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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唐于智陳秋君黃愛真

  • 當事人
    洪淑杏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蔡儀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洪淑杏 邱永安 邱佳瑩 被   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涂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蔡儀龍 訴訟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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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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