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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煌基黃愛真吳佳樺

原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告
周雪琴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緝字第124 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吳佳樺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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