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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明益石千高若珊

原告
宗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祥
被告
葉祝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6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6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100 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紙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石千

法 官 高若珊

書記官 黃鈺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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