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唐于智
- 法定代理人王煒皓
- 原告彭賈麗華
- 被告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仕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 告 彭賈麗華 被 告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被 告 張仕育 20樓之1 廖瑞文 20樓之1 廖範文 邱佩玲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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