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秀卿
- 選任辯護人
- 謝岳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曹珮怡律師
- 被告
- 林義龍
- 選任辯護人
- 黃虹霞律師
許佩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諭知緩刑三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顯係「併諭知緩刑三年」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七)第五行關於「併諭知緩刑二年」之記載更正為「併諭知緩刑三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