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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俊龍葉藍鸚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告
震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理人謝恒東
法定代理人
謝恆東
被告
捷克商捷鐵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顧畢達 捷克文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6年度易字第59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顧畢達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羅立德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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