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 原告
-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棟
- 被告
- 黃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7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7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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