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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柯姿佐林拔群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建豐
選任辯護人
楊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建豐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藍建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8 月23日發布通緝,於100年7月28日始行緝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加以本件係屬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100年9月6 日裁定羈押,復於100 年11月1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在案。

二、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0 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是認被告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 年11月1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李文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