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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7號

加重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柯姿佐林鈺琅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春林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春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春林前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被告無固定之工作,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1年3月2日、同年5月4日裁定自101年3月9日、同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7月8日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6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嫌疑重大,其雖就持美工刀傷害被害人鄭秀玲乙節於歷次訊問時自白不諱,然審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犯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堪認被告顯有畏罪潛逃之可能,參以被告之叔何國輝於警方查訪時亦陳: 被告自99年12月25日就不告而別離開住所,直至本案發生(100年4月26日)為止,該期間內被告從未返家,亦未與任何親人聯絡等語,有查訪紀錄表一紙在卷可佐(見聲拘卷第32頁),益徵被告顯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遭羈押之原因,至今仍未消滅,為擔保其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1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拔群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