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 原告
- 林枝山
- 被告
- 吳麗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4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麗慧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