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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何俏美吳勇毅劉素如

  • 當事人
    許明宗川江不動產經紀仲介有限公司柯宏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自字第105號自 訴 人 許明宗 被   告 川江不動產經紀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雅純 被   告 柯宏儒 楊慧珊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 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將補正裁定於101年10月12日送 達自訴人之住所地、於101年10月16日送達自訴人於自訴狀 上記載之居所地,而均由自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 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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