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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劉素如吳勇毅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王志暐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告
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崎峰
被告
林資元
被告
方嘉彬
被告
姚佐遠
被告
成瑞洪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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