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王志暐
- 選任辯護人
- 任鳴鉅律師
- 被告
- 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崎峰
- 被告
- 林資元
- 被告
- 方嘉彬
- 被告
- 姚佐遠
- 被告
- 成瑞洪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