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8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傑
- 選任辯護人
-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泰嘉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嘉公司)告訴被告李國傑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60條之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城邦公司、泰嘉公司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經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2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45號調解筆錄、支票簽收單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4頁至第256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