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賀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 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 亨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陳泓伾 林心迪 彭慧貞 鍾立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