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洪淑杏 邱永安 邱佳瑩 被 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涂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蔡儀龍 訴訟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