風管增│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設工程第一期 │ │ │ │ │ 單(第29頁) │「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4)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文各2 枚(第29頁、│ │ │ │ │ │ │ │ │ │ │ 期)(第30頁) │第30頁背面)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29│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頁背面) │Andy」署名2 枚(第│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29頁背面、第31頁)│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5日 │1,091,664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873,000 │96年10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及早期防爆系統│ │ │ │ │ 28頁下方) │ │ │ │ │ │ │與消防火警總機│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連動工程第一期│ │ │ │ │ 單(第30頁背面)│ │ │ │ │ │ │(64E8553-5)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31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3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5日 │388,141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10,000 │96年10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28頁背面上方)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5日 │4,536,00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629,000 │96年10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28頁背面下方) │ │ │ │ │ │ │工程(驗收款)│ │ │ │ │②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64E8553)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6 │VU00000000│96年10月8日 │3,480,62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784,000 │96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無塵室消防泡沫│ │ │ │ │ 3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系統不銹剛管件│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及保溫增設工程│ │ │ │ │ 單(第33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第二期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33頁背│ │ │ │ │ │(64E8553-3)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面) │ │ │ │ │ │ │ │ │ │ │ 期)(第34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Andy」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34│34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7 │VU00000000│96年10月24日│2,815,476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252,000 │96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防爆區管│ │ │ │ │ 36頁)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線器具更換工程│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第一期 │ │ │ │ │ 單(第36頁背面)│「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2)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文各2 枚(第36頁背│ │ │ │ │ │ │ │ │ │ │ 期)(第37頁背面│面、第38頁背面) │ │ │ │ │ │ │ │ │ │ │ )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37│Andy 」 署名2 枚(│ │ │ │ │ │ │ │ │ │ │ 頁) │第37頁、第39頁背面│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24日│1,498,959 │奇美實業PRPT廠│板信銀行│1,199,000 │96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增設管理中心消│ │ │ │ │ 38頁) │ │ │ │ │ │ │防系統追加工程│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第一期 │ │ │ │ │ 單(第38頁背面)│ │ │ │ │ │ │(64E8553-6)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39頁)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 │ │ │ │ │ │ │ │ │ │ │ │ 39頁背面)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7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8 │WU00000000│96年11月5日 │2,935,831 │奇美實業PRP廠 │板信銀行│2,349,000 │96年1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消防泡沫│ │ │ │ │ 42頁)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系統不鏽鋼管件│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及保溫增設工程│ │ │ │ │ 單(第42頁背面)│「蔡福源」、「楊豐│ │ │ │ │ │第一期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吉」、「顏中村」印│ │ │ │ │ │(64E8553-3)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文各3 枚(第42頁背│ │ │ │ │ │ │ │ │ │ │ 期)(第43頁背面│面、第44頁背面、第│ │ │ │ │ │ │ │ │ │ │ ) │46頁背面)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43│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頁) │Andy」署名3 枚(第│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43、45、47頁)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5日 │976,941 │奇美實業PRP廠 │板信銀行│782,000 │96年1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增設管理中心消│ │ │ │ │ 44頁) │ │ │ │ │ │ │防系統第二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64E8553-6) │ │ │ │ │ 單(第44頁背面)│ │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 │ │ │ │ │ │ │ │ │ │ │ 期)(第45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45│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5日 │3,998,768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198,000 │96年1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無塵室消防排煙│ │ │ │ │ 46頁) │ │ │ │ │ │ │系統保溫風管增│ │ │ │ │②不實工程審驗申請│ │ │ │ │ │ │設工程第二期 │ │ │ │ │ 單(第46頁背面)│ │ │ │ │ │ │(64E8553-4)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 │ │ │ │ │ │ │ │ │ │ │ 期)(第4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4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6日 │1,134,624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908,000 │96年1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防爆區管│ │ │ │ │ 48頁)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線器具更換工程│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第二期 │ │ │ │ │ 單(第48頁背面)│「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2)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文各2 枚(第48頁背│ │ │ │ │ │ │ │ │ │ │ 期)(第49頁) │面、第50頁)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49│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頁背面) │Andy」署名2 枚(第│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49頁背面、第51頁)│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6日 │1,166,886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933,000 │96年1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極早期防爆系統│ │ │ │ │ 50頁) │ │ │ │ │ │ │與消防火警總機│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連動工程第二期│ │ │ │ │ 單(第50頁背面)│ │ │ │ │ │ │(64E8553-5)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 │ │ │ │ │ │ │ │ │ │ │ 期)(第51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5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 │ │ ├──┼─────┼──────┼─────┼───────┼────┼─────┼──────┼────────┼─────────┼─────────┤ │A9 │WU00000000│96年11月12日│4,672,458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737,000 │96年11月19日│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SUP 棟醫務室增│ │ │ │ │ 5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設工程第一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9) │ │ │ │ │ 單(第53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53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面) │ │ │ │ │ │ │ │ │ │ │ 期)(第54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Andy」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54│54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10 │WU00000000│96年12月14日│7,139,475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5,711,000 │97年1月2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無塵室防爆區管│ │ │ │ │ 57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線器具更換工程│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第一期 │ │ │ │ │ 單(第57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64E8553-7)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57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面) │ │ │ │ │ │ │ │ │ │ │ 期)(第58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Andy」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58│58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8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WU00000000│96年12月21日│3,335,85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668,000 │97年1月2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無塵室消防泡沫│ │ │ │ │ 59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系統不銹剛管件│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及保溫增設工程│ │ │ │ │ 單(第59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第一期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59頁背│ │ │ │ │ │(64E8553-8)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面) │ │ │ │ │ │ │ │ │ │ │ 期)(第60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Andy」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60│60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 │ │ ├──┼─────┼──────┼─────┼───────┼────┼─────┼──────┼────────┼─────────┼─────────┤ │A11 │XU00000000│97年1月2日 │2,764,881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1,400,000 │97年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SUP 棟醫務室增│ │ │ │ │ 6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設工程第三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9) │ │ │ │ │ 單(第63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63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三│面) │ │ │ │ │ │ │ │ │ │ │ 期)(第64頁) │ │ │ │ │ │ │ │ │ │ │ │④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2月31日│3,273,48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431,000 │97年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各棟系統連結整│ │ │ │ │ 65頁)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合工程第一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64E8553-10)│ │ │ │ │ 單(第65頁背面 │「蔡福源」、「楊豐│ │ │ │ │ │ │ │ │ │ │ ) │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2 枚(第65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面、第67頁背面) │ │ │ │ │ │ │ │ │ │ │ 期)(第66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Jin 」署名2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 │66頁、第68頁) │ │ │ │ │ │ │ │ │ │ │ 66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2月31日│3,333,96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432,000 │97年1月9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各棟照明系統工│ │ │ │ │ 67頁) │ │ │ │ │ │ │程第一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64E8553-11)│ │ │ │ │ 單(第67頁背面)│ │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6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6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 │ │ ├──┼─────┼──────┼─────┼───────┼────┼─────┼──────┼────────┼─────────┼─────────┤ │A12 │XU00000000│97年1月15日 │4,445,28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3,451,000 │97年1月28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各棟照明系統工│ │ │ │ │ 70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程第二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11)│ │ │ │ │ 單(第70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70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面) │ │ │ │ │ │ │ │ │ │ │ 期)(第71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Jin 」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71│71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 │ │ ├──┼─────┼──────┼─────┼───────┼────┼─────┼──────┼────────┼─────────┼─────────┤ │A13 │XU00000000│97年1月21日 │1,608,012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1,286,000 │97年1月30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SUP 棟醫務室增│ │ │ │ │ 73頁) │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設工程第二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上偽造「邱立仁」、│ │ │ │ │ │(64E8553-9) │ │ │ │ │ 單(第73頁背面)│「蔡福源」、「楊豐│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文各4 枚(第73頁背│ │ │ │ │ │ │ │ │ │ │ 期)(第75頁) │面、第76頁背面、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74│78 頁 背面、第80頁│ │ │ │ │ │ │ │ │ │ │ 頁)(同第74頁背│背面) │ │ │ │ │ │ │ │ │ │ │ 面)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Andy」署名1枚(第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頁 │74頁,同第74頁背面│ │ │ │ │ │ │ │ │ │ │ ) │) │ │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XU00000000│97年1月21日 │3,273,480 │奇美實業PRP 廠│板信銀行│2,619,000 │97年1月30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Jin 」署名3 枚(第│ │ │ │ │ │各棟系統連結整│ │ │ │ │ 76頁) │77、79、81頁) │ │ │ │ │ │合工程第二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64E8553-10)│ │ │ │ │ 單(第76頁背面)│ │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二│ │ │ │ │ │ │ │ │ │ │ │ 期)(第7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7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XU00000000│97年1月21日 │2,126,250 │奇美實業一般電│板信銀行│1,701,000 │97年1月30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力追加工程第一│ │ │ │ │ 78頁) │ │ │ │ │ │ │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64E8553-13)│ │ │ │ │ 單(第78頁背面)│ │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79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79│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XU00000000│97年1月21日 │3,218,254 │奇美實業給排水│板信銀行│2,574,000 │97年1月30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追加工程第一期│ │ │ │ │ 80頁) │ │ │ │ │ │ │(64E8553-14)│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 │ │ │ │ │ │ │ │ │ │ │ 單(第80頁背面)│ │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81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8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A14 │XU00000000│97年1月21日 │8,391,600 │奇美實業冷凍庫│板信銀行│5,000,000 │97年2月4日 │0000-000-0000000│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審驗申請單│ │ │ │ │ │CO2 追加工程第│ │ │ │ │ 83頁) │上偽造「邱立仁」、│ │ │ │ │ │一期 │ │ │ │ │②偽造工程審驗申請│「蔡福源」、「楊豐│ │ │ │ │ │(64E8553-12)│ │ │ │ │ 單(第83頁背面)│吉」、「顏中村」印│ │ │ │ │ │ │ │ │ │ │③不實工程估驗計價│文各1 枚(第83頁背│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面) │ │ │ │ │ │ │ │ │ │ │ 期)(第84頁背面│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Jin 」署名1 枚(第│ │ │ │ │ │ │ │ │ │ │④偽造訂購單(第84│84頁)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撥款,板信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明細表(第9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 │A1至│ │ │ │ │ │ │ │ │ │共計: │ │A14 │ │ │ │ │ │ │ │ │ │①偽造「邱立仁」、│ │ │ │ │ │ │ │ │ │ │ │ 「蔡福源」、「楊│ │ │ │ │ │ │ │ │ │ │ │ 豐吉」、「顏中村│ │ │ │ │ │ │ │ │ │ │ │ 」印文各29枚 │ │ │ │ │ │ │ │ │ │ │ │②偽造「Andy」署名│ │ │ │ │ │ │ │ │ │ │ │ 15 枚 │ │ │ │ │ │ │ │ │ │ │ │③偽造「Jin 」署名│ │ │ │ │ │ │ │ │ │ │ │ 7 枚 │ │ │ │ │ │ │ │ │ │ │ │ │ ├──┼─────┼──────┼─────┼───────┼────┼─────┼──────┼────────┼─────────┼─────────┤ │B0 │TU00000000│96年5月18日 │9,671,889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7,500,000 │96年6月1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本│ │ │ │ │ │ │警工程(FAB6)│龍江分行│ │ │ │ 院卷二第 頁) │ │ │ │ │ │ │(E00000-000FA│ │ │ │ │ │ │ │ │ │ │ │B6) │ │ │ │ │ │ │ ├──┼─────┼──────┼─────┼───────┼────┼─────┼──────┼────────┼─────────┼─────────┤ │B1 │TU00000000│96年6月20日 │8,667,609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6,900,000 │96年7月6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偽造工程估驗款明細│ │ │ │ │ │警工程(FAB6)│龍江分行│ │ │ │ 98頁) │表上偽造「楊豐吉」│ │ │ │ │ │(E00000-000FA│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顏中村」印文各│ │ │ │ │ │B6) │ │ │ │ │ 細表(第98頁背面│1枚 (第9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6頁)│ │ ├──┼─────┼──────┼─────┼───────┼────┼─────┼──────┼────────┼─────────┼─────────┤ │B2 │UU00000000│96年8月31日 │5,231,625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4,185,300 │96年9月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警工程(FAB6)│龍江分行│ │ │ │ 102頁上方) │偽造工程估驗款明細│ │ │ │ │ │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表上偽造「楊豐吉」│ │ │ │ │ │ │ │ │ │ │ 細表(第102 頁 │、「顏中村」印文各│ │ │ │ │ │ │ │ │ │ │ 背面) │2枚 (第102 頁背面│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第103 頁)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7頁)│ │ │ │ │ │ │ │ │ │ │ │ │ │ │ ├─────┼──────┼─────┼───────┼────┼─────┼──────┼────────┼─────────┤ │ │ │UU00000000│96年8月31日 │3,863,540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2,814,700 │96年9月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設備(FAB6)│龍江分行│ │ │ │ 102頁下方) │ │ │ │ │ │ │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 │ │ │ │ │ │ │ │ │ │ │ 細表(第103 頁)│ │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7頁)│ │ ├──┼─────┼──────┼─────┼───────┼────┼─────┼──────┼────────┼─────────┼─────────┤ │B3 │VU00000000│96年9月30日 │2,918,633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2,334,906 │96年10月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警工程(FAB6)│龍江分行│ │ │ │ 106 頁下方) │偽造工程估驗款明細│ │ │ │ │ │(E00000-000FA│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表上偽造「楊豐吉」│ │ │ │ │ │B6) │ │ │ │ │ 細表(第106 頁背│、「顏中村」印文各│ │ │ │ │ │ │ │ │ │ │ 面) │2枚 (第106 頁背面│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第107 頁)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8頁)│ │ │ ├─────┼──────┼─────┼───────┼────┼─────┼──────┼────────┼─────────┤ │ │ │VU00000000│96年9月30日 │1,052,367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835,094 │96年10月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設備(FAB6)│龍江分行│ │ │ │ 106頁上方) │ │ │ │ │ │ │ │ │ │ │ │②不實工程估驗款明│ │ │ │ │ │ │ │ │ │ │ │ 細表(第107 頁)│ │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6頁)│ │ │ │ │ │ │ │ │ │ │ │ │ │ ├──┼─────┼──────┼─────┼───────┼────┼─────┼──────┼────────┼─────────┼─────────┤ │B4 │VU00000000│96年10月18日│2,254,688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1,803,750 │96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併東元電機公司2 │ │ │ │ │ │警工程(FAB6)│龍江分行│ │ │ │ 110頁上方) │張96年10月24日發票│ │ │ │ │ │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合併撥款) │ │ │ │ │ │ │ │ │ │ │ 細表(第110 頁背│偽造工程估驗款明細│ │ │ │ │ │ │ │ │ │ │ 面) │表上偽造「楊豐吉」│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顏中村」印文各│ │ │ │ │ │ │ │ │ │ │ 易憑證(第89頁)│2枚 (第110 頁背面│ │ │ │ │ │ │ │ │ │ │ │、第111 頁)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18日│1,968,542 │奇美電子消防火│華南銀行│1,574,834 │96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設備(FAB6)│龍江分行│ │ │ │ 110頁下方) │ │ │ │ │ │ │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 │ │ │ │ │ │ │ │ │ │ │ 細表(第111 頁)│ │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89頁)│ │ ├──┼─────┼──────┼─────┼───────┼────┼─────┼──────┼────────┼─────────┼─────────┤ │B5 │WU00000000│96年11月8日 │6,473,250 │奇美六廠新增排│華南銀行│5,178,600 │96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風機設備工程(│龍江分行│ │ │ │ 114頁上方) │偽造工程估驗款明細│ │ │ │ │ │FAB6)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表上偽造「楊豐吉」│ │ │ │ │ │ │ │ │ │ │ 細表(第116 頁)│、「顏中村」印文各│ │ │ │ │ │ │ │ │ │ │③偽造訂購單(第11│3枚 (第116 頁、第│ │ │ │ │ │ │ │ │ │ │ 5頁) │116 頁背面、第117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交│頁) │ │ │ │ │ │ │ │ │ │ │ 易憑證(第90頁)│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Jin 」署名3 枚(第│ │ ├─────┼──────┼─────┼───────┼────┼─────┼──────┼────────┼─────────┤114 頁背面、第115 │ │ │WU00000000│96年11月8日 │4,526,078 │奇美六廠撒水系│華南銀行│3,620,862 │96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頁、第115 頁背面)│ │ │ │ │ │統增設工程( │龍江分行│ │ │ │ 114頁中間) │ │ │ │ │ │ │FAB6)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 │ │ │ │ │ │ │ │ │ │ │ 細表(第117 頁)│ │ │ │ │ │ │ │ │ │ │ │③偽造訂購單(第11│ │ │ │ │ │ │ │ │ │ │ │ 5頁背面)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90頁)│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8日 │8,306,550 │奇美六廠SUP 棟│華南銀行│4,700,538 │96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醫務室增設工程│龍江分行│ │ │ │ 114頁下方) │ │ │ │ │ │ │(FAB6) │ │ │ │ │②偽造工程估驗款明│ │ │ │ │ │ │ │ │ │ │ │ 細表(第116 頁)│ │ │ │ │ │ │ │ │ │ │ │③偽造訂購單(第11│ │ │ │ │ │ │ │ │ │ │ │ 4 頁背面)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交│ │ │ │ │ │ │ │ │ │ │ │ 易憑證(第90頁)│ │ ├──┼─────┼──────┼─────┼───────┼────┼─────┼──────┼────────┼─────────┼─────────┤ │C1 │SU00000000│96年4月10日 │3,698,520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2,950,000 │96年4月30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21 頁) │ │ │ │ │ │ │工程-消防工程 │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 │ │ │ │ │ │ │ │ │ │ │ 第121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 │TU00000000│96年5月1日 │7,203,500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5,700,000 │96年5月3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24 頁) │ │ │ │ │ │ │工程- 消防設備│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 │ │ │ │ │ │(第二次) │ │ │ │ │ 第124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23頁) │ │ ├──┼─────┼──────┼─────┼───────┼────┼─────┼──────┼────────┼─────────┼─────────┤ │C3 │TU00000000│96年5月18日 │9,808,200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7,846,560 │96年5月21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27 頁上方) │ │ │ │ │ │ │工程- 消防火警│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 │ │ │ │ │ │設備 │ │ │ │ │ 第127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26頁) │ │ │ ├─────┼──────┼─────┼───────┼────┼─────┼──────┼────────┼─────────┤ │ │ │TU00000000│96年5月18日 │7,520,938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5,953,440 │96年5月21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27 頁下方) │ │ │ │ │ │ │工程- 消防火警│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 │ │ │ │ │ │工程 │ │ │ │ │ 第128 頁)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26頁) │ │ ├──┼─────┼──────┼─────┼───────┼────┼─────┼──────┼────────┼─────────┼─────────┤ │C4 │VU00000000│96年10月23日│1,582,555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1,266,044 │96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併奇美電子公司2 張│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31 頁上方) │96年10月24日發票合│ │ │ │ │ │工程-消防工程 │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併撥款 │ │ │ │ │ │ │ │ │ │ │ 第131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30頁)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23日│2,362,582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1,355,372 │96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31 頁下方) │ │ │ │ │ │ │工程-消防設備 │ │ │ │ │②不實工程計價單(│ │ │ │ │ │ │ │ │ │ │ │ 第132 頁) │ │ │ │ │ │ │ │ │ │ │ │③撥款,預支價金申│ │ │ │ │ │ │ │ │ │ │ │ 請書、撥款通知書│ │ │ │ │ │ │ │ │ │ │ │ (第130頁) │ │ ├──┼─────┼──────┼─────┼───────┼────┼─────┼──────┼────────┼─────────┼─────────┤ │C5 │VU00000000│96年9月24日 │979,653 │東元電機中研院│華南銀行│未撥貸 │ │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天文數學館新建│龍江分行│ │ │ │ 133 頁) │ │ │ │ │ │ │工程-消防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1 │TU00000000│96年5月8日 │6,048,00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4,200,000 │96年5月9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括號內字影印│龍江分行│ │ │ │ 143 頁) │ │ │ │ │ │ │不清) │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4│ │ │ │ │ │ │ │ │ │ │ │ 3 頁背面) │ │ │ │ │ │ │※附表原記載「│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奇美實業PRP 廠│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 │ │ │ │ (第136 頁背面)│ │ │ │ │ │ │工程(64E8553 │ │ │ │ │ │ │ │ │ │ │ │」) │ │ │ │ │ │ │ ├──┼─────┼──────┼─────┼───────┼────┼─────┼──────┼────────┼─────────┼─────────┤ │D2 │UU00000000│96年7月30日 │4,862,112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3,700,000 │96年8月17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46 頁)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 │ │ ├──┼─────┼──────┼─────┼───────┼────┼─────┼──────┼────────┼─────────┼─────────┤ │D3 │UU00000000│96年8月22日 │5,082,674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6,000,000 │96年8月29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49 頁)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 │ │ │ ├─────┼──────┼─────┼───────┼────┤ │ │ ├─────────┤ │ │ │UU00000000│96年8月22日 │3,321,065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50 頁)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 │ │ ├──┼─────┼──────┼─────┼───────┼────┼─────┼──────┼────────┼─────────┼─────────┤ │D4 │VU00000000│96年10月5日 │1,962,332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1,560,000 │96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併同宗陽公司96年10│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53 頁) │月9 日發票2 張併同│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華南銀行存│撥款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背面)│ │ ├──┼─────┼──────┼─────┼───────┼────┼─────┼──────┼────────┼─────────┼─────────┤ │D5 │WU00000000│96年11月1日 │6,416,55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17,000,000│96年11月2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消防泡沫│龍江分行│ │ │ │ 156 頁) │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彙│ │ │ │ │ │系統不銹鋼管件│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5│總明細表上偽造「邱│ │ │ │ │ │及保溫增設工程│ │ │ │ │ 6 頁背面) │立仁」、「蔡福源」│ │ │ │ │ │(64E8553-3)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印文各3 枚(第157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5│頁、第159 頁、第16│ │ │ │ │ │ │ │ │ │ │ 7 頁) │1頁 )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Chry」署名3 枚(第│ │ │ │ │ │ │ │ │ │ │ (第138 頁背面)│156 頁背面、第158 │ │ ├─────┼──────┼─────┼───────┼────┤ │ ├────────┼─────────┤頁背面、第160 頁背│ │ │WU00000000│96年11月1日 │8,221,50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面) │ │ │ │ │ │消防水電系統增│龍江分行│ │ │ │ 158 頁) │ │ │ │ │ │ │設工程( │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5│ │ │ │ │ │ │64E8553-1) │ │ │ │ │ 8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5│ │ │ │ │ │ │ │ │ │ │ │ 9 頁)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背面)│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1日 │6,851,25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無塵室消防排煙│龍江分行│ │ │ │ 160 頁) │ │ │ │ │ │ │系統保溫風管增│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6│ │ │ │ │ │ │設工程( │ │ │ │ │ 0頁背面) │ │ │ │ │ │ │64E8553-4)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6│ │ │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8 頁背面)│ │ ├──┼─────┼──────┼─────┼───────┼────┼─────┼──────┼────────┼─────────┼─────────┤ │D6 │WU00000000│96年11月6日 │8,221,50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13,000,000│96年11月7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無塵室防爆區管│龍江分行│ │ │ │ 164 頁) │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彙│ │ │ │ │ │線器具更換工程│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6│總明細表上偽造「邱│ │ │ │ │ │(64E8553-2) │ │ │ │ │ 4 頁背面) │立仁」、「蔡福源」│ │ │ │ │ │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印文各2 枚(第165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6│、167 頁) │ │ │ │ │ │ │ │ │ │ │ 5 頁)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Chry」署名2 枚(第│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64 頁背面、第166 │ │ │ │ │ │ │ │ │ │ │ (第139頁) │頁背面) │ │ ├─────┼──────┼─────┼───────┼────┤ │ ├────────┼─────────┤ │ │ │WU00000000│96年11月6日 │8,703,45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極早期防爆系統│龍江分行│ │ │ │ 166 頁) │ │ │ │ │ │ │與消防火警總機│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6│ │ │ │ │ │ │連動工程(64E8│ │ │ │ │ 6 頁背面) │ │ │ │ │ │ │553-5)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6│ │ │ │ │ │ │ │ │ │ │ │ 7 頁)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9頁) │ │ ├──┼─────┼──────┼─────┼───────┼────┼─────┼──────┼────────┼─────────┼─────────┤ │D7 │WU00000000│96年12月18日│3,024,00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7,400,000 │97年1月7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70 頁)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不實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7│ │ │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③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9頁背面) │ │ │ ├─────┼──────┼─────┼───────┼────┤ │ ├────────┼─────────┤ │ │ │WU00000000│96年12月18日│6,237,235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消防水電氣系統│龍江分行│ │ │ │ 170 頁背面) │ │ │ │ │ │ │工程(64E8553 │ │ │ │ │②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9頁背面) │ │ ├──┼─────┼──────┼─────┼───────┼────┼─────┼──────┼────────┼─────────┼─────────┤ │D8 │XU00000000│97年1月8日 │6,255,900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10,000,000│97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增設管理中心消│龍江分行│ │ │ │ 174 頁) │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彙│ │ │ │ │ │防系統追加工程│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7│總明細表上偽造「邱│ │ │ │ │ │ │ │ │ │ │ 4 頁背面) │立仁」、「蔡福源」│ │ │ │ │ │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印文各2 枚(第175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17│、177 頁) │ │ │ │ │ │ │ │ │ │ │ 5 頁) │偽造訂購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Chry」署名2 枚(第│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74 頁背面、第176 │ │ │ │ │ │ │ │ │ │ │ (第139頁) │頁背面) │ │ ├─────┼──────┼─────┼───────┼────┤ │ ├────────┼─────────┤ │ │ │XU00000000│97年1月8日 │6,476,085 │奇美實業PRP 廠│華南銀行│ │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SUP 棟醫務室增│龍江分行│ │ │ │ 176 頁) │ │ │ │ │ │ │設工程(64E855│ │ │ │ │②偽造訂購單(第17│ │ │ │ │ │ │3-9 ) │ │ │ │ │ 6 頁背面) │ │ │ │ │ │ │ │ │ │ │ │③偽造工程估驗計價│ │ │ │ │ │ │ │ │ │ │ │ 彙總明細表(第一│ │ │ │ │ │ │ │ │ │ │ │ 期)(第177頁) │ │ │ │ │ │ │ │ │ │ │ │④撥款,華南銀行存│ │ │ │ │ │ │ │ │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第139頁) │ │ ├──┼─────┼──────┼─────┼───────┼────┼─────┼──────┼────────┼─────────┼─────────┤ │E1 │TU00000000│96年5 月2日 │6,508,235 │亞翔工程股份有│華南銀行│5,540,000 │96年5月3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限公司 │龍江分行│ │ │ │ 180頁) │ │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 │ │ │ │ │ │ │ │ │ │ 第179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證據卷A 第│ │ │ │ │ │ │ │ │ │ │ │ 471 頁) │ │ │ ├─────┼──────┼─────┼───────┼────┼─────┼──────┼────────┼─────────┤ │ │ │TU00000000│96年5月2日 │6,930,000 │宗陽公司消防火│華南銀行│5,210,000 │96年5月3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工程 │龍江分行│ │ │ │ 180頁) │ │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 │ │ │ │ │ │ │ │ │ │ 第179頁背面) │ │ │ │ │ │ │ │ │ │ │ │③撥款(證據卷A 第│ │ │ │ │ │ │ │ │ │ │ │ 471 頁) │ │ │ │ │ │ │ │ │ │ │ │ │ │ ├──┼─────┼──────┼─────┼───────┼────┼─────┼──────┼────────┼─────────┼─────────┤ │E2 │UU00000000│96年7月2日 │5,385,032 │宗陽公司消防火│華南銀行│4,300,000 │96年7月2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合併撥款 │ │ │ │ │ │警工程 │龍江分行│ │ │ │ 182 頁) │ │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 │ │ │ │ │ │ │ │ │ │ 第181 頁背面) │ │ │ ├─────┼──────┼─────┼───────┼────┼─────┼──────┼────────┼─────────┤ │ │ │UU00000000│96年7月23日 │4,132,851 │宗陽公司消防火│華南銀行│3,200,000 │96年7月25日 │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工程 │龍江分行│ │ │ │ 182 頁背面) │ │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 │ │ │ │ │ │ │ │ │ │ 第181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E3 │VU00000000│96年10月9日 │2,986,315 │宗陽公司消防火│華南銀行│2,840,000 │96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併同奇美實業公司96│ │ │ │ │ │警工程 │龍江分行│ │ │ │ 185 頁) │年10月5 日發票一起│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撥款合併撥款 │ │ │ │ │ │ │ │ │ │ │ 第18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9日 │963,521 │宗陽公司消防火│ │ │ │ │①虛開統一發票(第│ │ │ │ │ │ │警工程 │ │ │ │ │ 185 頁背面) │ │ │ │ │ │ │ │ │ │ │ │②授信往來情形表( │ │ │ │ │ │ │ │ │ │ │ │ 第184 頁) │ │ │ │ │ │ │ │ │ │ │ │ │ │ ├──┼─────┼──────┼─────┼───────┼────┼─────┼──────┼────────┼─────────┼─────────┤ │B1至│ │ │ │ │ │ │ │ │ │①偽造「邱立仁」、│ │B5、│ │ │ │ │ │ │ │ │ │ 「蔡福源」各7 枚│ │D5、│ │ │ │ │ │ │ │ │ │②偽造「楊豐吉」、│ │D6、│ │ │ │ │ │ │ │ │ │ 「顏中村」各10枚│ │D8合│ │ │ │ │ │ │ │ │ │③偽造「Jin 」署押│ │計 │ │ │ │ │ │ │ │ │ │ 3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Chry」署押│ │ │ │ │ │ │ │ │ │ │ │ 7 枚 │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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