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黃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周雪琴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訴緝字第124 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吳佳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