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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怡秀鄭富城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饒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一○○年度蒞追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饒隆於民國九十六年間經友人曾曉村(經本院另案判決)之介紹,陸續借款予由胡道瑋擔任負責人之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州行公司),而參與三州行公司之經營。緣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歷山大公司)之行政長唐心如(經本院另案判決)因該公司之資金短缺,為彌補資金缺口,自九十六年一月間起,向白錦松、「趙啟東」、「林瀧澤」等人借款,每月需支付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利息,迄至九十六年十月間止,業已支付逾六千七百九十八萬餘元之利息,均未能取得憑證報稅,唐心如為逃漏亞歷山大公司之營業稅,即囑亞歷山大集團之財務顧問陳愛惠(經本院另案判決)代為取得進項憑證報稅,陳愛惠遂將上開亞歷山大公司欠缺進項憑證之情形告知詠驊通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姚乾隆(經本院另案判決),姚乾隆即透過被告及曾曉村之介紹,於九十六年九月上旬,前往三州行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四六七號之辦公室與胡道瑋商談,並由被告及曾曉村陪同,被告、胡道瑋及曾曉村均明知三州行公司與亞歷山大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仍同意提供三州行公司之發票作為亞歷山大公司之進項憑證。被告、曾曉村及胡道瑋即與唐心如、陳愛惠、姚乾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並與陳愛惠、姚乾隆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唐心如提供亞歷山大公司所需之發票金額及項目,由陳愛惠製作九十六年七、八月之「發票明細表」,並註明「曾董」(即曾曉村)字樣後傳真予曾曉村,再由曾曉村交予三州行公司主辦會計之人員陳怡美(經本院另案判決),陳怡美經向胡道瑋請示後,即開立買受人為亞歷山大公司,總銷售金額為三千一百五十萬元之發票共十一紙,並交付姚乾隆,轉由陳愛惠交付予唐心如,唐心如即將上開發票充作亞歷山大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交予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九十年七、八月份之營業稅,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一百五十萬元(上開犯罪事實就被告及胡道瑋部分,現由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案件審理中)。嗣三州行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因周轉困難而跳票,胡道瑋則避不見面,被告、唐心如、陳愛惠、姚乾隆及曾曉村,明知三州行公司與亞歷山大公司間並無工程業務往來,卻仍經由被告與曾曉村及陳怡美聯繫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由被告陪同姚乾隆前往陳怡美於臺北市文山區之家中,取得三州行之帳冊、空白發票及發票章等物,並由曾曉村及三州行公司監察人林水金囑託姚乾隆代為整理三州行公司之會計帳務,姚乾隆並再轉交陳愛惠處理,姚乾隆、陳愛惠即屬依法受託處理三州行公司會計事務之人員,唐心如、陳愛惠、姚乾隆、曾曉村及被告復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唐心如並為逃漏亞歷山大公司之營業稅,陳愛惠復與被告、姚乾隆、曾曉村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愛惠開立三州行公司九十六年九、十月,買受人為亞歷山大公司,含營業稅總銷貨金額為三千一百五十萬元之發票十一紙(詳如附表所示)。開立完畢後,即由姚乾隆將該等發票取回,再由陳愛惠交予唐心如,唐心如即將此等發票充作亞歷山大公司之進項稅額憑證,交予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資以填載亞歷山大公司九十六年九、十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使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該期之營業稅,逃漏亞歷山大公司該期營業稅一百五十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唐心如自覺有所不妥,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機關調查前,即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自動補繳上開逃漏之營業稅及利息。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追加起訴書漏載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犯行(附表所示九十六年九、十月發票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判決免刑,並於九十八年十月五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見九十八年他字第一○三七一號卷所附該判決書第四頁、第十五至十六頁、九十三至九十八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案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公司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    │                    │(九十六年)│          │            │
│    │                    │            │          │            │
├──┼──────────┼──────┼─────┼──────┤
│ 一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月五日    │五○七九八│二百七十萬零│
│    │                    │            │○○○    │六千九百元  │
├──┼──────────┼──────┼─────┼──────┤
│ 二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月十日    │五○七九八│三百三十一萬│
│    │                    │            │○○一    │八千元      │
├──┼──────────┼──────┼─────┼──────┤
│ 三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月十七日  │五○七九八│四百四十二萬│
│    │                    │            │○○三    │二千六百元  │
├──┼──────────┼──────┼─────┼──────┤
│ 四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月二十日  │五○七九八│二百五十七萬│
│    │                    │            │○○四    │五千六百五十│
│    │                    │            │          │元          │
├──┼──────────┼──────┼─────┼──────┤
│ 五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月二十六日│五○七九八│三百九十四萬│
│    │                    │            │○○五    │二千五百四十│
│    │                    │            │          │元          │
├──┼──────────┼──────┼─────┼──────┤
│ 六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一日    │五○七九八│三百零六萬三│
│    │                    │            │○一○    │千九百元    │
├──┼──────────┼──────┼─────┼──────┤
│ 七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五日    │五○七九八│二百七十二萬│
│    │                    │            │○一一    │六千一百一十│
│    │                    │            │          │五元        │
├──┼──────────┼──────┼─────┼──────┤
│ 八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十五日  │五○七九八│二百零四萬三│
│    │                    │            │○一二    │千八百二十五│
│    │                    │            │          │元          │
├──┼──────────┼──────┼─────┼──────┤
│ 九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二十二日│五○七九八│一百三十九萬│
│    │                    │            │○一三    │四千八百二十│
│    │                    │            │          │元          │
├──┼──────────┼──────┼─────┼──────┤
│ 十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二十五日│五○七九八│三百九十五萬│
│    │                    │            │○一四    │零一百元    │
├──┼──────────┼──────┼─────┼──────┤
│十一│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十月三十一日│五○七九八│一百三十五萬│
│    │                    │            │○一八    │五千五百五十│
│    │                    │            │          │元          │
├──┴──────────┴──────┴─────┼──────┤
│                               合計十一紙發票       │三千一百五十│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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