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因贓物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冠霆李殷君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愛力根藝術有限公司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李松峯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被告
香港商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曉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翁曉惠被訴贓物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可憑,是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賴武志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