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 原告
- 震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理人謝恒東
- 法定代理人
- 謝恆東
- 被告
- 捷克商捷鐵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顧畢達 捷克文姓.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6年度易字第59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顧畢達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